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1、一般情況下,醫院合同工違約金是不要賠付的,只需要在離職前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不需要額外地賠付違約金,大家只要按時及時地和醫院一方提交辭職信即可。2、還有一特殊情況,即在簽訂的合同中是否存在有關違約金的相關規定,如有,那么就需要如約履行賠付規定的金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1、補充協議只要雙方簽署就是有效的;2、離職要你賠償3萬元,是由于對特殊人才引進時支付的費用,那么費用是否有依據?3、一般是按照勞動合同執行,另外簽述的補充協議和勞動合同沖突時,按勞動合同法中約定的勞動合同期限執行,因此,即使你離職也最多只需按照剩余兩年的合同期來賠償,那就是3000×2=6000元,就可以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