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汛期在某場洪水期間及洪水到來前、后,要對河勢變化、防洪工程出現的險象等進行觀察與分析,以便及時判明情況,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工程安全。檢查內容主要包括:檢查灘、岸變化情況;堤壩洞穴、跌窩、脫坡、裂縫、滲水、坍塌等險情:涵閘建筑物滑動、位移、沉陷、裂縫、地基滲漏、閘門失靈等險情;水庫大壩、溢洪道、輸水洞閘門和啟閉設備變形、損壞、失效等情況,擬定出險時的搶護措施。檢查防汛隊伍是否到位,責任制是否落實。檢查防汛機動搶險隊人員是否到位,設備是否完好:檢查防汛料物器材是否充足,通信是否暢通。若是洪水期,還要檢查大堤偎水深度、人員上堤巡查、工程出險和搶護情況,水文測報情況等。法律依據:《自然災害求助條例》第十六條 自然災害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告。自然災害造成特別重大或者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應急預案規定的程序及時報告,必要時可以直接報告國務院。第十七條 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每日逐級上報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等情況,并及時向社會發布。災情穩定后,受災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評估、核定并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第十八條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政府安置與自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對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性安置
第3種觀點: 1.檢查壩基、基礎排水設施的工況正常與否;滲漏水量、顏色、氣味、渾濁度、酸堿度、溫度有無變化;檢查兩岸壩端、壩體與岸坡連接處附近有無裂縫、錯動、滲水、崩漏、溶蝕、隆起、塌坑、蟻穴、獸洞等;壩址近區有無陰濕、滲水、管涌、流土、隆起、塌陷或其他損壞現象等。2.檢查溢洪道底板和側墻是否有開裂、淘空、沖毀、崩塌,進口是否擅自加高或有堆積物,兩岸邊坡是否穩定等。3.檢查壩體是否有裂縫、蟻穴、鼠害等。法律依據:《水庫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應組織所屬小型水庫編制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應與防汛搶險應急預案協調一致。第二十七條 水庫管理單位或管護人員發現大壩險情時應立即報告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地方人民政府,并加強觀測,及時發出警報。第二十八條 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應結合防汛搶險需要,成立應急搶險與救援隊伍,儲備必要的防汛搶險與應急救援物料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