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和巡查責任人。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第四條 防汛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實行統(tǒng)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各有關部門實行防汛崗位責任制。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第六條 國務院設立國家防汛總指揮部,負責組織領導全國的防汛抗洪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長江和黃河,可以設立由有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該江河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機構)負責人等組成的防汛指揮機構,負責指揮所轄范圍的防汛抗洪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流域機構。長江和黃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項須經(jīng)國家防汛總指揮部批準后執(zhí)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遼河、太湖等流域機構,設立防汛辦事機構,負責協(xié)調本流域的防汛日常工作。第七條 有防汛任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指揮部,由有關部門、當?shù)伛v軍、人民武裝部負責人組成,由各級人民政府首長擔任指揮。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在上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執(zhí)行上級防汛指令,制定各項防汛抗洪措施,統(tǒng)一指揮本地區(qū)的防汛抗洪工作。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市區(qū)的防汛指揮部辦事機構也可以設在城建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所轄范圍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小型水庫安全管理“三個責任人”是指小型水庫安全管理中的“政府責任人、主管部門責任人、管理單位責任人”和小型水庫防汛中“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巡查責任人”。法律依據(jù):《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大壩安全實施監(jiān)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大壩安全實施監(jiān)督。 各級水利、能源、建設、交通、農業(yè)等有關部門,是其所管轄的大壩的主管部門。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小型水庫安全管理“三個責任人”是指小型水庫安全管理“政府責任人、主管部門責任人、管理單位責任人”和小型水庫防汛“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巡查責任人”。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五條 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xié)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安全戰(zhàn)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tǒng)籌協(xié)調國家安全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推動國家安全法治建設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和巡查責任人。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第四條 防汛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實行統(tǒng)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各有關部門實行防汛崗位責任制。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第六條 國務院設立國家防汛總指揮部,負責組織領導全國的防汛抗洪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長江和黃河,可以設立由有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該江河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機構)負責人等組成的防汛指揮機構,負責指揮所轄范圍的防汛抗洪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流域機構。長江和黃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項須經(jīng)國家防汛總指揮部批準后執(zhí)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遼河、太湖等流域機構,設立防汛辦事機構,負責協(xié)調本流域的防汛日常工作。第七條 有防汛任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指揮部,由有關部門、當?shù)伛v軍、人民武裝部負責人組成,由各級人民政府首長擔任指揮。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在上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執(zhí)行上級防汛指令,制定各項防汛抗洪措施,統(tǒng)一指揮本地區(qū)的防汛抗洪工作。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市區(qū)的防汛指揮部辦事機構也可以設在城建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所轄范圍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小型水庫安全管理“三個責任人”是指小型水庫安全管理“政府責任人、主管部門責任人、管理單位責任人”和小型水庫防汛“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巡查責任人”。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四條 開發(fā)利用和保護水資源,應當服從防洪總體安排,實行興利與除害相結合的原則。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設施建設,應當符合流域綜合規(guī)劃,與流域水資源的綜合開發(fā)相結合。本法所稱綜合規(guī)劃是指開發(fā)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綜合規(guī)劃。第五條 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區(qū)域實行統(tǒng)一規(guī)劃、分級實施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qū)域管理相結合的制度。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防洪工程設施和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洪工作的統(tǒng)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動員社會力量,依靠科技進步,有計劃地進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強防洪工程設施建設,鞏固、提高防洪能力。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動員社會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澇災害后的恢復與救濟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蓄滯洪區(qū)予以扶持;蓄滯洪后,應當依照國家規(guī)定予以補償或者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