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簽訂醫療糾紛協議,如果已經支付約定的賠償費用的,一般不能再次要求賠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3種觀點: 醫療糾紛協議書滿足以下條件就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糾紛協議書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協議,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