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一、醫療糾紛協議書是否有法律效力1、醫療糾紛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其性質屬于民事合同當中的無名合同,只要醫療糾紛調解協議書能夠體現患者以及醫療機構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故意隱瞞重大醫療過失行為、脅迫、乘人之危以及顯失公平等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條款的行為,都是有效的。2、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三條醫療事故爭議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協議書。二、醫療糾紛處理流程是怎樣的醫療糾紛處理流程如下:1、醫患溝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尊重患方知情權的義務,應當就患者病情及診斷治療經過做出專業性的說明解釋,加強與患方的溝通,消除誤會、化解矛盾;2、調解。醫患雙方通過溝通,遵循合法、合理、自愿的原則,互諒互讓達成一致和解意見的,應當簽訂協議書,由醫、患雙方簽字蓋章;3、第三方調解。醫療糾紛可以衛生行政部門第三方來進行行政調解。第三方處于居中地位,通過規范教育,說服引導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4、如果醫療糾紛不能成功調解,那么可以進行司法鑒定,鑒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醫療事故等級是多少。根據司法鑒定結果走法律訴訟程序進行處理。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1、要有簽署協議雙方的詳細信息,包括患方所有的賠償受益人;2、賠償的金額及項目:要寫明所有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等等;3、要明確支付的時間和支付的方式,最好寫明通過轉賬的方式,以及轉款的對象名稱及賬號等;4、要明確雙方違約的條件,如醫療機構沒有及時支付相應款項應當承擔何種違約責任,患方在收到款項后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義務承擔何種違約責任;5、明確雙方在場人員,最好能夠有見證人在場簽字確認。法律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四十四條 發生醫療糾紛,需要賠償的,賠付金額依照法律的規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