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辭職不退押金的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收取勞動者押金本身就是違法的,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如果勞動者離職后不退還押金的更是違法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辭職了,公司卻不退押金,勞動者可以保留好押金條的證據到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