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這一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原則是:(1)共同償還的原則;(2)協議償還的原則;(3)判決償還的原則。夫妻共同債務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在夫妻內部則是按份承擔。一旦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各自承擔的份額確定以后,夫妻一方對外履行了全部債務,有權就超過其應承擔的部分,向另一方請求償還。另一方不得以共同債務已清償為由拒絕一方的請求。一、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是怎樣的?(1)夫妻共同債務責任是一種連帶責任夫妻財產是共同共有關系,夫妻雙方共同地平等地享有共有財產的各種利益,共同地平等地負擔由共有財產產生的各種義務。對外民事法律關系中,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2)夫妻共同債務責任是一種無限責任夫妻之間的關系具有合伙性,而合伙人對合伙事務產生的債務,必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同樣,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債務必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換言之,夫妻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各自的個人財產為擔保。(3)夫妻共同債務責任是一種對外責任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相對于夫妻雙方之外的債權人(第三人)而言的,因而是一種外部責任。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有哪些?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的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夫妻從事正當的文化、教育、娛樂活動,從事體育活動等所負的債務。5、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6、夫妻從事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這里的共同生產、經營既包括夫妻雙方一起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夫妻協議確定共同負擔的債務,即使該債務帶來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應納入夫妻共同債務。
第3種觀點: 1、申請執行人未申請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的,按被執行人個人債務處理。2、申請執行人主張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并申請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機構必須進行聽證審查。此類聽證通常無須被申請追加的被執行人配偶提出異議或參與質證,執行機構主要根據申請執行人的依據或證據,作出不同處理:(1)認定為個人債務的,作出不予追加的決定(2)認為須另行訴訟確定債務性質的,作出不予處理追加申請的決定(3)除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和不直接判斷債務性質的情形的,依法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則裁定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實踐中,執行申請人在處理和主張債權時,因掌握的情況、訴訟策略、糾紛性質或其他因素,其最終獲取的執行依據(如判決書、裁決書或公證文書等)通常不會對債務是否為夫妻個人或共同債務直接作出認定。執行機構在執行過程中也不會側重于對債務性質的審理和認定。然而,以目前法律法規和執行實踐,某些法定情形下,執行申請人可直接要求追加夫妻配偶一方為共同被執行人并能確保債權順利執行到位,某些法定情形下,被追加為共同債務人的配偶一方可以提出執行異議,并能避免個人財產被錯誤執行。譬如,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原則上雖為個人債務,但債務利益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或有證據證明債務形成于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證明屬于法定的夫妻共同債務情形的,只要申請追加夫妻一方為被執行人,執行機構會依法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并予以執行。若夫妻一方被追加為被執行人的,但有下列情形的,只要提出執行異議并且被執行人或其配偶提出相關依據和理由的,執行機構可直接認定為個人債務進行執行。這些情形包括有:1、舉證證明債務形成于被執行人婚姻關系締結之前或解除之后的;2、證明申請執行人知曉被執行人夫妻間約定財產分別所有的;3、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明確約定爭議債務為個人債務的。若夫妻一方被追加為被執行人的,但執行申請人沒有充分證據直接證明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或者被執行人或其配偶舉證證明債務系被執行人因賭博、吸毒等不合法原因所負債務,或證明債務系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惡意串通形成或其他難以直接判斷債務性質的情形的,執行機構應告之申請執行人另行訴訟明確債務性質。不論申請執行人放棄抑或主張另行訴訟明確債務性質的,執行機構都應先按個人債務案件處理。對已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執行人夫妻共同財產,在申請執行人訴訟明確債務性質期間,應暫緩分割和處分。若另行訴訟認定被執行人配偶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則按共同債務案件執行。因夫妻共同財產包含了被執行人個人財產,故執行人個人債務時,夫妻共同財產仍可被采取查封、扣押和凍結等控制性措施。但配偶一方視不同情形可提出執行異議,要求實際為其個人的財產不受執行或對共有財產不被采取控制措施。可執行財產雖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但有證據證明實際為配偶一方個人所有。例如被執行人在執行期間或之前離婚,該財產依離婚協議后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歸被執行人原配偶所有的情形配偶一方的證據不能直接證明財產為其個人財產,需另行提起確權訴訟的,在確權訴訟終結前,可要求暫緩對爭議財產的執行。執行機構在執行個人債務時,除能查明夫妻共同財產實際為被執行人配偶的財產外,有權對夫妻共同財產財產查封、扣押和凍結等控制性措施,但應當同時通知被執行人配偶并告之15日內提出執行異議的權利。如果該配偶未提出異議或沒有充分依據證明為其個人財產的,執行機構可依法處分被執行人在共有財產中的份額部分。
第1種觀點: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夫妻個人債務及共同債務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解答為進一步規范夫妻個人債務及共同債務的執行程序,統一法律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等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本市法院執行工作實際情況,經充分調研并聽取了相關審判業務庭的意見,制定本解答。問題1:在涉及夫妻個人債務及共同債務案件的執行中,如何界定財產的執行范圍?答:在涉及夫妻個人債務及共同債務案件的執行中,執行機構首先應就債務性質作出判斷,再根據債務性質區分確定可予執行的財產范圍。對于個人債務的案件,應當執行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對于夫妻共同債務案件,則男女雙方均是被執行人,可以執行其夫妻共同財產和各自的個人財產。問題2:執行機構如何判斷債務性質?答:執行中,對所涉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執行機構首先應依執行依據中的認定作出判斷。執行依據中沒有對債務性質作出明確認定,申請執行人未申請追加被執行人配偶(包括原配偶,下同)為被執行人的,按被執行人個人債務處理。執行依據中沒有對債務性質作出明確認定,申請執行人主張按被執行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并申請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機構應當進行聽證審查,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一)應當認定為被執行人個人債務的,作出不予追加決定;(二)須另行訴訟確定債務性質的,作出不予處理決定;(三)除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和執行中不直接判斷債務性質的情形外,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裁定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問題3:在執行依據中沒有對債務性質作出明確的認定時,哪些情形,執行機構應通過聽證審查認定為個人債務?答:對于執行依據中未明確認定債務性質,申請執行人又提出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申請的案件,執行機構在聽證審查中應當嚴格依據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個人債務性質及范圍進行認定。根據《婚姻法》第19條、《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我們認為,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行中應當認定為被執行人個人債務:(一)申請執行人認可該債務為被執行人個人債務的;(二)被執行人或其配偶舉證證明該債務形成于被執行人婚姻關系依法解除之后的:(三)被執行人或其配偶舉證證明申請執行人知曉被執行人夫妻間約定財產分別所有的;(四)被執行人或其配偶舉證證明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明確約定該債務為個人債務的。問題4:在執行依據中沒有對債務性質作出明確的認定時,哪些情形,執行機構應當告知申請執行人另行訴訟明確債務性質?答:實踐中,有些被執行人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形成的負債,雖然形式上不存在《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但書內容規定的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但存在一些從法理上或情理上宜作為個人債務處理,或者是執行機構在聽證審查中,當事人均未充分舉證導致債務性質難以判斷的情形。對于這些情況,從平衡保護申請執行人債權實現和被執行人配偶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通過申請執行人另行訴訟解決為妥,而不宜在執行程序中直接作出債務性質的判斷。此外,對于被執行人個人名義所負的婚前債務,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3條規定,原則上為個人債務,但債權人證明該債務利益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按共同債務處理。對此,聽證審查中可能存在申請執行人就債務利益是否用于被執行人婚后家庭生活,舉證不能或舉證不足,這種情形同樣不宜在執行程序中作債務性質判斷,以另行訴訟的方式解決較妥。綜上,我們認為對于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申請執行人堅持要求按共同債務處理的,應當告知其另行訴訟明確債務性質:(一)被執行人或其配偶舉證證明申請執行人知曉該債務系被執行人基于賭博、吸毒等不合理支出所負擔的;(二)被執行人配偶舉證證明該債務為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形成,可能損害其合法權益的;(三)被執行人或其配偶舉證證明該債務形成于被執行人婚姻關系締結之前,且申請執行人無證據或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該債務利益用于被執行人家庭共同生活的;(四)根據該債務的性質應屬于被執行人個人債務的;(五)其他執行中難以作出債務性質判斷的。問題5:執行依據中沒有對債務性質作出明確認定的案件,執行機構告知申請執行人另行訴訟后,如何執行?答:對執行依據中沒有對債務性質作出明確認定,又屬于需申請執行人另行訴訟明確債務性質的案件,執行機構在告知申請執行人另行訴訟后,先按被執行人個人債務案件進行處理。已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執行人夫妻共同財產,在申請執行人訴訟明確債務性質期間,暫緩分割和處分。申請執行人另行訴訟,取得被執行人配偶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生效判決后申請執行的,應當與原執行案件并案執行;申請執行人另行訴訟,但生效判決確定被執行人配偶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原執行案件按被執行人個人債務案件執行。問題6:在個人債務案件執行中,執行機構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應如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性措施?答:個人債務案件,執行機構僅能執行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夫妻一方為被執行人的,實踐中可執行的財產可能呈現出三種形態:一是直接由被執行人占有或登記在其名下的財產;二是由被執行人與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共同財產;三是屬于被執行人夫妻共同財產,但被被執行人配偶單獨占有或登記在其名下。對此,我們認為應區分處理:對于第一種情形,根據動產依占有、不動產依登記的判斷所有權歸屬的基本原則,可直接視為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性措施。對于第二種情形,其財產權利狀況為共同共有,其中包含被執行人應有的份額。根據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4條的規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性措施并通知被執行人配偶。被執行人在共同財產中所享有的份額由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配偶間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被執行人配偶提起析產訴訟或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確定。財產份額確定后,應對屬于被執行人配偶份額部分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對于第三種情形,雖然被執行人配偶單獨占有或登記在其名下的財產應視為其個人財產,但是根據《婚姻法》關于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所有的法律原則,在申請執行人提供證據證明該財產是在被執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情況下,執行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或凍結等控制性措施。但,執行機構已查明該財產為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歸被執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執行機構對被執行人配偶單獨占有或登記在其名下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或凍結等控制性措施的,應當同時通知被執行人配偶并告知其自被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提出執行異議。被執行人配偶逾期未提異議的,執行機構可依法處分被執行人在該財產中所享有的份額。問題7:在個人債務案件的執行中,對于直接由被執行人占有或登記在其名下的財產、或由被執行人與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共同財產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被執行人配偶以該財產實際為其所有為由提出異議的,執行機構如何處理?答:對此,執行機構應當進行異議聽證審查,并作出適當的財產權屬判斷。從合理保護被執行人配偶合法權益出發,我們認為被執行人配偶舉證證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為該財產為其所有,并裁定解除已采取的控制性措施:(一)執行期間被執行人未離婚,申請執行人知曉該財產為被執行人夫妻間約定歸被執行人配偶所有;(二)被執行人在執行期間或之前已離婚,該財產依離婚時的離婚協議或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歸被執行人原配偶所有。除上述情形外的,執行機構應駁回其異議。聽證審查期間,被執行人配偶另行提起確權訴訟的,應中止聽證審查。確權訴訟終結前,暫緩對該財產的處分。問題8:在個人債務案件的執行中,被執行人配偶對已被采取控制性措施的直接由被執行人占有或登記在其名下的財產,以實際為共同所有為由提出異議的,執行機構如何處理?答:由于被執行人配偶的異議中隱含了該財產中有部分利益應當歸屬于被執行人的主張。因此,即便該財產應為共同財產的理由成立,根據共同財產可予查封、扣押、凍結的規定,被執行人配偶的異議尚不足以排除控制性措施的效力。對此,執行機構可以直接告知其于一定期限內另行提起確權訴訟解決。確權訴訟終結前,暫緩對該財產的處分。問題9:在個人債務案件的執行中,被執行人配偶對已被采取控制性措施的由其占有或登記在其名下的財產,以實際為其所有為由提出異議的,執行機構如何處理?答:由于對此種形態下的財產采取控制性措施,是基于《婚姻法》的相關原則對動產依占有、不動產依登記的所有權歸屬推定的一種例外,目的在于防止被執行人減少責任財產、逃避債務。雖然對保護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具有一定的作用,但從合理保護被執行人配偶合法權益角度,需要在執行中給予救濟。因此,結合《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我們認為聽證審查中,被執行人配偶提供證據證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行機構應裁定支持其異議:(一)該財產為被執行人配偶于婚姻關系締結前購買的;(二)該財產雖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但系以被執行人配偶個人財產購買的;(三)該財產根據申請執行人知曉的被執行人夫妻間財產分別所有的約定,歸屬為被執行人配偶所有的;(四)該財產為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排除被執行人所有,并只歸被執行人配偶所有的;(五)該財產依被執行人離婚時的協議或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為其配偶所有的;(六)其他依據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可認定該財產為被執行人配偶個人財產的。聽證審查過程中,被執行人配偶另行提起確權訴訟的,聽證審查程序應當中止。確權訴訟終結前,暫緩對該財產的處分。問題10:被執行人在執行期間或之前已離婚的,離婚時的離婚協議或生效法律文書在執行中如何適用?答:對于被執行人個人債務案件,其離婚時的協議或生效法律文書可對抗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認為其中財產分割內容不公平的,執行機構應當告知申請執行人另行提起撤銷權訴訟,重新分割共同財產后再行處理。對于被執行人夫妻共同債務案件,離婚時的離婚協議、生效法律文書中涉及財產分割或共同債務承擔的內容不能對抗申請執行人。二00五年四月二十日
第2種觀點: 法律主觀:夫妻共同債務原則上應由夫妻共同償還債務,實踐中又劃分為:1、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制的,一方在履行了連帶清償責任后,可以在約定財產的范圍內行使追償權。2、夫妻雙方實行法定財產制的,應當首先用共同財產清償。3、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3種觀點: 發布部門: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文號:滬高法執[2005]9號為進一步規范夫妻個人債務及共同債務的執行程序,統一法律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等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本市法院執行工作實際情況,經充分調研并聽取了相關審判業務庭的意見,制定本解答。問題1:在涉及夫妻個人債務及共同債務案件的執行中,如何界定財產的執行范圍答:在涉及夫妻個人債務及共同債務案件的執行中,執行機構首先應就債務性質作出判斷,再根據債務性質區分確定可予執行的財產范圍。對于個人債務的案件,應當執行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對于夫妻共同債務案件,則男女雙方均是被執行人,可以執行其和各自的個人財產。問題2:執行機構如何判斷債務性質答:執行中,對所涉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執行機構首先應依執行依據中的認定作出判斷。執行依據中沒有對債務性質作出明確認定,申請執行人未申請追加被執行人配偶(包括原配偶,下同)為被執行人的,按被執行人個人債務處理。執行依據中沒有對債務性質作出明確認定,申請執行人主張按被執行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并申請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機構應當進行聽證審查,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一)應當認定為被執行人個人債務的,作出不予追加決定;(二)須另行訴訟確定債務性質的,作出不予處理決定;(三)除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和執行中不直接判斷債務性質的情形外,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裁定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問題3:在執行依據中沒有對債務性質作出明確的認定時,哪些情形,執行機構應通過聽證審查認定為個人債務答:對于執行依據中未明確認定債務性質,申請執行人又提出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申請的案件,執行機構在聽證審查中應當嚴格依據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個人債務性質及范圍進行認定。根據《婚姻法》第19條、《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我們認為,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行中應當認定為被執行人個人債務:(一)申請執行人認可該債務為被執行人個人債務的;(二)被執行人或其配偶舉證證明該債務形成于被執行人婚姻關系依法解除之后的:(三)被執行人或其配偶舉證證明申請執行人知曉被執行人夫妻間約定財產分別所有的;(四)被執行人或其配偶舉證證明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明確約定該債務為個人債務的。問題4:在執行依據中沒有對債務性質作出明確的認定時,哪些情形,執行機構應當告知申請執行人另行訴訟明確債務性質答:實踐中,有些被執行人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形成的負債,雖然形式上不存在《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但書內容規定的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但存在一些從法理上或情理上宜作為個人債務處理,或者是執行機構在聽證審查中,當事人均未充分舉證導致債務性質難以判斷的情形。對于這些情況,從平衡保護申請執行人債權實現和被執行人配偶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通過申請執行人另行訴訟解決為妥,而不宜在執行程序中直接作出債務性質的判斷。此外,對于被執行人個人名義所負的婚前債務,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3條規定,原則上為個人債務,但債權人證明該債務利益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按共同債務處理。對此,聽證審查中可能存在申請執行人就債務利益是否用于被執行人婚后家庭生活,舉證不能或舉證不足,這種情形同樣不宜在執行程序中作債務性質判斷,以另行訴訟的方式解決較妥。綜上,我們認為對于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申請執行人堅持要求按共同債務處理的,應當告知其另行訴訟明確債務性質: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實踐中,以下幾種債務法院將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比如車子,已經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比如為維持家庭日常生計欠的錢。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欠錢,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5、為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2、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3、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4、因撫養子女、贍養老人所負的債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3種觀點: 確認夫妻共同債務的案由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發生的債務情況,包括個人債務和夫妻共同債務,以及結婚前的個人債務情況。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債權人對于夫妻一方或雙方可同時或先后請求全部或部分給付。一、公司破產夫妻要共同承擔債務嗎公司破產夫妻要共同承擔債務。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也就是說,夫妻共同債務的,由夫妻共同償還。此外,如果雙方已離婚,且對夫妻債務分割未能達成一致的分割意見的,則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判決分割。離婚后,對于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由夫妻一方個人償還,對于另一方債權人沒有索要欠款的權利。二、夫妻共同房產是否可以償還丈夫的債務夫妻共同房產是否可以償還丈夫的債務要由雙方協商而定,一般情況下對于丈夫個人債務可以由丈夫所有的一半房產產權來償還,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由共同房產來償還,法律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后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三、夫妻一方有債務的能協議離婚嗎有債務也可以協議離婚。離婚時雙方應當約定債務由哪一方償還。如果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無論雙方約定債務由誰償還,在離婚后,債權人仍然可以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只要感情破裂即可離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可以離婚,債務不是禁止離婚的事由。夫妻雙方是否離婚,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有沒有欠債,不影響雙方離婚。不過如果丈夫所欠債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法律上一般認為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即使離婚,夫妻二人均負有共同的償還責任。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明知自己無償還能力卻大量借錢,不構成詐騙罪,屬于民事糾紛中的民事欺詐行為。貸款人完全可以在出借前對他的償還能力進行了解,然后決定是否出借。但如果知道自己還不起還借別人的錢,如果編造虛假情況,使人信以為真就涉嫌詐騙罪。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輪奸罪最高會判處死刑。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奸的;(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3種觀點: 所判刑期減去在看守所的時間,不足一年的,在看守所執行余刑;如果超過一年的安排到監獄執行,一般是立案所在省內的監獄,然后由省政法委同意調配所安排執行刑法的監獄。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