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記載和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執行依據的制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和公布的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六條 記載和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二)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四)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五)執行依據的制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和公布的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第3種觀點: 一、被列為失信人員的后果有哪些1、被列為失信人員的后果有:(1)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2)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3)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二、被列為失信人員多久可以取消被列為失信人員多久可以取消需要分情況進行討論:1、失信被執行人正常期限是2年撤銷;2、如果出現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3、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刪除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