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合同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害及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屬于債務人權利的權利。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一方違約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違約方造成的損失已經轉嫁給第三方,另一方可以行使違約責任代位權要求第三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否認違約責任代位權。法律依據:1.《合同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之間的違約責任代位約定無效的,代位權人不能向第三人主張其代位權。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合同違約責任代位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之間的違約責任代位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方明示或者默示同意承擔違約責任后,另一方轉移違約責任的;一方轉移違約責任的,另一方未明示或者未默示同意的;一方未能履行約定的違約責任,但另一方已經將損失轉嫁給第三人的。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之間的違約責任代位約定,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是依法成立;二是代位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傊?,當代位權約定無效、未經同意轉移違約責任或已將損失轉嫁給第三人時,可以否認違約責任代位權。
第1種觀點: 代位權人可以起訴債務人的違約金。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不少債權債務關系里,債務人不積極履行自己的義務,而讓債權人直接向第三方行使債權,進而造成一系列糾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3種觀點: 代位權人可以起訴次債務人索要違約金。根據法律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我想問一下代位權人是否可以起訴次債務人要求違約金代位權人可以起訴債務人的違約金。代位權訴訟作為一種有效的債的保全措施,即:"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第五百三十六條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非法債務可以索要違約金嗎非法債務不可以索要違約金。非法債務屬于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者處于法律沒有規定的范疇,不受法律保護,債務人不需要償還,所以在非法債務合同中不存在違約行為,也就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保證人是次債務人嗎保證人可以成為次債務人,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權利。行使代位權可以要違約金嗎行使代位權可以要違約金。違約金一般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額計算,債權人可以主張次債務人承擔,具體可以雙方協商約定,同時可以根據違約情形判斷實際損失,造成的損害比較大時違約金可以適當上浮。行使代位權可以要違約金嗎民法典中的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如果債務人與其相對人承擔的違約金在債權范圍內,債權人可以主張次債務人承擔違約金的責任。否則,債權人無權主張。代位權的行使必須是債權到期,且在債權范圍內。當然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債權人代位權,是指當 債務人 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有損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 而債務人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債權,實施無償或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 法院 撤銷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 一是構成要件不同。 代位權的構成不但要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真實、合法的到期債權存在,而且要求債務人與他的債務人之間也要有真實、合法的到期債權存在。 而撤銷權的構成只要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真實、合法的債權存在,對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有無到期債權存在在所不問。 二是目的不同。 代位權的行使是為了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產;而撤銷權的行使是為了恢復債務人的財產。 三是主觀過錯不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 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2種觀點: 不能。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成立條件(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著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這是行使代位權的首要條件。只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與保護,不但主體資格要合法,而且債的行為也要合法,這不但是對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要求,也是對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債務關系的要求。如果債權債權人代位權人對債務人不享有合法債權或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不享有合法債權,就不存在債權人代位權。如果合同因違法而被認定無效、被撤銷或者已過訴訟時效,則債權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權。但是合同的無效或者被撤銷是由于債務人的過錯造成的,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返還請求權、賠償請求權時,應當認定債權人仍能行使代位權。(二)債務人對其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已經到期。這時債權人才可以向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如果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尚未到履行期,債務人就不能對其債務人行使請求權,也就不存在債權人對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三)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這是構成代位權的前提條件,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仲裁方法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務,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四)債權人代位權的范圍應當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這是對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一個法律約束。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目的是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因此只有當自己的債權存在不能實現的危險,才能行使代位權。但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是有一定限度的,即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范圍不能超過其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如果超過了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而行使代位權,就是對債務人權利的侵害,因為債務人對超過自己債務的部分有權自主處分而不受任何人的干涉。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條件是:1、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2、債權人享有到期債權;3、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4、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受到影響。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