第2種觀點: 廠里交的社保辭職了是否可以領出來,一般因情況而定:1、社保可以提取出來,但是要滿足以下條件:(1)達到退休年齡,未滿足繳費15年的條件(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給付);(2)參保人因故死亡;(3)參保人出國定居;(4)退休后死亡,個人帳戶尚有余額;(5)外地農村戶口可以在離職后申請退養老保險個人交費部分的,單位部分不能退,其他的社保不能退。2、其他情況社保不能取出來。養老保險辭職后可以有三種處理方式:(1)停止交費,形成繳費年限中斷,個人賬戶積累停止,但只要時間不長對今后影響不大;(2)由于個人全額繳納,即不中斷繳費把過去連同企業繳納的部分一并自己繳納,但這樣個人負擔較重不太合算;2、如果到外地謀職可以辦理保險轉移手續,到新的就業地區。不管哪種方法,找到新的工作單位按原帳號繼續繳費即可,不用補交,但就是不能退;3、醫療保險,也有個人賬戶,辭職后處理方法基本同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里的錢可以在當地繼續使用;4、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都沒有個人賬戶,辭職后保險自動解除,但失業保險只要繳費滿一年,不是個人原因造成的失業,就可以領取;5、住房公積金,有個人賬戶,企業和個人繳納的費用,全部形成個人賬戶總額,就如同銀行的零存整取所有權屬個人,辭職后只不過停止了存錢,但賬戶的錢還是勞動者的,只要符合公積金提取規定,隨時可以提取,以后也可以續交,永遠不會作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3種觀點: 離職后社保能取出來么?離職后社保能取出來么離職后社保里面的錢是不能取出來的。社會保險是指國家為了預防和強制社會多數成員參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安全制度。社保里的錢只有在特定的條件下才能夠取出來,具體如下:1、出國定居國籍變動的人。2、在職死亡的人,其法定繼承人可以繼承個人養老金余額。3、重復繳費,如果是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與企業繳費重復時,退付的是靈活就業人員繳費部分;若銀行代扣繳費與企業繳費重復,退付重復期的企業繳費部分;如事業單位繳費與靈活就業人員繳費信息重復,退付重復期的靈活就業人員繳費部分。這樣解釋大家理解嗎?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辭職后自己繳納社保有兩種方式,第一種就是通過單位進行代繳,第二種就是自己以自由職業或者是靈活就業者的身份自行繳納社保。個人進行社保的繳納最多只能夠繳納3險,用戶可攜帶相關證件直接前往當地的社保繳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辭職后社保一般不可以取出來。辦理個人社保清理結算是可以取出來,但是僅限于個人所交的那部分,社保是可以累積繳納年限的,現在也可以異地流轉,如無必要,還是不要清理結算的好,要不以前所繳納的年限就清零了,以后再繳納就是重新開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生育保險基金合并建賬及核算外,其他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社會保險基金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離職后,要拿著離職證明、失業金繳納單、身份證、2寸大照片,到勞動局辦理失業證,注冊失業信息。帶齊離職證明、失業證、身份證、社保手冊、照片,到人社局辦理個人轉接,就可以辦理個人繳納社保了,可以選擇一次繳納1年的社保,也可以一次性繳納完剩下的社保。社會保險是指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