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汛期在某場洪水期間及洪水到來前、后,要對河勢變化、防洪工程出現的險象等進行觀察與分析,以便及時判明情況,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工程安全。檢查內容主要包括:檢查灘、岸變化情況;堤壩洞穴、跌窩、脫坡、裂縫、滲水、坍塌等險情:涵閘建筑物滑動、位移、沉陷、裂縫、地基滲漏、閘門失靈等險情;水庫大壩、溢洪道、輸水洞閘門和啟閉設備變形、損壞、失效等情況,擬定出險時的搶護措施。檢查防汛隊伍是否到位,責任制是否落實。檢查防汛機動搶險隊人員是否到位,設備是否完好:檢查防汛料物器材是否充足,通信是否暢通。若是洪水期,還要檢查大堤偎水深度、人員上堤巡查、工程出險和搶護情況,水文測報情況等。法律依據:《自然災害求助條例》第十六條 自然災害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告。自然災害造成特別重大或者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應急預案規定的程序及時報告,必要時可以直接報告國務院。第十七條 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每日逐級上報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等情況,并及時向社會發布。災情穩定后,受災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評估、核定并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第十八條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政府安置與自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對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性安置
第3種觀點: 1.檢查壩基、基礎排水設施的工況正常與否;滲漏水量、顏色、氣味、渾濁度、酸堿度、溫度有無變化;檢查兩岸壩端、壩體與岸坡連接處附近有無裂縫、錯動、滲水、崩漏、溶蝕、隆起、塌坑、蟻穴、獸洞等;壩址近區有無陰濕、滲水、管涌、流土、隆起、塌陷或其他損壞現象等。2.檢查溢洪道底板和側墻是否有開裂、淘空、沖毀、崩塌,進口是否擅自加高或有堆積物,兩岸邊坡是否穩定等。3.檢查壩體是否有裂縫、蟻穴、鼠害等。法律依據:《水庫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應組織所屬小型水庫編制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應與防汛搶險應急預案協調一致。第二十七條 水庫管理單位或管護人員發現大壩險情時應立即報告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地方人民政府,并加強觀測,及時發出警報。第二十八條 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應結合防汛搶險需要,成立應急搶險與救援隊伍,儲備必要的防汛搶險與應急救援物料器材。
第1種觀點: 小水電站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是水電站的生命線,抓好安全生產,減少人身傷亡、 設備損壞事故是電站管理的首要任務。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五條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權限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第六條 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第2種觀點: 1.適合發電站的法律法規有哪些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機械部、電力部關于印發《駐電站工地總代表組工作的規定》、《大型發電設備安裝質量見證暫行辦法》的通知能源部關于頒發《水電站大壩安全檢查施行細則》的通知能源部、水利部關于頒發《水電站基本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D275-88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電網調度管理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工程中、高級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供電監管辦法電網運行規則(試行)電力企業信息披露規定 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 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規定 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 《水電建設起重設備安全管理規定水電建設施工設備事故調查處理規定水電建設混凝土設備質量安全管理規定電力工業部水電建設施工設備質量安全管理辦公工作規定還有些地方法規就不列出來了。2.法律在水電站有什么規定國務院法規(1996) 關于頒發《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規定》的通知 【頒布單位】 電力工業部 【頒布日期】 19961003 【實施日期】 19961003 【章名】 通知 各電管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局,華能集團公司,大壩安 全監察中心: 為加強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和監督,全面掌握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狀況 ,推動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逐步走上正規化、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根據國務院《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和《水電站大壩安 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規定》,現正式頒 發,請認真組織貫徹。 部責成大壩安全監察中心負責《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規定》的實施, 在執行中有什么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告部大壩安全監察中心。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章名】 附件: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完善大壩安全管理制度,保證 大壩安全運行,根據《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和《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 辦法》,確認電力系統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程度及其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規 定。 第二條 各電業管理局(電力集團公司)、省(自治區)電力局(電 力公司)、流域開發公司等電網經營企業所管理的水電站大壩,均要按照 本規定辦理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其它水電站大壩也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電力工業部為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主管部門。 電力工業部大壩安全監察中心(以下簡稱大壩中心)為水電站大壩安 全注冊執行機構,全面負責辦理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事務:受理申請,審 核定級,簽發注冊登記證,監督檢查,到期換證,變更注冊,匯總注冊登 記,定期公布注冊大壩名單,建立、轉報并保存注冊檔案等。 第四條 根據大壩的安全狀況及其管理水平,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登 記證分為甲、乙、丙三級。經大壩中心審核,不合條件者,不予注冊發證 。未取得注冊登記證的水電站大壩,主管單位應限期整改,辦理大壩安全 注冊。若在規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申報注冊登記者,屬違章運行,造成 大壩事故的,按《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和《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辦法 》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條 申請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須填報《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申 請書》及其附表和表示工程概貌的主要附圖(見附件一),經大壩中心審 核定級后,分別發給相應等級的注冊登記證。 第六條 注冊登記程序 (一)申報 凡符合第二條規定的水電站大壩,由各主管單位提出名單報大壩中心 ,并向大壩中心領取統一格式的《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申請書》及軟盤。 水電廠提出《水電站大壩
第3種觀點: 小水電站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是水電站的生命線,抓好安全生產,減少人身傷亡、 設備損壞事故是電站管理的首要任務。【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五條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權限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第六條 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