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分配給人民的土地,由政府發給土地所有證,并承認其自由經營、買賣及在特定條件下出租的權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約及債約,一律繳銷。第十五條為保證土地改革中一切措施符合于絕大多數人民的利益及意志,政府負責切實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保障農民及其代表有全權得在各種會議上自由批評及彈劾各方各級的一切干部,有全權得在各種相當會議上自由撤換及選舉政府及農民團體中的一切干部。侵犯上述人民民主權利者,應受人民法庭的審判及處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一)城市市區的土地;(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三)國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土改時被沒收的地主房屋及所屬土地是不能收回的,分配給人民的土地,由政府發給土地所有證。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約及債約,一律繳銷。法律依據:《中國土地法大綱》 第十一條 分配給人民的土地,由政府發給土地所有證,并承認其自由經營、買賣及在特定條件下出租的權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約及債約,一律繳銷。第十五條為保證土地改革中一切措施符合于絕大多數人民的利益及意志,政府負責切實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保障農民及其代表有全權得在各種會議上自由批評及彈劾各方各級的一切干部,有全權得在各種相當會議上自由撤換及選舉政府及農民團體中的一切干部。侵犯上述人民民主權利者,應受人民法庭的審判及處分。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不可以。土改時被沒收的地主房屋及所屬土地是不能收回的,分配給人民的土地,由政府發給土地所有證。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約及債約,一律繳銷。法律依據:《中國土地法大綱》第十一條 分配給人民的土地,由政府發給土地所有證,并承認其自由經營、買賣及在特定條件下出租的權利。第十四條 在土地制度改革期間,為保持土地改革的秩序及保護人民的財富,應由鄉村農民大會或其委員會指定人員,經過一定手續,采取必要措施,負責接收、登記,清理及保管一切轉移的土地及財產,防止破壞、損失、浪費及舞弊。農會應禁止任何人為著妨礙公平分配之目的而任意宰殺牲畜,砍伐樹木,破壞農具、水利、建筑物、農作物或其他物品,及進行偷竊、強占、私下贈送、隱瞞、埋藏、分散、販賣這些物品的行為。違者應受人民法庭的審判及處分。第十五條 為保證土地改革中一切措施符合于絕大多數人民的利益及意志,政府負責切實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保障農民及其代表有全權得在各種會議上自由批評及彈劾各方各級的一切干部,有全權得在各種相當會議上自由撤換及選舉政府及農民團體中的一切干部。侵犯上述人民民主權利者,應受人民法庭的審判及處分。第十六條 在本法公布以前土地業已平均分配的地區,如農民不要求重分時,可不重分。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不能,土改中后,國家對于土地和房產都進行了確權登記,被登記在誰的名下,就屬于誰所有。如果想要要回來,可能就有“反攻倒算”的嫌疑,后果應當很嚴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五)權屬有爭議的;(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不能,土改中后,國家對于土地和房產都進行了確權登記,被登記在誰的名下,就屬于誰所有。如果想要要回來,可能就有“反攻倒算”的嫌疑,后果應當很嚴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五)權屬有爭議的;(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解放初期沒收的地主房屋已經沒收,是無法歸還的。因為地主的土地、耕畜、農具、多余的糧食及其在農村中多余的房屋有權沒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 第二條 沒收地主的土地、耕畜、農具、多余的糧食及其在農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財產不予沒收。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對于這三項費用的分配:安置補助費、青苗費是直接支付給被征地人的,土地補償費給村集體。但給村集體的土地補償費也不是就歸集體所有、被征地人一點都得不到了:土地補償費由村集體統一分配,具體如何分要經村民代表大會決定,但在分配時,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權平均分、然后由村里給被征地人另行調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給被征地人一些款項作為補償、而沒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給所征地的土地補償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第3種觀點: 解放初期沒收的地主房屋已經沒收,是無法歸還的。因為地主的土地、耕畜、農具、多余的糧食及其在農村中多余的房屋有權沒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 第二條 沒收地主的土地、耕畜、農具、多余的糧食及其在農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財產不予沒收。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對于這三項費用的分配:安置補助費、青苗費是直接支付給被征地人的,土地補償費給村集體。但給村集體的土地補償費也不是就歸集體所有、被征地人一點都得不到了:土地補償費由村集體統一分配,具體如何分要經村民代表大會決定,但在分配時,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權平均分、然后由村里給被征地人另行調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給被征地人一些款項作為補償、而沒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給所征地的土地補償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對于這三項費用的分配:安置補助費、青苗費是直接支付給被征地人的,土地補償費給村集體。但給村集體的土地補償費也不是就歸集體所有、被征地人一點都得不到了:土地補償費由村集體統一分配,具體如何分要經村民代表大會決定,但在分配時,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權平均分、然后由村里給被征地人另行調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給被征地人一些款項作為補償、而沒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給所征地的土地補償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第3種觀點: 法律主觀: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 5.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 5.8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 9.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 15.6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 1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 集體建設用地 平均每畝補償 13.6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 2.1萬元。 6、其他稅費 (1) 耕地占用稅 ,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 (2)商品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 (3)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 (4)耕地占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解放初期沒收的地主房屋已經沒收,是無法歸還的。因為地主的土地、耕畜、農具、多余的糧食及其在農村中多余的房屋有權沒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 第二條 沒收地主的土地、耕畜、農具、多余的糧食及其在農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財產不予沒收。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對于這三項費用的分配:安置補助費、青苗費是直接支付給被征地人的,土地補償費給村集體。但給村集體的土地補償費也不是就歸集體所有、被征地人一點都得不到了:土地補償費由村集體統一分配,具體如何分要經村民代表大會決定,但在分配時,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權平均分、然后由村里給被征地人另行調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給被征地人一些款項作為補償、而沒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給所征地的土地補償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第3種觀點: 解放初期沒收的地主房屋已經沒收,是無法歸還的。因為地主的土地、耕畜、農具、多余的糧食及其在農村中多余的房屋有權沒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 第二條 沒收地主的土地、耕畜、農具、多余的糧食及其在農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財產不予沒收。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解放初期沒收的地主房屋已經沒收,是無法歸還的。因為地主的土地、耕畜、農具、多余的糧食及其在農村中多余的房屋有權沒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 第二條 沒收地主的土地、耕畜、農具、多余的糧食及其在農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財產不予沒收。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對于這三項費用的分配:安置補助費、青苗費是直接支付給被征地人的,土地補償費給村集體。但給村集體的土地補償費也不是就歸集體所有、被征地人一點都得不到了:土地補償費由村集體統一分配,具體如何分要經村民代表大會決定,但在分配時,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權平均分、然后由村里給被征地人另行調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給被征地人一些款項作為補償、而沒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給所征地的土地補償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解放初期沒收的地主房屋已經沒收,是無法歸還的。因為地主的土地、耕畜、農具、多余的糧食及其在農村中多余的房屋有權沒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 第二條 沒收地主的土地、耕畜、農具、多余的糧食及其在農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財產不予沒收。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不可以。土改時被沒收的地主房屋及所屬土地是不能收回的,分配給人民的土地,由政府發給土地所有證。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約及債約,一律繳銷。法律依據:《中國土地法大綱》第十一條 分配給人民的土地,由政府發給土地所有證,并承認其自由經營、買賣及在特定條件下出租的權利。第十四條 在土地制度改革期間,為保持土地改革的秩序及保護人民的財富,應由鄉村農民大會或其委員會指定人員,經過一定手續,采取必要措施,負責接收、登記,清理及保管一切轉移的土地及財產,防止破壞、損失、浪費及舞弊。農會應禁止任何人為著妨礙公平分配之目的而任意宰殺牲畜,砍伐樹木,破壞農具、水利、建筑物、農作物或其他物品,及進行偷竊、強占、私下贈送、隱瞞、埋藏、分散、販賣這些物品的行為。違者應受人民法庭的審判及處分。第十五條 為保證土地改革中一切措施符合于絕大多數人民的利益及意志,政府負責切實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保障農民及其代表有全權得在各種會議上自由批評及彈劾各方各級的一切干部,有全權得在各種相當會議上自由撤換及選舉政府及農民團體中的一切干部。侵犯上述人民民主權利者,應受人民法庭的審判及處分。第十六條 在本法公布以前土地業已平均分配的地區,如農民不要求重分時,可不重分。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不能,土改中后,國家對于土地和房產都進行了確權登記,被登記在誰的名下,就屬于誰所有。如果想要要回來,可能就有“反攻倒算”的嫌疑,后果應當很嚴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五)權屬有爭議的;(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不能,土改中后,國家對于土地和房產都進行了確權登記,被登記在誰的名下,就屬于誰所有。如果想要要回來,可能就有“反攻倒算”的嫌疑,后果應當很嚴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五)權屬有爭議的;(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