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和巡查責任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第四條 防汛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實行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各有關部門實行防汛崗位責任制。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第六條 國務院設立國家防汛總指揮部,負責組織領導全國的防汛抗洪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長江和黃河,可以設立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該江河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機構)負責人等組成的防汛指揮機構,負責指揮所轄范圍的防汛抗洪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流域機構。長江和黃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項須經國家防汛總指揮部批準后執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遼河、太湖等流域機構,設立防汛辦事機構,負責協調本流域的防汛日常工作。第七條 有防汛任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指揮部,由有關部門、當地駐軍、人民武裝部負責人組成,由各級人民政府首長擔任指揮。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在上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執行上級防汛指令,制定各項防汛抗洪措施,統一指揮本地區的防汛抗洪工作。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市區的防汛指揮部辦事機構也可以設在城建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所轄范圍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小型水庫安全管理“三個責任人”是指小型水庫安全管理中的“政府責任人、主管部門責任人、管理單位責任人”和小型水庫防汛中“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巡查責任人”。法律依據:《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大壩安全實施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壩安全實施監督。 各級水利、能源、建設、交通、農業等有關部門,是其所管轄的大壩的主管部門。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小型水庫安全管理“三個責任人”是指小型水庫安全管理“政府責任人、主管部門責任人、管理單位責任人”和小型水庫防汛“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巡查責任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五條 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安全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推動國家安全法治建設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和巡查責任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第四條 防汛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實行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各有關部門實行防汛崗位責任制。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第六條 國務院設立國家防汛總指揮部,負責組織領導全國的防汛抗洪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長江和黃河,可以設立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該江河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機構)負責人等組成的防汛指揮機構,負責指揮所轄范圍的防汛抗洪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流域機構。長江和黃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項須經國家防汛總指揮部批準后執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遼河、太湖等流域機構,設立防汛辦事機構,負責協調本流域的防汛日常工作。第七條 有防汛任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指揮部,由有關部門、當地駐軍、人民武裝部負責人組成,由各級人民政府首長擔任指揮。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在上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執行上級防汛指令,制定各項防汛抗洪措施,統一指揮本地區的防汛抗洪工作。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市區的防汛指揮部辦事機構也可以設在城建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所轄范圍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小型水庫安全管理“三個責任人”是指小型水庫安全管理“政府責任人、主管部門責任人、管理單位責任人”和小型水庫防汛“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巡查責任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四條 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應當服從防洪總體安排,實行興利與除害相結合的原則。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設施建設,應當符合流域綜合規劃,與流域水資源的綜合開發相結合。本法所稱綜合規劃是指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綜合規劃。第五條 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區域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實施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制度。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防洪工程設施和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洪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動員社會力量,依靠科技進步,有計劃地進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強防洪工程設施建設,鞏固、提高防洪能力。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動員社會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澇災害后的恢復與救濟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蓄滯洪區予以扶持;蓄滯洪后,應當依照國家規定予以補償或者救助。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水利部。水庫是攔洪蓄水和調節水流的水利工程建筑物,水利設施、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歸水利部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十二條 國家對水資源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在所管轄的范圍內行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水資源管理和監督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2種觀點: 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庫管理單位是水庫主管部門下屬的事業單位,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國家所有的一個國家機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有關工作。水利部作為國務院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國家統一的用水管理機構。水庫主管部門負責水文觀測、監視、監控等設施、設備的日常養護管理工作;負責相關觀測及技術資料收集、整編、匯總、分析及歸檔工作。_水庫管理單位是水利局下屬的事業單位,屬于水利局下屬二級單位副處級。水庫管理所的主要功能是為農田灌溉和汛期防洪,以及居民生活、養殖用水提供有利條件。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在所管轄的范圍內行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水資源管理和監督職責。我國已按七大流域設立了流域管理機構。有長江水利委員會、黃河水利委員會、海河水利委員會、淮河水利委員會、珠江水利委員會、松遼水利委員會、太湖流域管理局。七大江河湖泊的流域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水利部的授權在所管轄的范圍內對水資源進行管理與監督。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十條_國家鼓勵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充分利用適于養殖的水域、灘涂,發展養殖業。第十一條_國家對水域利用進行統一規劃,確定可以用于養殖業的水域和灘涂。單位和個人使用國家規劃確定用于養殖業的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的,使用者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本級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證,許可其使用該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核發養殖證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集體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水域、灘涂,可以由個人或者集體承包,從事養殖生產。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水利站歸水務局管。水務局屬于水行政主管部門。 水利局就是現在的水務局,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主要搞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防汛抗旱,水資源管理,給排水,工程建設,河湖治理保護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一條 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第三條 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縣級人民政府履行小型水庫防汛和管護主導責任,統籌落實防汛三個責任人,鄉鎮人民政府履行屬地管理職責。 防汛三個責任人分別由地方人民政府、水庫主管部門、水庫管理單位(產權所有者)相關負責人或具有相應履職能力的人員擔任。 防汛三個責任人結合當地實際可單獨設置,也可與大壩安全責任人等統籌設置,確保轄區內小型水庫防汛與大壩安全責任全面覆蓋、無縫銜接、不留死角、沒有空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防汛抗洪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防汛工作實行“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險”的方針,遵循團結協作和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第四條 防汛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實行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各有關部門實行防汛崗位責任制。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2種觀點: 法律主觀:水庫三個責任人是指小型水庫安全管理的政府責任人、主管部門責任人、管理單位責任人和小型水庫防汛的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巡查責任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對其所管轄的水庫大壩安全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法律客觀:《防洪法》第八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務院的領導下,負責全國防洪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等日常工作。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在所管轄的范圍內行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防洪協調和監督管理職責。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防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洪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等日常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防洪工作。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縣級人民政府履行小型水庫防汛和管護主導責任,統籌落實防汛三個責任人,鄉鎮人民政府履行屬地管理職責。 防汛三個責任人分別由地方人民政府、水庫主管部門、水庫管理單位(產權所有者)相關負責人或具有相應履職能力的人員擔任。 防汛三個責任人結合當地實際可單獨設置,也可與大壩安全責任人等統籌設置,確保轄區內小型水庫防汛與大壩安全責任全面覆蓋、無縫銜接、不留死角、沒有空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防汛抗洪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防汛工作實行“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險”的方針,遵循團結協作和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第四條 防汛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實行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各有關部門實行防汛崗位責任制。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