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從用地屬性上來講,一般商業用地土地使用權是40年,也就是說如果買房人購買的是商業性質的公寓房,那么土地使用權確實是只有40年的。公寓房一般適用商用水電,不通天燃氣,雖然可以居住,但其本質上來說還是商業用途是不落戶的。一般40年使用權是從開發商拿地開始算起,所以往往房屋到手入住時年限已不足40年了。而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從該地塊取得之日起算。70年指的是該地塊的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并不是房屋所有權的年限。房屋是你的私人財產,享有永久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土地是國家的,一般說的使用年限70年就是指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這是土地出讓過程中確定的(商業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實際上,現在的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很少有70年的,大部分在30-60年左右。因為使用年限是從國家出讓時開始計算,加上開發周期,最短也得1-2年,到你手里使用年限就不到70了,如果開發商再囤積一段時間或者幾經轉手,就更短了。所以很多住宅土地使用權遠沒有70年,大多只有五六十年甚至更短,40年就到期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50年產權的房子也是可以上市交易買賣的,只不過房屋所在土地為商業用地,而不是居住用地,所以產權只有50年。這種商業用地的房子,水電費計費標準以商業為標準,比居民標準會更貴。所以這類房子被人們稱為“商住房”。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一條 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后,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