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用于旅游者權益損害賠償和墊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的費用。旅行社應當履行下列義務:1、旅行社最基本的義務是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的安全。旅行社所提供的旅游產品和旅游服務必須符合相應的國家安全標準,有責任和義務在旅游活動期間保護旅游者的人身、財產不受侵害;2、旅行社有義務按旅游合同的約定向旅游者提供相應的旅游產品和服務,所提供的旅游產品和服務必須價質相符;3、旅行社有義務對由于自身的過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受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除因不可抗力或法律特別規定外,因旅行社自身原因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受損害的,旅行社應給予賠償;4、旅行社有義務在旅游活動期間尊重旅游者的民族習慣。旅游業發展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國家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有效保護旅游資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資源。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游覽場所應當體現公益性質。國家倡導健康、文明、環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勵各類社會機構開展旅游公益宣傳,對促進旅游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一條 旅行社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用于旅游者權益損害賠償和墊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的費用。第二十八條 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為其提供旅游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三)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四)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游;(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我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法律的編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于2013年4月25日通過,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當前版本是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第一條 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