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離婚后戶口本上還是未婚,再婚前可以更改為“離異”也可以不更改,由當事人自己決定,戶口簿未婚不影響再婚登記手續的辦理,當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與戶口簿“婚姻狀況”內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婚姻狀況的審查主要依據其本人書面聲明。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如果離婚后你想變更婚姻狀況,可帶上本人的戶口本、有效身份證、離婚證(法院判決書)等,去戶口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申請變更婚姻狀況為“離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第3種觀點: 戶口本上寫未婚,想辦理離婚手續,需要當事人出具書面情況說明,在婚姻登記機關審核無誤之后,可以辦理離婚手續。當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與戶口簿“婚姻狀況”內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婚姻狀況的審查主要依據其本人書面聲明。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民政部關于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三、關于身份證、戶口簿查驗問題當事人所持戶口簿與身份證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內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記機關應告知當事人先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履行相關項目變更和必要的證簿換領手續后再辦理婚姻登記。當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與戶口簿“婚姻狀況”內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婚姻狀況的審查主要依據其本人書面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