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發明專利的涵蓋范圍面廣,包括兩種類型:(1)產品發明;(2)方法發明。產品發明是指創造出包含新技術方案的物品。例如,對機器、設備、工具、用品等物品進行改進而做出的發明創造。方法發明是指利用規律使用、制造或測試產品的新的步驟和手段。例如,適用于某種物品的加工方法、測試方法、制造工藝等。發明可以是產生新的產品或方法,也可以是對現有產品或方法的改進。當前我國的發明以對現有技術的改進占大多數,如為現有產品增添新的技術特征,或對某些技術特征進行新的組合等,只要這種添加和組合能夠產生新的技術效果,解決技術問題,就屬于發明,能夠獲得專利權的保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二條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第四十三條 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一)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二)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先用權產生的必要條件是該技術成果應是先用人獨立研究開發或是通過其他合法途徑所得。如果以盜竊商業秘密等非法方式獲得該技術成果則不產生任何先用權,行為人還要承擔法律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