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村民用水管理制度一般都是為了保證村民用水供應的長期穩定性和衛生安全性,本著因地制宜、從實際出發的原則,由村委會和自來水管委會共同研究制定。法律依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和保護水資源的義務。對節約和保護水資源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建立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資金投入機制,加大對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的資金投入,保障農村供水事業可持續發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規范化、標準化、信息化管理,加強互聯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與政務服務平臺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在線辦理水平。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并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除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織實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條 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協調好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并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六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并保護其合法權益。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有依法保護水資源的義務。第七條 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除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織實施。
第2種觀點: 農村自來水收費制度:國家規定農村自來水費每噸2元。鄉村水費的扣除一般實行“兩部制水價”,即基本上水價加計量水價。限制噸位以下的一部分實行基本上水價,超過一部分實行計量收費。具體標準是:1、居民生活用水為2.8元/立方米;2、行政事業用水為3.9元/立方米;3、工商業用水為4.1元/立方米;4、餐飲業用水為4.6元/立方米;5、洗浴業用水為60元/立方米;6、洗車業、純凈水用水為40元/立方米;7、農賠水為0.6元/立方米。兩部制水價:供水部門將水價分解為兩部分的水價制度。一部分按用水規模或占用容量收費;另一部分按實際用水量計量收費。包括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商品水市場是一個受水文氣象因素影響較大的特殊市場,不同水文年份,供水單位實際售水量存在較大差距。實行兩部制水價有利于緩解售水量年際變化造成供水生產經營收入不穩定,有利于提高用水戶節水意識,促進節約用水。 用水實行一戶一表,按表計量,水表應當符合計量標準,用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1、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納水費,不得拖欠和拒付;2、不得改變用水性質;3、不得擅自拆除、損壞水表等計量設備;4、不得盜用或者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供用水。禁止在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范圍和農村供水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1、開展取土、采砂、打樁等作業;2、排放有毒有害物質;3、堆放垃圾、糞便等廢棄物、污染物;4、從事畜禽養殖;5、擅自改造、遷移或者拆除農村集中供水設施。綜上所述,農村供水范圍大,管線長,漏損率較高,運行和維修養護成本也較高,推行兩部制水價制度,是促進農村供水工程良性可持續運行的必要措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十九條農村集中供水實行計量收費,推行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供水價格低于合理成本的,應當依法調整價格,如未予調整造成供水單位政策性虧損的,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給予供水單位適當補貼。第二十條供水單位應當對生活特殊困難的用戶在供水價格上給予適當優惠,因此造成政策性虧損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供水單位適當補助。第二十一條用水實行一戶一表,按表計量,水表應當符合計量標準。用水實行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第3種觀點: 村級飲水管理制度是為了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農村飲水安全,改善農村居民的生活和生產條件,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村級飲水管理方法如下:1、供水必須優先保證村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不得用于灌溉和其他用水;2、對供水水源實行嚴格的保護措施,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立保護標志牌,村委會成立供水管理部門負責對供水水源的保護,定期監督檢查;3、供水主管網兩側各3米,禁止從事建筑、開挖溝渠、打樁打井、爆破等損壞供水設施及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4、新裝、改裝、拆除供水設施的,需提前向縣級以上供水主管部門書面申請,經審查批準后,由村供水管理部門組織施工及負責竣工驗收;5、供水工程使用的管件、材料、設備和器具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產品質量標準和衛生許可標準;6、建立健全水質檢驗制度。水源井周圍半徑50米的范圍內不得設置滲水廁所、滲水坑、糞坑、垃圾堆和廢渣堆等污染源,不得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劇毒的農藥,不得鋪設污水渠道,不得從事破壞深層土層的活動,每年至少對自來水采樣送有關部門檢驗1次,當水源水質發生異常變化時,應增加監測的頻次,并將檢驗結果及時公布,確保自來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7、當水源遭受嚴重污染,直接危及人的健康時,供水廠應立即停止供水同時向上級部門報告;8、自來水實行定時供水,因施工、維修等原因確需暫停供水的,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因發生災害或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供水設施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撓或干擾搶修工作的進行。法律依據《村級飲水管理制度》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國家和省農村飲水安全規劃,以解決農村居民和農村中小學師生飲水安全為主要目標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丁程和分散供水丁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設施、水廠、泵站、公共輸配水管網以及相關附屬設施。第三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礎設施,其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因地制宜、統籌城鄉、分類指導、多措并舉的原則。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投資建設、經營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向農村延伸城鎮公共供水管網,發展城鄉一體化供水。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村民用水管理制度一般都是為了保證村民用水供應的長期穩定性和衛生安全性,本著因地制宜、從實際出發的原則,由村委會和自來水管委會共同研究制定。法律依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和保護水資源的義務。對節約和保護水資源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2種觀點: 為加強農村自來水管理,規范農村供水用水活動,保障農村供水用水安全,保障農村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用水需要,維護用水戶和供水單位的合法權益,各地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的農村自來水管理條例。
第3種觀點: 村級飲水管理制度是為了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農村飲水安全,改善農村居民的生活和生產條件,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村級飲水管理方法如下:1、供水必須優先保證村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不得用于灌溉和其他用水;2、對供水水源實行嚴格的保護措施,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立保護標志牌,村委會成立供水管理部門負責對供水水源的保護,定期監督檢查;3、供水主管網兩側各3米,禁止從事建筑、開挖溝渠、打樁打井、爆破等損壞供水設施及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4、新裝、改裝、拆除供水設施的,需提前向縣級以上供水主管部門書面申請,經審查批準后,由村供水管理部門組織施工及負責竣工驗收;5、供水工程使用的管件、材料、設備和器具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產品質量標準和衛生許可標準;6、建立健全水質檢驗制度。水源井周圍半徑50米的范圍內不得設置滲水廁所、滲水坑、糞坑、垃圾堆和廢渣堆等污染源,不得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劇毒的農藥,不得鋪設污水渠道,不得從事破壞深層土層的活動,每年至少對自來水采樣送有關部門檢驗1次,當水源水質發生異常變化時,應增加監測的頻次,并將檢驗結果及時公布,確保自來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7、當水源遭受嚴重污染,直接危及人的健康時,供水廠應立即停止供水同時向上級部門報告;8、自來水實行定時供水,因施工、維修等原因確需暫停供水的,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因發生災害或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供水設施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撓或干擾搶修工作的進行。法律依據《村級飲水管理制度》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國家和省農村飲水安全規劃,以解決農村居民和農村中小學師生飲水安全為主要目標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丁程和分散供水丁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設施、水廠、泵站、公共輸配水管網以及相關附屬設施。第三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礎設施,其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因地制宜、統籌城鄉、分類指導、多措并舉的原則。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投資建設、經營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向農村延伸城鎮公共供水管網,發展城鄉一體化供水。
第1種觀點: 《農田水利灌溉管理辦法》是國務院發布的規范農田水利管理和灌溉用水行為的法規,重點關注水資源節約、科學配置與高效利用,加強農村水利設施建設和管理,明確責任主體,切實保障農業生產。《農田水利灌溉管理辦法》于2003年10月1日開始實施,該法規共分五章24條,從改進農田水利制度、合理安排用水、加強水利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等方面對農田水利進行規范和管理。其中,辦法第一章指出了管理的宗旨和任務,辦法第二章規定了農田水利的利用與保護原則、計劃與實施等內容,辦法第三章明確了水權的取得與管理機制,辦法第四章則對農田水利設施的建設、運營管理和維護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辦法第五章則主要是附則和法規實施日期的說明。在農田水利的管理中,《農田水利灌溉管理辦法》對水的節約利用和水資源的科學配置等方面提出了若干要求和規范。此外,《農田水利灌溉管理辦法》還明確了農田水利設施建設投入的來源和程序,強化了水務管理制度和責任主體。如何保障農業用水權的合法性?《農田水利灌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依照法定程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的農業用水權應當登記備案,并授予其使用證書。未經許可使用農業用水的,應當依法承擔違法用水的法律責任。《農田水利灌溉管理辦法》為保障農業生產和農村發展提供了法律支持,在農村水利設施建設、運營管理和水資源的合理配置等方面提供了具體規范。需要農業從業者和相關管理部門共同遵守,并積極推動該法規的有效實施。【法律依據】:《農田水利灌溉管理辦法》第三條 國家實行水權制度,水權是農田水利的法律地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享有依法取得的農業用水權,水權受法律保護。
第2種觀點: 律師解答:《農田水利灌溉管理辦法》于2003年10月1日開始實施,該法規共分五章24條,從改進農田水利制度、合理安排用水、加強水利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等方面對農田水利進行規范和管理。其中,辦法第一章指出了管理的宗旨和任務,辦法第二章規定了農田水利的利用與保護原則、計劃與實施等內容,辦法第三章明確了水權的取得與管理機制,辦法第四章則對農田水利設施的建設、運營管理和維護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辦法第五章則主要是附則和法規實施日期的說明。在農田水利的管理中,《農田水利灌溉管理辦法》對水的節約利用和水資源的科學配置等方面提出了若干要求和規范。此外,《農田水利灌溉管理辦法》還明確了農田水利設施建設投入的來源和程序,強化了水務管理制度和責任主體。【法律依據】:《農田水利灌溉管理辦法》第三條 國家實行水權制度,水權是農田水利的法律地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享有依法取得的農業用水權,水權受法律保護。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國家標準《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 5084-2021)規定了農田灌溉水質要求、監測與分析方法和監督管理要求。該標準適用于以地表水、地下水作為農田灌溉水源的水質監督管理。城鎮污水(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除外)以及未綜合利用的畜禽養殖廢水、農產品加工廢水和農村生活污水進入農田灌溉渠道,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按該標準進行監督管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水資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必須遵守本法。海水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另行規定。第三條 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水塘、水庫中的水,屬于集體所有。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第四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項事業。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第五條 國家保護水資源,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自然植被,種樹種草,涵養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
第1種觀點: 一、國家標準《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 5084-2021)規定了農田灌溉水質要求、監測與分析方法和監督管理要求。該標準適用于以地表水、地下水作為農田灌溉水源的水質監督管理。城鎮污水(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除外)以及未綜合利用的畜禽養殖廢水、農產品加工廢水和農村生活污水進入農田灌溉渠道,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按該標準進行監督管理。二、污水灌溉一直都是造成農田土壤環境污染、農產品安全隱患,影響消費者健康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國農田灌溉水差異性明顯,南方多為水質性缺水,北方則為資源性缺水。水質性缺水的原因是污染造成的水質惡化而缺水,資源性缺水則是水源較少,降水條件差等原因造成的缺水。而參考南北農田灌溉水源的實際情況,其實污水控制主要集中在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和水質的處理上。GB 5084—2005的適用范圍僅為“全國以地表水、地下水、處理后的養殖業廢水及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的工業廢水作為水源的農田灌溉用水”。 GB 5084—2021則將范圍進一步擴展到了“城鎮污水(工業廢水和醫療污 水除外)以及未綜合利用的畜禽養殖廢水、農產品加工廢水和農村生活污水進入農田灌溉渠道,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都需要按本標準進行監督管理”。三、農田灌溉水基本檢測項目。基本檢測項目屬于必檢項目,影響農作物生長、 發育, 并對土壤、 地下水有潛在風險, 以及長期灌溉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有嚴重影響的因素。 基本檢測項目共 16 項, 包括五日生化需氧量(BOD 5 ) 、 化學需氧量(COD Cr ) 、懸浮物、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 水溫、 pH 值、 全鹽量、 氯化物、 硫化物、 總汞、鎘、 總砷、 鉻(六價)、鉛、 糞大腸菌群數和蛔蟲卵數。 農田灌溉水質應滿足上述項目相應指標的要求, 以保障農作物的正常生長、 產量及品質, 避免環境質量和農產品質量受到威脅, 管理部門應加強對以上項目的監測, 確保農田灌溉水質基本檢測項目符合《標準》 要求。四、農田灌溉水控制檢測項目。選擇控制項目為對環境或農作物生長和農產品品質有一定影響的因素, 一般情況下這類因素在灌溉水體中含量較少, 但如果灌溉水源受到污染, 可導致農田土壤、 地下水環境污染或農作物產量下降、 農產品品質變壞等, 因此將這些因素列為選擇控制項目。2005版《標準》 中選擇檢測項目有11 項, 包括銅、 鋅、 硒、 氟化物、 氰化物、 石油類、 揮發酚、 苯、 三氯乙醛、 丙烯醛、 硼。 本次《標準》 修訂, 16 項基本檢測項目不變, 在現行《標準》 11 項選擇控制項目的基礎上, 增加鎳、 氯苯、 1,2-二氯苯、 1,4-二氯苯、 硝基苯、 甲苯、 二甲苯、 異丙苯、 苯胺 9 項污染物, 共計 20 項選擇控制項目。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適用本法。本法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條 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第四條 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協調好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國家標準《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 5084-2021)規定了農田灌溉水質要求、監測與分析方法和監督管理要求。該標準適用于以地表水、地下水作為農田灌溉水源的水質監督管理。城鎮污水(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除外)以及未綜合利用的畜禽養殖廢水、農產品加工廢水和農村生活污水進入農田灌溉渠道,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按該標準進行監督管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水資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必須遵守本法。海水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另行規定。第三條 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水塘、水庫中的水,屬于集體所有。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第四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項事業。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第五條 國家保護水資源,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自然植被,種樹種草,涵養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國家標準《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 5084-2021)規定了農田灌溉水質要求、監測與分析方法和監督管理要求。該標準適用于以地表水、地下水作為農田灌溉水源的水質監督管理。城鎮污水(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除外)以及未綜合利用的畜禽養殖廢水、農產品加工廢水和農村生活污水進入農田灌溉渠道,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按該標準進行監督管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水資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必須遵守本法。海水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另行規定。第三條 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水塘、水庫中的水,屬于集體所有。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第四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項事業。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第五條 國家保護水資源,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自然植被,種樹種草,涵養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