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在醫療期內合同到期,勞動合同不能終止,而是自然續延(不是續簽)至醫療期滿為止,只有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才可以因期滿而自然終止。在勞動合同續延期間,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3種觀點: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案件必須具備一個前置條件,即已構成醫療事故。而醫療事故的確認權限專屬于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及其以上各級醫學會。在未經上述醫學會的醫療事故鑒定和認定之前,醫患雙方均不可能“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因此,對醫療事故賠償糾紛而言,民法通則之“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應理解為“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確認為醫療事故時起計算”。同時,醫療事故認定是一個需經特定程序的鑒定過程,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確認為醫療事故的時間通常滯后于人身損害的實際發生時間,短則數月、長則數年或更長時間。不能以人身損害的實際發生時間已超過一年作為案件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理由。醫療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大體有四種起算點,即侵權損害發生之時、能證明知道侵權損害發生的相關證據形成之時、侵權損害事實被實際發現之時和醫療事故被法定機構認定之時。
第1種觀點: 醫療違約之訴與醫療侵權之訴之間的區別包括:歸責原則不同;舉證責任不同;以及適用的賠償范圍不同等。《民法典》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一、合同逾期完工違約責任是如何的因當事人的逾期完工,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未在約定期限完工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因逾期完工,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二、房屋過戶沒有抵押跑了怎么辦因為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買方沒有履行合同上的義務,賣方可以要求進行賠償,協商不成,可以通過法院進行起訴,人民法院通過合同進行判決。三、合同終止應由雙方同意并簽訂嗎合同終止應由雙方同意并簽訂。單方面終止合同應為違約。合同一般注明違約金占合同總額的比例,因此,違約責任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承擔,如支付違約金、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因當事人違約侵犯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害人有權選擇依照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條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責任。
第2種觀點: 醫療合同違約責任醫患糾紛,是指患者或其親屬與醫療單位及其醫護人員之間圍繞診療護理服務而產生的爭執。醫患糾紛不同于醫療事故。也不同于醫療糾紛,是不同的法律概念,醫患糾紛與之有本質的區別。從其特點上來看:(l)主體限于醫患雙方。醫患糾紛的主體限于醫患雙方,與其他方的糾紛即使有醫療服務的內容也不屬于醫患糾紛。例如,患者認為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事故的處理存在問題,而產生的爭議,這種爭議屬于醫療糾紛中的醫療行政糾紛,而非醫患糾紛。醫患糾紛這一概念中的“醫”,是一個廣義詞,不僅指醫生,而且指醫方,包括醫療單位及其醫護人員。醫療單位包括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急救站(中心)、檢驗中心、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婦幼保健院等等,經依法登記并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習慣上,人們把醫療單位都統稱為醫院。醫護人員包括在醫療機構工作的管理者、醫師、護士等從業人員、一般情況下,醫患糾紛雖然因醫護人員的行為引起,但成為醫患糾紛的一方主體主要仍是醫療單位。醫患糾紛這一概念中的“患”也是個廣義詞,一般情況下“患”是指患者,不僅是指患病者,還包括所有接受診療護理服務的人。在《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中對患者稱為病員,但接受診療護理服務的人并非確有病,無病時體檢并不奇怪,所以將接受診療護理服務之人都稱為有病之人顯然不妥,而從實踐中看,也已過時。新的《條例》采用了“患者”這一稱謂。另外,在特殊情況下,非患者亦可成醫患糾紛的主體,例如病人死亡,其利害關系人也可取代死者成為醫患糾紛的主體。(2)客體為人身權和財產權。醫患糾紛的客體主要是醫患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即人身權和財產權。醫患糾紛不同于一般民事糾紛的特點在于,雙方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首先是患者的生命權、健康權,是公民的最基本的權利,而醫患關系的主體對客體的期盼是一致的,雙方都希望延長患者的生命,防止健康受到損害。實踐中,醫護人員的錯誤操作造成患者生命健康權的受損是導致醫患糾紛的重要原因之一。醫患關系的客體還包括財產權,免費診療護理已隨著計劃經濟體制的消失而逐步被有償服務所取代。醫方提供診療護理服務,患方依價付款已被社會所接受,一旦服務存在瑕疵,患方便認為物非所值,支付費用便有了異議。還有的患方享受了服務之后,拒絕或拖欠醫療費用,引發糾紛勢在必然。患者這種行為直接的侵犯了醫方的財產權,由此,醫方有權主張自己的財產權益,產生糾紛也是順理成章。(3)內容圍繞診療護理服務關系的爭執而展開。從內容上,判斷是否屬于醫患糾紛,關鍵在于雙方爭議的事由是否因診療護理服務所引起。例如神醫行醫,造成不良結果發生的,此是神醫決不是醫,從而不構成醫患糾紛,而是刑法所制裁的非法行醫罪。診療護理服務是一個較大的范圍,就每個具體的醫患關系來說,都有各個環節,無論哪個環節,無論醫生、護士?一、患者隱私權應該如何保護(一)增強法律知識的學習以及在實踐中的運用。在目前的醫療服務領域,患者法律保護意識的日漸增強,醫護人員一旦侵犯了患者的權利,不管其行為是過失還是故意,都有可能引起醫療糾紛,導致醫患關系的進一步惡化。醫療服務的高風險性、醫患關系的特殊性、社會發展的先進性,決定了醫護人員增強法律意識的必要性。(二)維護醫護人員在保護患者隱私權中的一致性。在醫療護理活動中,應維護醫護人員在保護患者隱私權中的一致性,護士所保密的患者信息應是醫師為患者保密的信息,所以護理人員應多了解醫師為患者保密哪些隱私,哪些隱私需要公開,以及公開的范圍有多大,以便對同一件事能提出一致的說法,以免引起醫療糾紛。(三)切實保護患者隱私,為患者創造一個良好的就醫環境。在治療、護理工作中護理人員隨時接觸患者、熟知病情,固然了解患者的有關隱私。為了切實保護患者的隱私,護理人員一定要嚴格執行各項操作和日常護理規范。(四)在醫學教學活動中對隱私權的保護。方面醫院應建立完善的醫學教學管理制度,使患者隱私權在醫療制度管理上得以保護。醫院向患者提出實習教學要求,對于是否接受,患者或家屬享有充分的選擇權,避免不尊重患者行為的發生。另一方面不斷嘗試新的實習教學方法,減少對患者隱私權侵犯的概率。(五)加強對在校醫學院校學生的法律法規知識的教育培訓。加強對在校醫學生的法律知識培訓是增強這些未來的醫護工作人員法律意識的最佳途徑。從長遠的發展目標來看,這是改進醫患關系的一個重要手段。
第3種觀點: 醫療糾紛侵權與醫療違約糾紛的區別一、醫療合同違約的管轄在醫療訴訟實踐中,常常看到患者及其家屬要求以醫療機構違反“醫療服務合同”為由起訴到法院的。如果是這樣立案,管轄法院是怎樣確定的呢我國訴訟法規定,如果是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說,醫療機構所在地的法院可以管轄;也可以是合同履行地(手術的實施地、錯誤使用藥物地、錯誤實施治療地等等)。由于是關于合同違約的界定,我國的訴訟法和民法典,又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也就是說,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在簽訂醫療合同前是可以以書面形式約定管轄法院的。上面列舉的六個地點都是可以被約定為管轄法院地的。如果醫患雙方約定了管轄法院的,就應當按照約定的管轄法院進行立案訴訟的。也同樣不得“違約”。在這里順便提醒大家,如果患者是做“醫療整形美容”的,對你的鼻子約定墊多高;對你的雙眼皮約定“一個褶”而不是“兩個褶”的“三眼皮”的。只有約定到如此細節和準確的情況下,以“合同違約”訴訟是合適的。在普通的醫療糾紛訴訟中,患者及其家屬是不可能在手術前與醫療機構約定,手術刀口3個厘米,超過3.5個厘米就是違約的!所以,“合同約定的詳細、具體”是判斷是否違約的標準和依據。沒有詳細的“約定”的不要以“合同違約”訴訟,否則,容易導致不利的訴訟結果。二、醫療侵權的訴訟管轄我國訴訟法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比如說,患者及其家屬到甲區的A醫院就醫,但是,按照該A醫院的規定,做手術應當到該醫院設在乙區的分院治療,結果在手術過程中生產醫療糾紛,那么,患者及其家屬可以選擇甲區的法院,或者乙區的法院作為管轄法院進行訴訟。選擇甲區的法院是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為法律依據;選擇乙區的法院是以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為法律依據;兩家法院都有管轄權。這是醫療侵權行為法律管轄的特別規定,患者及其家屬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靈活運用。
第1種觀點: 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醫療過失是醫務人員在診斷護理過程中所存在的失誤。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錯。這些過錯往往導致病人的不滿意或造成對病人的傷害,從而引起醫療糾紛。除了由于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醫療糾紛外,有時,醫方在醫療活動中并沒有任何疏忽和失誤,僅僅是由于患者單方面的不滿意,也會引起糾紛。這類糾紛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醫學知識,對正確的醫療處理、疾病的自然轉歸和難以避免的并發癥以及醫療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無道理的責難而引起的。亦有人稱之為醫療侵權糾紛,即醫療服務的提供者與接受者之間對醫療行為及其后果是否侵權及侵權責任的爭議。所以,醫療糾紛不一定屬于合同糾紛,也有可能屬于其他糾紛,比如侵權糾紛。一、醫療糾紛的不同定義醫療糾紛是指基于醫療行為,在醫方(醫療機構)與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之間產生的因對治療方案與治療結果有不同的認知而導致的糾紛等。醫療糾紛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上的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服務、醫療診斷、醫療保健、醫療美容、病歷書寫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與患者之間的糾紛。廣義的醫療糾紛包括醫患雙方發生的民事糾紛(民事賠償等)、行政糾紛(行政處罰等)、刑事責任(醫療事故罪等)。二、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醫療民事糾紛與其他民事糾紛一樣,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屬民法的調整范疇。根據私法自治的原則,通常情況下,國家不予干預,因此,雙方當事人可以就醫療糾紛進行協商,也可以進行民間調解和行政調解,從理論上講,醫療合同糾紛也可進行仲裁解決,但仲裁解決醫療糾紛還不受重視。國家對醫療民事糾紛的干預表現為民事訴訟,需要當事人起訴才能發生。也可以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解決。
第2種觀點: 醫療服務合同的違約責任有:一般情況下,違約方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且若其行為導致另一方遭受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一、訂立合同對方違約怎么處理訂立合同對方違約的處理方式:若當事人能就違約行為再次達成協商的,可以按照協商方案處理。若當事人無法達成協商的,可以通過調解、起訴、仲裁等方式,要求違約方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二、違約如何處理?合同方法有哪些合同違約的處理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且一般的違約行為,當事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若合同因違約導致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還可以申請解除合同,并請求承擔違約責任。三、工程合同超期未履行怎么辦工程施工合同超期未履行是可以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一方違約的,應當要求違約方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違約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第九百九十六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3種觀點: 如何看待醫療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什么是醫療保險所謂的醫療保險是指醫療單位投保交納保險費用成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收取保險費用在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區域范圍內,被保險人的投保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活動中,因執業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在保險期限內,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時,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的保險。二、醫院為什么需要醫療保險醫療行業本身就是高風險行業,近年來醫療糾紛增多的原因主要還是國家對法律的普及,中國公民的維權意識增強,并不是完全的壞現象。醫鬧的出現,是因為處理醫療糾紛的有關規定復雜,程序漫長,患方在維權過程中遭遇困惑被少數不良分子利用而產生,它的出現應當是暫時現象。當然醫鬧現象的產生也與醫療糾紛的處理難度困擾醫療單位,醫療單位撇開原則進行讓步密不可分。對于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大醫院是歡迎的。因為大醫院醫療糾紛多,醫療事故或醫療過錯也大,賠付金額多,保險公司參加處理糾紛,可以減輕大醫院的壓力,又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醫鬧生存空間,本來每年用于賠償醫療糾紛的錢款,現在用于交納保險費用,可能還有節余。三、醫療保險與患者的關系患方對醫療單位參加醫療責任保險持無所謂態度,因為法律沒有對醫療單位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后有所改變,處理醫療糾紛還是適用過錯賠償制度。處理醫療糾紛的過錯認定和賠償,還是不因保險公司的參與難度減少。只是將原來醫療過錯的買單人,由醫療單位變更為保險公司而已。因為公立醫療單位本身就具有強大的賠償能力,過去就不存在賠償不起的問題,所以,醫療單位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后,患方在醫療糾紛案件中,還是只用擔心醫方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和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的問題。而不用擔心賠償不起問題。從事醫療工作高風險職業,而醫療責任險不是為從事醫療工作人員可能沒有賠償能力而設立,而將它定為強制保險,僅僅減輕了大醫院的壓力,但是增加了醫療糾紛處理的參與人,增加了處理成本。處理成本是需要有人為它買單,是醫院?是保險公司?是國家?是患者?但可以預見,最終買單人可能還是公民或患者。將醫療責任規定為強制保險,較失妥當,還是將它放在商業保險,實行自愿原則較好。現在各大醫院醫療事故頻發,醫患關系緊張,導致了諸多不穩定的社會因素。而醫療保險責任合同糾紛發生時,醫療保險合同的條款則可以做為處理和解決糾紛的依據和準則,以保障醫院、醫生以及患者三方的權益,使醫療糾紛在最大限度內合法合理的解決,以避免因患者一方失帶來嚴重的影響。
第1種觀點: 醫療服務合同的違約責任有:一般情況下,違約方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且若其行為導致另一方遭受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一、訂立合同對方違約怎么處理訂立合同對方違約的處理方式:若當事人能就違約行為再次達成協商的,可以按照協商方案處理。若當事人無法達成協商的,可以通過調解、起訴、仲裁等方式,要求違約方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二、違約如何處理?合同方法有哪些合同違約的處理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且一般的違約行為,當事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若合同因違約導致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還可以申請解除合同,并請求承擔違約責任。三、工程合同超期未履行怎么辦工程施工合同超期未履行是可以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一方違約的,應當要求違約方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違約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第九百九十六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2種觀點: 醫療合同違約責任醫患糾紛,是指患者或其親屬與醫療單位及其醫護人員之間圍繞診療護理服務而產生的爭執。醫患糾紛不同于醫療事故。也不同于醫療糾紛,是不同的法律概念,醫患糾紛與之有本質的區別。從其特點上來看:(l)主體限于醫患雙方。醫患糾紛的主體限于醫患雙方,與其他方的糾紛即使有醫療服務的內容也不屬于醫患糾紛。例如,患者認為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事故的處理存在問題,而產生的爭議,這種爭議屬于醫療糾紛中的醫療行政糾紛,而非醫患糾紛。醫患糾紛這一概念中的“醫”,是一個廣義詞,不僅指醫生,而且指醫方,包括醫療單位及其醫護人員。醫療單位包括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急救站(中心)、檢驗中心、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婦幼保健院等等,經依法登記并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習慣上,人們把醫療單位都統稱為醫院。醫護人員包括在醫療機構工作的管理者、醫師、護士等從業人員、一般情況下,醫患糾紛雖然因醫護人員的行為引起,但成為醫患糾紛的一方主體主要仍是醫療單位。醫患糾紛這一概念中的“患”也是個廣義詞,一般情況下“患”是指患者,不僅是指患病者,還包括所有接受診療護理服務的人。在《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中對患者稱為病員,但接受診療護理服務的人并非確有病,無病時體檢并不奇怪,所以將接受診療護理服務之人都稱為有病之人顯然不妥,而從實踐中看,也已過時。新的《條例》采用了“患者”這一稱謂。另外,在特殊情況下,非患者亦可成醫患糾紛的主體,例如病人死亡,其利害關系人也可取代死者成為醫患糾紛的主體。(2)客體為人身權和財產權。醫患糾紛的客體主要是醫患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即人身權和財產權。醫患糾紛不同于一般民事糾紛的特點在于,雙方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首先是患者的生命權、健康權,是公民的最基本的權利,而醫患關系的主體對客體的期盼是一致的,雙方都希望延長患者的生命,防止健康受到損害。實踐中,醫護人員的錯誤操作造成患者生命健康權的受損是導致醫患糾紛的重要原因之一。醫患關系的客體還包括財產權,免費診療護理已隨著計劃經濟體制的消失而逐步被有償服務所取代。醫方提供診療護理服務,患方依價付款已被社會所接受,一旦服務存在瑕疵,患方便認為物非所值,支付費用便有了異議。還有的患方享受了服務之后,拒絕或拖欠醫療費用,引發糾紛勢在必然。患者這種行為直接的侵犯了醫方的財產權,由此,醫方有權主張自己的財產權益,產生糾紛也是順理成章。(3)內容圍繞診療護理服務關系的爭執而展開。從內容上,判斷是否屬于醫患糾紛,關鍵在于雙方爭議的事由是否因診療護理服務所引起。例如神醫行醫,造成不良結果發生的,此是神醫決不是醫,從而不構成醫患糾紛,而是刑法所制裁的非法行醫罪。診療護理服務是一個較大的范圍,就每個具體的醫患關系來說,都有各個環節,無論哪個環節,無論醫生、護士?一、患者隱私權應該如何保護(一)增強法律知識的學習以及在實踐中的運用。在目前的醫療服務領域,患者法律保護意識的日漸增強,醫護人員一旦侵犯了患者的權利,不管其行為是過失還是故意,都有可能引起醫療糾紛,導致醫患關系的進一步惡化。醫療服務的高風險性、醫患關系的特殊性、社會發展的先進性,決定了醫護人員增強法律意識的必要性。(二)維護醫護人員在保護患者隱私權中的一致性。在醫療護理活動中,應維護醫護人員在保護患者隱私權中的一致性,護士所保密的患者信息應是醫師為患者保密的信息,所以護理人員應多了解醫師為患者保密哪些隱私,哪些隱私需要公開,以及公開的范圍有多大,以便對同一件事能提出一致的說法,以免引起醫療糾紛。(三)切實保護患者隱私,為患者創造一個良好的就醫環境。在治療、護理工作中護理人員隨時接觸患者、熟知病情,固然了解患者的有關隱私。為了切實保護患者的隱私,護理人員一定要嚴格執行各項操作和日常護理規范。(四)在醫學教學活動中對隱私權的保護。方面醫院應建立完善的醫學教學管理制度,使患者隱私權在醫療制度管理上得以保護。醫院向患者提出實習教學要求,對于是否接受,患者或家屬享有充分的選擇權,避免不尊重患者行為的發生。另一方面不斷嘗試新的實習教學方法,減少對患者隱私權侵犯的概率。(五)加強對在校醫學院校學生的法律法規知識的教育培訓。加強對在校醫學生的法律知識培訓是增強這些未來的醫護工作人員法律意識的最佳途徑。從長遠的發展目標來看,這是改進醫患關系的一個重要手段。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醫療服務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由一方當事人提供醫療服務,另一方接受醫療服務并支付醫療費用的合同。提供醫療服務的一方當事人通常是醫療機構或醫務工作人員,我們稱為醫方;接受醫療服務的一方當事人是病人,在此稱為患方。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對于這類糾紛,究竟按違約之訴來主張,還是按侵權之訴來主張,該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賦予原告進行選擇的權利。假如原告選擇違約之訴(更多地適用于醫療美容合同糾紛),則應當依據《合同法》第七章違約責任的規定提出自己的訴請,因此,無精神損害賠償可言;假如原告選擇侵權之訴(更多適用于造成人身傷殘或重大功能障礙的情形),則依據《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提出訴請,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