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1、一般來講,自來水的制造只有本地的城市供水企業,農村不具備建造水廠,生產符合飲用標準的自來水的條件,因此,你當地的自來水肯定是城市供水企業提供的。2、農村自來水就是城市供水企業生產,但由市水利局下屬單位“農村飲用水辦公室”管理的,他和供水企業的關系是合作關系,管網由水利局鋪設,收費也是農村飲用水辦公室管理,收取的水費由農村飲用水辦公室向自來水公司繳納,并支付管理成本。3、也由部分城郊用戶是由城市供水企業直接管理的,或者委托區域供水企業管理(區域供水企業不是自來水公司,只是合作關系,情況和農村飲用水辦公室差不多,但是私有化的)。4、鑒于我國農村自來水管理的特殊性,以上3類都可以是農村自來水的管理部門,不會有其他部門,但具體到你所在片區就要咨詢了,但是不管上述關系如何,對用自來水用戶來講,只要確定了哪個單位管理你的片區,他都是自來水管理的直接部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一條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本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適用本法。本法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鄉村道路邊的排水溝屬集體的排水設施。在農村無論是宅基地,還是承包地,村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度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經濟發展。村回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并支持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答伙的合法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1種觀點: 水利局和水務局區別如下:1、管理范圍不同;2、管理職能不同;3、所屬部門不同。水利局(水務局)是自來水公司(供水公司)的上級部門,就是自來水的領導部門,水務局是行政事業部門,至于自來水,它是事業單位(企業管理),靠自收自支。負責保障全縣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擬訂全縣水利戰略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管理辦法,組織編制縣內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按規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財政資金安排的建議,按規定權限審批、核準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國家、省市縣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并組織實施。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縣中長期供水規劃、水量分配方案并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開展水能資源普查和調查評價。負責全縣重要流域、區域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并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工作,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雖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按照情節輕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2種觀點: 水利局的職責范圍是:1、負責保障全區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2、負責全區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與保障;3、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4、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5、負責全區水利科技和教育培訓工作;6、執行水利行業技術規范,承擔水利統計工作;7、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十二條國家對水資源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在所管轄的范圍內行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水資源管理和監督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水利局屬于什么單位1、水利局屬于行政單位。是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2、主要搞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防汛抗旱、水資源管理、給排水、工程建設、河湖治理保護、依法治水、依法管水。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防汛辦原隸屬于水務局管理,在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中,將其承擔的抗旱防汛職能,劃轉到了新組建成立的應急管理局。由于事業單位依然在改革之中,因此,各地防汛辦的劃轉,都是連人帶編整體劃轉,機構性質、規模、級別不變,人員、編制、崗位不變,財政供養關系不變,承擔的職能不變,只是改變了隸屬關系,原由同級水務局管理,現改為應急管理局管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 第六條 國務院設立國家防汛總指揮部,負責組織領導全國的防汛抗洪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長江和黃河,可以設立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該江河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機構)負責人等組成的防汛指揮機構,負責指揮所轄范圍的防汛抗洪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流域機構。長江和黃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項須經國家防汛總指揮部批準后執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遼河、太湖等流域機構,設立防汛辦事機構,負責協調本流域的防汛日常工作。第七條 有防汛任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指揮部,由有關部門、當地駐軍、人民武裝部負責人組成,由各級人民政府首長擔任指揮。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在上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執行上級防汛指令,制定各項防汛抗洪措施,統一指揮本地區的防汛抗洪工作。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市區的防汛指揮部辦事機構也可以設在城建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所轄范圍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各級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揮部辦公室是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第八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務院的領導下,負責全國防洪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等日常工作。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在所管轄的范圍內行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防洪協調和監督管理職責。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防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洪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等日常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防洪工作。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根據新一輪機構改革的設計,防汛抗旱指揮部已從水利部門改到了剛成立的應急管理部門,防汛的職責也相應轉移到應急管理部門;但水利工程設施管護、江河湖泊管理仍歸水利部門。法律依據:《國務院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的決定》 第四條 防汛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實行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各有關部門實行防汛崗位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