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一)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二)可以對下落不明的人申請宣告失蹤或申請宣告死亡以達到解除婚姻關系的目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七條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3種觀點: 找不到男方可以通過訴訟離婚。協議離婚需要夫妻雙方,就夫妻共同財產、子女撫養權、夫妻共同債務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再共同到任意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登記機構,辦理離婚登記。找不到男方,不符合協議離婚的要件,只能通過訴訟方式離婚,法院立案登記后,可以通過公告送達方式,向男方送達立案通知書與開庭通知書。男方不出席,法院可以缺席判決。男方缺席,可能會承擔不利后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