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主要是環保局負責監督。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是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機關;各級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地質礦產部門、市政管理部門、重要江河的水源保護機構,則應結合各自的職責,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當地環保局負責。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