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水法的規定,水務局的執法權包括對違反水法規定對危害河堤安全、破壞水體資源等的違法行為進行強行拆除、罰款等的處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六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二)圍湖造地或者未經批準圍墾河道的。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水庫行政責任人主要工作職責 :1、向上級政府行政首長、防汛指揮機構負責,落實上級政府行政首長防汛工作指示,貫徹執行上級防汛指揮機構防洪調度指令,督促行業管理部門責任人嚴格執行水庫防洪調度計劃,科學合理蓄泄,確保防洪調度安全。 2、組織開展水庫汛前檢查和防汛檢查工作,督促行業管理部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并保護其合法權益。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有依法保護水資源的義務。第七條 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除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織實施。第八條 國家厲行節約用水,大力推行節約用水措施,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建立節水型社會。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節約用水的管理,建立節約用水技術開發推廣體系,培育和發展節約用水產業。單位和個人有節約用水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