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醫療糾紛賠償協議,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出于雙方自愿,那么該賠償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法律依據:第四十八條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第3種觀點: 醫療賠償糾紛的訴訟時效是三年。我國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你好,律師,我想問一下如果。醫療糾紛,對方簽訂的合同賠償,然后如果患者還后悔,這個可以再起訴嗎?醫療事故獲得賠償后能否上訴應當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醫患雙方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在該協議中患者得到了賠償的,如果患者對協議中的賠償不滿意或者出現其他情況,患者是可以再向法院上訴的。第二種情況是患者已經向法院起訴,通過法院判決獲得了賠償,此時患者就該醫療事故的上訴權已經用盡,則不得就該事故再次向法院上訴,但對判決結果不滿可以申請二審或者再審。《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也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法院提起訴訟。”你好律師,我想問一下如果。醫療糾紛,對方簽訂的合同賠償,然后如果患者還后悔,這個還能再起訴嗎?醫療事故獲得賠償后能否上訴應當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醫患雙方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在該協議中患者得到了賠償的,如果患者對協議中的賠償不滿意或者出現其他情況,患者是可以再向法院上訴的。第二種情況是患者已經向法院起訴,通過法院判決獲得了賠償,此時患者就該醫療事故的上訴權已經用盡,則不得就該事故再次向法院上訴,但對判決結果不滿可以申請二審或者再審。《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也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法院提起訴訟。”醫療糾紛,術后嚴重病發癥,大小便失禁,如何要求賠償,現在院方讓做鑒定,可以拒絕嗎?醫療事故鑒定后,患者方要想得到賠償可以和醫療機構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患者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對方不同意,然后要求從另一家醫院辦了10級,這樣不合理,有什么方法可以起訴不?醫療事故中患者如要提起訴訟的,事先可以找醫療事故鑒定單位,鑒定一下傷殘等級,并對醫院的單據進行保存,收集好相關證據之后,依法向法院起訴,訴狀應寫好個人信息和訴請,根據被告人數,將訴狀副本按時交到法院,等待法院立案開庭。《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第一百二十二條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我不知道這種情況該不該報,如果不報挺生氣的,但如果報警,我心里又有一些擔心,我不知道該怎么辦?這個需要結合具體的情節來判斷,得看子女年齡,子女14周歲以上就要承擔大部分責任,子女18周歲以上承擔所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