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視情況,如果房子是一方個人財產的,不用另一方同意就可以賣房;如果是共同財產的,就不能強制賣房。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符合特定情況的,離婚時,法院可以強制賣房。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判斷唯一住房是否可以執行,需要識別唯一住房是否屬于生活所必需住房,屬于則原則上不能執行,不屬于則可以執行。唯一住房可以強制執行的情形有:1、被執行人子女有足以保障被執行人生活必須的居住房屋。2、執行依據生效之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而轉讓其名下的其他房產的。3、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以及所撫養家屬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第2種觀點: 判斷唯一住房是否可以執行,需要識別唯一住房是否屬于生活所必需住房,屬于則原則上不能執行,不屬于則可以執行。唯一住房可以強制執行的情形有:1、被執行人子女有足以保障被執行人生活必須的居住房屋。2、執行依據生效之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而轉讓其名下的其他房產的。3、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以及所撫養家屬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一、法院查封的房子住人可以嗎法院查封的房子,家里是可以正常居住的。房子被查封的,只是在查封有效期內不能將該房屋進行買賣、過戶、設定抵押或進行租賃,其目的在于防止產權人轉移資產,逃避法律責任,但仍可以正常居住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第七條規定了對于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需要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以予以執行。二、城市房屋可以執行嗎?城市房屋可以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房屋。但是如果該房屋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例如是一家老小唯一居住的房屋的話,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是不能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3種觀點: 法院強制執行房產的條件關于被執行人只有一套住房,如何執行的問題,不可一概而論。最高院先后出臺了兩個司法解釋,是否可以執行,需要視房屋的屬性決定:1、不強制讓被執行人搬出去的法律依據為: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規定,特指沒有被設定抵押的情況。2、可以被執行的法律依據為:2005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一條對于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第二條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后,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第三條上述寬限期屆滿后,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第四條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其房屋品質、地段可以不同于被執行人原住房,面積參照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屬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準確定。第五條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應當計收租金。租金標準由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當地無同類房屋租金標準可以參照的,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確定。已經產生的租金,可以從房屋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第六條被執行人屬于低保對象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人民法院不應強制遷出。第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已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強制執行申請條件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納稅人或者其他稅務當事人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稅務機關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稅務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賠償金,通知銀行從該稅務機關的帳戶內劃撥;2、在規定期限內不執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稅務機關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3、向該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4、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5、納稅人或者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間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