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水庫是否可以被承包,需要具體分析水庫的性質:1、如果是一般灌溉性質的水庫是可以用于水產養殖的,找水庫所在地的鄉鎮承包水庫就可以了;2、水庫是當地水源地,這種水庫是不承包的,也不允許進行開發,包括水產養殖的是不允許的。壩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下、10萬立方米以上,對重要城鎮、交通干線、重要軍事設施、工礦區安全有潛在危險的大壩,其安全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法律依據:《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壩高15米以上或者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大壩(以下簡稱大壩)。大壩包括永久性擋水建筑物以及與其配合運用的泄洪、輸水和過船建筑物等。 壩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下、10萬立方米以上,對重要城鎮、交通干線、重要軍事設施、工礦區安全有潛在危險的大壩,其安全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3種觀點: 如果水庫是集體所有的,那么適用土地承包法,需要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如果沒有這個程序,就屬于違法。如果水庫是國家所有,那么,承包的時候無需經過村民同意,而需要按照招投標的方式進行。土地征用方案需要村民會議討論同意。本村土地征用補償方案涉及村民利益,需要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征用農村集體土地不需要村民同意,但是對于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村民可以向土地征收管理部門反映。土地管理法規定,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如果水庫是集體所有的,那么適用土地承包法,需要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如果沒有這個程序,就屬于違法。如果水庫是國家所有,那么,承包的時候無需經過村民同意,而需要按照招投標的方式進行。水庫是可以被承包的。水庫本屬于公共設施,它是直接服務“三農”工程項目。它本身就享有,被:管理,使用及維護的權利。以前都是屬于國家或集體公益性所有。當然,一切的人力,財力都由國家和集體承擔,當然耗資也是較大的。(也存在管理的死角或盲區)。強化管理,嚴格責任,體制改革,勢在必行。那么,將水庫承包給私人,是合情合理的,而且也是符合現行的法規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條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一)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未經依法批準不得用于非農建設;(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