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一、協商前要做好充分準備1、充分考慮不利后果,找出不足,逐一做好應對準備。2、注意收集保管各種證據。3、盡到一定告知義務,如病歷及實物的封存、尸檢權的告知等。4、說明訴訟相關費用,請患方做出理智選擇。二、協商時應注意的問題:1、選擇良好的環境,有利于穩情緒2、慎重選擇參加協商人員,避開當事科室,以3人為宜。3、注意協商禮儀。4、注意語言,不必伶牙利齒、妙語連珠,但要具備嚴密的邏輯思維能力和清晰明快的語言表達能力,并能做到克己敬人。語言深度要適合對方認知水平,尤其是對專業問題的解釋要力求讓對方充分理解。三、分階段采取不同策略:初始階段,傾聽對方敘述和發泄。做好記錄,關鍵部分適時追問強調,以顯示重視態度。適當表示同情,有利化解激奮情緒。對不能認同的地方暫不作辯解,始終如一保持不卑不亢、平和真誠的姿態,不可過早亮明態度,激化矛盾。要給對方足夠時間接受現實,穩定情緒。這一階段的目的是消磨對方過激情緒,防止暴力及其他意外發生。要特別警惕對方人員中的老人及孕婦因情緒激動而發生意外,必要時可安排相關科室醫護人員給予醫療性保護。第二階段,解釋說明。此時往往會遭到對方的種種質問,要在有充分把握的基礎上謹慎回答。可利用倒水、記錄、核實、匯報等間隙周密組織語言,力求完善并留有余地,無法當場作出答復者不可勉強。第三階段,分配責任。對己方責任不能無限制的回避;對患方責任也要一針見血的指出。在協商難以推進時,可分別請出對方成員單獨溝通,摸清底細,尋找解決問題的突破口。四、爭辯要講究藝術性:1、協商解決以和為貴。為達和目的,有時需做一些讓步,但不能無原則一味遷就,所以爭辯往往是不可避免的。院方應先禮讓三分,克制爭辯的欲望和情緒;爭辯時要尊重對方,不貶低對方人格,以平和態度對待其過激情緒,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必要時向其講明制約患方的法律法規,導之以矩。2、爭辯時語氣要自然果斷,發言快慢相間,舒緩有致,自會不怒而威。偶有語誤也不必當即糾正,自亂陣腳,過一會再重提該話題以作自然更正。語言組織簡單明了,不可東拉西扯,高談闊論。言多必有失,不可被對方抓住語言漏洞。3、注意抓住對方錯誤予以反駁,以理服人。綜上所述醫療糾紛協商技巧固然重要,但在協商過程中,醫院方面如果可以做到平等對待患者,不推卸責任,可以更好地完成協商的過程。在實踐運用中,應以各解為目的,盡量心平氣和就事論事,但也不能一味地遷就和毫無原則,以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處理醫療事故要經過,醫療機構的申請或患者的報告,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再次鑒定的申請,申請衛生行政主管機關處理或向法院起訴,調解,裁決或判決等比較復雜的過程。
第3種觀點: 律師分析:醫療糾紛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醫療糾紛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第四十八條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第2種觀點: 一、協商前要做好充分準備1、充分考慮不利后果,找出不足,逐一做好應對準備。2、注意收集保管各種證據。3、盡到一定告知義務,如病歷及實物的封存、尸檢權的告知等。4、說明訴訟相關費用,請患方做出理智選擇。二、協商時應注意的問題:1、選擇良好的環境,有利于穩情緒2、慎重選擇參加協商人員,避開當事科室,以3人為宜。3、注意協商禮儀。4、注意語言,不必伶牙利齒、妙語連珠,但要具備嚴密的邏輯思維能力和清晰明快的語言表達能力,并能做到克己敬人。語言深度要適合對方認知水平,尤其是對專業問題的解釋要力求讓對方充分理解。三、分階段采取不同策略:初始階段,傾聽對方敘述和發泄。做好記錄,關鍵部分適時追問強調,以顯示重視態度。適當表示同情,有利化解激奮情緒。對不能認同的地方暫不作辯解,始終如一保持不卑不亢、平和真誠的姿態,不可過早亮明態度,激化矛盾。要給對方足夠時間接受現實,穩定情緒。這一階段的目的是消磨對方過激情緒,防止暴力及其他意外發生。要特別警惕對方人員中的老人及孕婦因情緒激動而發生意外,必要時可安排相關科室醫護人員給予醫療性保護。第二階段,解釋說明。此時往往會遭到對方的種種質問,要在有充分把握的基礎上謹慎回答。可利用倒水、記錄、核實、匯報等間隙周密組織語言,力求完善并留有余地,無法當場作出答復者不可勉強。第三階段,分配責任。對己方責任不能無限制的回避;對患方責任也要一針見血的指出。在協商難以推進時,可分別請出對方成員單獨溝通,摸清底細,尋找解決問題的突破口。四、爭辯要講究藝術性:1、協商解決以和為貴。為達和目的,有時需做一些讓步,但不能無原則一味遷就,所以爭辯往往是不可避免的。院方應先禮讓三分,克制爭辯的欲望和情緒;爭辯時要尊重對方,不貶低對方人格,以平和態度對待其過激情緒,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必要時向其講明制約患方的法律法規,導之以矩。2、爭辯時語氣要自然果斷,發言快慢相間,舒緩有致,自會不怒而威。偶有語誤也不必當即糾正,自亂陣腳,過一會再重提該話題以作自然更正。語言組織簡單明了,不可東拉西扯,高談闊論。言多必有失,不可被對方抓住語言漏洞。3、注意抓住對方錯誤予以反駁,以理服人。綜上所述醫療糾紛協商技巧固然重要,但在協商過程中,醫院方面如果可以做到平等對待患者,不推卸責任,可以更好地完成協商的過程。在實踐運用中,應以各解為目的,盡量心平氣和就事論事,但也不能一味地遷就和毫無原則,以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處理醫療事故要經過,醫療機構的申請或患者的報告,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再次鑒定的申請,申請衛生行政主管機關處理或向法院起訴,調解,裁決或判決等比較復雜的過程。
第3種觀點: 律師分析:醫療糾紛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1種觀點: 醫療服務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由一方當事人提供醫療服務,另一方接受醫療服務并支付醫療費用的合同。提供醫療服務的一方當事人通常是醫療機構或醫務工作人員,我們稱為醫方;接受醫療服務的一方當事人是病人,在此稱為患方。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雙方自愿醫療協議書怎么寫:甲方:性別,年月日出生,身份證,住址。 乙方:性別,年月日出生,身份證,住址。 協議內容:由于XXX(什么情況下)通過XXX協商訂如下協議: 1、XXX 2、XXX 3、XXX。 本協議一式XXX份由協議當事人各執一份。當事人對本協議經簽字后生效。 甲方:XXX 乙方:XXX 簽訂時間: XXX年XXX月XXX日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強制醫療的決定機關為人民法院,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具體而言,人民法院負責強制醫療決定書的作出,公安機關負責強制執行。《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醫療服務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由一方當事人提供醫療服務,另一方接受醫療服務并支付醫療費用的合同。提供醫療服務的一方當事人通常是醫療機構或醫務工作人員,我們稱為醫方;接受醫療服務的一方當事人是病人,在此稱為患方。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對于這類糾紛,究竟按違約之訴來主張,還是按侵權之訴來主張,該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賦予原告進行選擇的權利。假如原告選擇違約之訴(更多地適用于醫療美容合同糾紛),則應當依據《合同法》第七章違約責任的規定提出自己的訴請,因此,無精神損害賠償可言;假如原告選擇侵權之訴(更多適用于造成人身傷殘或重大功能障礙的情形),則依據《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提出訴請,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1種觀點: 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包括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身份證號碼、簡要的治療經過、陳述的主要意見、理由、申請鑒定時間等,醫療機構要載明醫療機構名稱、地址、《醫療機構許可證》代碼,醫務人員要載明專業、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合法執業資格證書代碼。2、當事人提交的材料。由于醫患方均有舉證的義務,因此,這一部分包括醫患雙方提供的病案(可以是復印件或復制件)和其他有關材料,醫學會在組織本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前進行調查的有關材料。3、雙方當事人協商的結果。調解結果至于固定下來才有約束力,對當事人同意的調解結果一定要寫進調解協議書中。4、對雙方當事人的效力。5、尾部。包括雙方當事人及調節機構的簽章以及日期等。一、法院委托醫療過錯鑒定程序是怎樣的1、醫療過錯鑒定的申請醫患雙方均可申請醫療過錯鑒定,醫療機構有過錯時,才承擔與過錯程序相適應的賠償責任,舉證責任由患方來承擔。在發生醫療糾紛時,患方如果不能證明醫療機構有過錯,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醫療過錯鑒定往往由患方提出申請。2、鑒定材料的質證患方提出醫療過錯鑒定后,要向法院提交證明醫療機構有過錯的鑒定材料;醫療機構也可以提出證據證明醫療機構無過錯。材料提交法院后,法院會確定一個時間由雙方來質證。質證時,雙方主要對材料的真實性表示有無異議,至于其證明力無需辯論。3、鑒定機構的選擇法院將材料移交技術科后,技術科會確定一個時間由醫患雙方共同挑選一個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醫療過錯鑒定。如果醫患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以通過抽簽、搖號的方式來決定鑒定機構。4、鑒定前的聽證法院技術科選定鑒定機構后,會將鑒定材料移送鑒定機構,鑒定機構接到鑒定材料后通過審查決定是否受理。鑒定機構決定受理后,在鑒定前會組織醫患雙方聽證會,由醫患雙方提交材料陳述各自意見。5、鑒定材料的補充鑒定機構在鑒定過程中,如果認為雙方所提交的材料有所遺漏的,可以通知法院要求醫患雙方提交鑒定所需要的補充材料。法院會通知醫患雙方提交鑒定所需補充材料,然后經質證后的材料移交技術科,由技術科移送鑒定機構。6、鑒定結果的出具鑒定機構根據醫患雙方所提交的材料和陳述,組織專家進行鑒定,然后出具司法鑒定書載明醫療機構是否有過錯及過錯參與度。二、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是怎么規定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第二十九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包括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身份證號碼、簡要的治療經過、陳述的主要意見、理由、申請鑒定時間等,醫療機構要載明醫療機構名稱、地址、《醫療機構許可證》代碼,醫務人員要載明專業、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合法執業資格證書代碼。2、當事人提交的材料。由于醫患方均有舉證的義務,因此,這一部分包括醫患雙方提供的病案(可以是復印件或復制件)和其他有關材料,醫學會在組織本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前進行調查的有關材料。3、雙方當事人協商的結果。調解結果至于固定下來才有約束力,對當事人同意的調解結果一定要寫進調解協議書中。4、對雙方當事人的效力。5、尾部。包括雙方當事人及調節機構的簽章以及日期等。法律依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雙方自愿醫療協議書怎么寫:甲方:性別,年月日出生,身份證,住址。 乙方:性別,年月日出生,身份證,住址。 協議內容:由于XXX(什么情況下)通過XXX協商訂如下協議: 1、XXX 2、XXX 3、XXX。 本協議一式XXX份由協議當事人各執一份。當事人對本協議經簽字后生效。 甲方:XXX 乙方:XXX 簽訂時間: XXX年XXX月XXX日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強制醫療的決定機關為人民法院,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具體而言,人民法院負責強制醫療決定書的作出,公安機關負責強制執行。《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醫療糾紛協議書只有配偶簽字的是無效的,醫療糾紛協議書應該由其所有的近親屬(配偶、子女、父母)都簽字。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醫療糾紛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第四十八條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第3種觀點: 律師分析:醫療糾紛協議書只有配偶簽字的是無效的,醫療糾紛協議書應該由其所有的近親屬(配偶、子女、父母)都簽字。【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1種觀點: 一、醫療糾紛協議書是否有法律效力1、醫療糾紛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其性質屬于民事合同當中的無名合同,只要醫療糾紛調解協議書能夠體現患者以及醫療機構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故意隱瞞重大醫療過失行為、脅迫、乘人之危以及顯失公平等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條款的行為,都是有效的。2、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三條醫療事故爭議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協議書。二、醫療糾紛處理流程是怎樣的醫療糾紛處理流程如下:1、醫患溝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尊重患方知情權的義務,應當就患者病情及診斷治療經過做出專業性的說明解釋,加強與患方的溝通,消除誤會、化解矛盾;2、調解。醫患雙方通過溝通,遵循合法、合理、自愿的原則,互諒互讓達成一致和解意見的,應當簽訂協議書,由醫、患雙方簽字蓋章;3、第三方調解。醫療糾紛可以衛生行政部門第三方來進行行政調解。第三方處于居中地位,通過規范教育,說服引導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4、如果醫療糾紛不能成功調解,那么可以進行司法鑒定,鑒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醫療事故等級是多少。根據司法鑒定結果走法律訴訟程序進行處理。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簽訂醫療糾紛協議,如果已經支付約定的賠償費用的,一般不能再次要求賠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3種觀點: 醫療事故雙方協議書如果依法成立的有效。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當事人依法訂立的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違約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補辦的身份證有效期一般跟原來的不一樣,會比以前的身份證有效期要長,因為我國身份證的有效期十年、二十年、長期。在換證之后,會換發更長有效期的身份證。法律依據:《居民身份證法》第五條 十六周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十年、二十年、長期。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四十六周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愿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有。五險一金是指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幾種保障性待遇的合稱,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及住房公積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根據有關規定,在滿足以下情況是職工是可以提取公積金的:(—)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二)所在單位不得欠繳住房公積金﹔(三)除托管職工外,住房公積金賬戶應為正常繳存狀態。所謂的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逮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