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村民用水管理制度一般都是為了保證村民用水供應的長期穩定性和衛生安全性,本著因地制宜、從實際出發的原則,由村委會和自來水管委會共同研究制定。法律依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和保護水資源的義務。對節約和保護水資源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建立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資金投入機制,加大對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的資金投入,保障農村供水事業可持續發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規范化、標準化、信息化管理,加強互聯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與政務服務平臺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在線辦理水平。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并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除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織實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條 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協調好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并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六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并保護其合法權益。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有依法保護水資源的義務。第七條 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除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織實施。
第2種觀點: 農村自來水收費制度:國家規定農村自來水費每噸2元。鄉村水費的扣除一般實行“兩部制水價”,即基本上水價加計量水價。限制噸位以下的一部分實行基本上水價,超過一部分實行計量收費。具體標準是:1、居民生活用水為2.8元/立方米;2、行政事業用水為3.9元/立方米;3、工商業用水為4.1元/立方米;4、餐飲業用水為4.6元/立方米;5、洗浴業用水為60元/立方米;6、洗車業、純凈水用水為40元/立方米;7、農賠水為0.6元/立方米。兩部制水價:供水部門將水價分解為兩部分的水價制度。一部分按用水規模或占用容量收費;另一部分按實際用水量計量收費。包括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商品水市場是一個受水文氣象因素影響較大的特殊市場,不同水文年份,供水單位實際售水量存在較大差距。實行兩部制水價有利于緩解售水量年際變化造成供水生產經營收入不穩定,有利于提高用水戶節水意識,促進節約用水。 用水實行一戶一表,按表計量,水表應當符合計量標準,用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1、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納水費,不得拖欠和拒付;2、不得改變用水性質;3、不得擅自拆除、損壞水表等計量設備;4、不得盜用或者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供用水。禁止在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范圍和農村供水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1、開展取土、采砂、打樁等作業;2、排放有毒有害物質;3、堆放垃圾、糞便等廢棄物、污染物;4、從事畜禽養殖;5、擅自改造、遷移或者拆除農村集中供水設施。綜上所述,農村供水范圍大,管線長,漏損率較高,運行和維修養護成本也較高,推行兩部制水價制度,是促進農村供水工程良性可持續運行的必要措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十九條農村集中供水實行計量收費,推行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供水價格低于合理成本的,應當依法調整價格,如未予調整造成供水單位政策性虧損的,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給予供水單位適當補貼。第二十條供水單位應當對生活特殊困難的用戶在供水價格上給予適當優惠,因此造成政策性虧損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供水單位適當補助。第二十一條用水實行一戶一表,按表計量,水表應當符合計量標準。用水實行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第3種觀點: 村級飲水管理制度是為了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農村飲水安全,改善農村居民的生活和生產條件,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村級飲水管理方法如下:1、供水必須優先保證村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不得用于灌溉和其他用水;2、對供水水源實行嚴格的保護措施,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立保護標志牌,村委會成立供水管理部門負責對供水水源的保護,定期監督檢查;3、供水主管網兩側各3米,禁止從事建筑、開挖溝渠、打樁打井、爆破等損壞供水設施及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4、新裝、改裝、拆除供水設施的,需提前向縣級以上供水主管部門書面申請,經審查批準后,由村供水管理部門組織施工及負責竣工驗收;5、供水工程使用的管件、材料、設備和器具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產品質量標準和衛生許可標準;6、建立健全水質檢驗制度。水源井周圍半徑50米的范圍內不得設置滲水廁所、滲水坑、糞坑、垃圾堆和廢渣堆等污染源,不得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劇毒的農藥,不得鋪設污水渠道,不得從事破壞深層土層的活動,每年至少對自來水采樣送有關部門檢驗1次,當水源水質發生異常變化時,應增加監測的頻次,并將檢驗結果及時公布,確保自來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7、當水源遭受嚴重污染,直接危及人的健康時,供水廠應立即停止供水同時向上級部門報告;8、自來水實行定時供水,因施工、維修等原因確需暫停供水的,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因發生災害或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供水設施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撓或干擾搶修工作的進行。法律依據《村級飲水管理制度》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國家和省農村飲水安全規劃,以解決農村居民和農村中小學師生飲水安全為主要目標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丁程和分散供水丁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設施、水廠、泵站、公共輸配水管網以及相關附屬設施。第三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礎設施,其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因地制宜、統籌城鄉、分類指導、多措并舉的原則。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投資建設、經營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向農村延伸城鎮公共供水管網,發展城鄉一體化供水。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村民用水管理制度一般都是為了保證村民用水供應的長期穩定性和衛生安全性,本著因地制宜、從實際出發的原則,由村委會和自來水管委會共同研究制定。法律依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和保護水資源的義務。對節約和保護水資源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2種觀點: 為加強農村自來水管理,規范農村供水用水活動,保障農村供水用水安全,保障農村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用水需要,維護用水戶和供水單位的合法權益,各地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的農村自來水管理條例。
第3種觀點: 村級飲水管理制度是為了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農村飲水安全,改善農村居民的生活和生產條件,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村級飲水管理方法如下:1、供水必須優先保證村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不得用于灌溉和其他用水;2、對供水水源實行嚴格的保護措施,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立保護標志牌,村委會成立供水管理部門負責對供水水源的保護,定期監督檢查;3、供水主管網兩側各3米,禁止從事建筑、開挖溝渠、打樁打井、爆破等損壞供水設施及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4、新裝、改裝、拆除供水設施的,需提前向縣級以上供水主管部門書面申請,經審查批準后,由村供水管理部門組織施工及負責竣工驗收;5、供水工程使用的管件、材料、設備和器具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產品質量標準和衛生許可標準;6、建立健全水質檢驗制度。水源井周圍半徑50米的范圍內不得設置滲水廁所、滲水坑、糞坑、垃圾堆和廢渣堆等污染源,不得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劇毒的農藥,不得鋪設污水渠道,不得從事破壞深層土層的活動,每年至少對自來水采樣送有關部門檢驗1次,當水源水質發生異常變化時,應增加監測的頻次,并將檢驗結果及時公布,確保自來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7、當水源遭受嚴重污染,直接危及人的健康時,供水廠應立即停止供水同時向上級部門報告;8、自來水實行定時供水,因施工、維修等原因確需暫停供水的,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因發生災害或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供水設施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撓或干擾搶修工作的進行。法律依據《村級飲水管理制度》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國家和省農村飲水安全規劃,以解決農村居民和農村中小學師生飲水安全為主要目標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丁程和分散供水丁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設施、水廠、泵站、公共輸配水管網以及相關附屬設施。第三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礎設施,其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因地制宜、統籌城鄉、分類指導、多措并舉的原則。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投資建設、經營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向農村延伸城鎮公共供水管網,發展城鄉一體化供水。
第1種觀點: 《農田水利灌溉管理辦法》是國務院發布的規范農田水利管理和灌溉用水行為的法規,重點關注水資源節約、科學配置與高效利用,加強農村水利設施建設和管理,明確責任主體,切實保障農業生產。《農田水利灌溉管理辦法》于2003年10月1日開始實施,該法規共分五章24條,從改進農田水利制度、合理安排用水、加強水利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等方面對農田水利進行規范和管理。其中,辦法第一章指出了管理的宗旨和任務,辦法第二章規定了農田水利的利用與保護原則、計劃與實施等內容,辦法第三章明確了水權的取得與管理機制,辦法第四章則對農田水利設施的建設、運營管理和維護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辦法第五章則主要是附則和法規實施日期的說明。在農田水利的管理中,《農田水利灌溉管理辦法》對水的節約利用和水資源的科學配置等方面提出了若干要求和規范。此外,《農田水利灌溉管理辦法》還明確了農田水利設施建設投入的來源和程序,強化了水務管理制度和責任主體。如何保障農業用水權的合法性?《農田水利灌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依照法定程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的農業用水權應當登記備案,并授予其使用證書。未經許可使用農業用水的,應當依法承擔違法用水的法律責任。《農田水利灌溉管理辦法》為保障農業生產和農村發展提供了法律支持,在農村水利設施建設、運營管理和水資源的合理配置等方面提供了具體規范。需要農業從業者和相關管理部門共同遵守,并積極推動該法規的有效實施。【法律依據】:《農田水利灌溉管理辦法》第三條 國家實行水權制度,水權是農田水利的法律地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享有依法取得的農業用水權,水權受法律保護。
第2種觀點: 律師解答:《農田水利灌溉管理辦法》于2003年10月1日開始實施,該法規共分五章24條,從改進農田水利制度、合理安排用水、加強水利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等方面對農田水利進行規范和管理。其中,辦法第一章指出了管理的宗旨和任務,辦法第二章規定了農田水利的利用與保護原則、計劃與實施等內容,辦法第三章明確了水權的取得與管理機制,辦法第四章則對農田水利設施的建設、運營管理和維護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辦法第五章則主要是附則和法規實施日期的說明。在農田水利的管理中,《農田水利灌溉管理辦法》對水的節約利用和水資源的科學配置等方面提出了若干要求和規范。此外,《農田水利灌溉管理辦法》還明確了農田水利設施建設投入的來源和程序,強化了水務管理制度和責任主體。【法律依據】:《農田水利灌溉管理辦法》第三條 國家實行水權制度,水權是農田水利的法律地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享有依法取得的農業用水權,水權受法律保護。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國家標準《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 5084-2021)規定了農田灌溉水質要求、監測與分析方法和監督管理要求。該標準適用于以地表水、地下水作為農田灌溉水源的水質監督管理。城鎮污水(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除外)以及未綜合利用的畜禽養殖廢水、農產品加工廢水和農村生活污水進入農田灌溉渠道,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按該標準進行監督管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水資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必須遵守本法。海水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另行規定。第三條 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水塘、水庫中的水,屬于集體所有。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第四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項事業。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第五條 國家保護水資源,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自然植被,種樹種草,涵養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
第1種觀點: 一、國家標準《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 5084-2021)規定了農田灌溉水質要求、監測與分析方法和監督管理要求。該標準適用于以地表水、地下水作為農田灌溉水源的水質監督管理。城鎮污水(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除外)以及未綜合利用的畜禽養殖廢水、農產品加工廢水和農村生活污水進入農田灌溉渠道,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按該標準進行監督管理。二、污水灌溉一直都是造成農田土壤環境污染、農產品安全隱患,影響消費者健康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國農田灌溉水差異性明顯,南方多為水質性缺水,北方則為資源性缺水。水質性缺水的原因是污染造成的水質惡化而缺水,資源性缺水則是水源較少,降水條件差等原因造成的缺水。而參考南北農田灌溉水源的實際情況,其實污水控制主要集中在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和水質的處理上。GB 5084—2005的適用范圍僅為“全國以地表水、地下水、處理后的養殖業廢水及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的工業廢水作為水源的農田灌溉用水”。 GB 5084—2021則將范圍進一步擴展到了“城鎮污水(工業廢水和醫療污 水除外)以及未綜合利用的畜禽養殖廢水、農產品加工廢水和農村生活污水進入農田灌溉渠道,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都需要按本標準進行監督管理”。三、農田灌溉水基本檢測項目。基本檢測項目屬于必檢項目,影響農作物生長、 發育, 并對土壤、 地下水有潛在風險, 以及長期灌溉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有嚴重影響的因素。 基本檢測項目共 16 項, 包括五日生化需氧量(BOD 5 ) 、 化學需氧量(COD Cr ) 、懸浮物、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 水溫、 pH 值、 全鹽量、 氯化物、 硫化物、 總汞、鎘、 總砷、 鉻(六價)、鉛、 糞大腸菌群數和蛔蟲卵數。 農田灌溉水質應滿足上述項目相應指標的要求, 以保障農作物的正常生長、 產量及品質, 避免環境質量和農產品質量受到威脅, 管理部門應加強對以上項目的監測, 確保農田灌溉水質基本檢測項目符合《標準》 要求。四、農田灌溉水控制檢測項目。選擇控制項目為對環境或農作物生長和農產品品質有一定影響的因素, 一般情況下這類因素在灌溉水體中含量較少, 但如果灌溉水源受到污染, 可導致農田土壤、 地下水環境污染或農作物產量下降、 農產品品質變壞等, 因此將這些因素列為選擇控制項目。2005版《標準》 中選擇檢測項目有11 項, 包括銅、 鋅、 硒、 氟化物、 氰化物、 石油類、 揮發酚、 苯、 三氯乙醛、 丙烯醛、 硼。 本次《標準》 修訂, 16 項基本檢測項目不變, 在現行《標準》 11 項選擇控制項目的基礎上, 增加鎳、 氯苯、 1,2-二氯苯、 1,4-二氯苯、 硝基苯、 甲苯、 二甲苯、 異丙苯、 苯胺 9 項污染物, 共計 20 項選擇控制項目。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適用本法。本法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條 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第四條 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協調好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國家標準《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 5084-2021)規定了農田灌溉水質要求、監測與分析方法和監督管理要求。該標準適用于以地表水、地下水作為農田灌溉水源的水質監督管理。城鎮污水(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除外)以及未綜合利用的畜禽養殖廢水、農產品加工廢水和農村生活污水進入農田灌溉渠道,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按該標準進行監督管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水資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必須遵守本法。海水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另行規定。第三條 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水塘、水庫中的水,屬于集體所有。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第四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項事業。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第五條 國家保護水資源,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自然植被,種樹種草,涵養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國家標準《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 5084-2021)規定了農田灌溉水質要求、監測與分析方法和監督管理要求。該標準適用于以地表水、地下水作為農田灌溉水源的水質監督管理。城鎮污水(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除外)以及未綜合利用的畜禽養殖廢水、農產品加工廢水和農村生活污水進入農田灌溉渠道,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按該標準進行監督管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水資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必須遵守本法。海水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另行規定。第三條 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水塘、水庫中的水,屬于集體所有。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第四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項事業。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第五條 國家保護水資源,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自然植被,種樹種草,涵養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縣域可分配水量,包括淺層地下水可開采量、當地地表水可利用量及域外可調入水量。地下水取水量核定到機井口,地表水取水量核定到揚水點或斗渠口。縣域可分配水量不得高于“三條紅線”用水總量控制指標。農業可分配水量,為縣域可分配水量扣除合理的生活、非農生產、生態環境用水量和預留水量后的剩余水量。法律依據:《河北省水權確權登記辦法》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精神,運用市場機制優化配置水資源,探索建立水權水市場制度,突破農業水價改革難題,促進水資源節約保護,做好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試點工作,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先行在省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試點區各縣(市、區)實施,其他縣(市、區)可參照執行。第三條 按照政府主導、公平公開,可以持續、留有余量,生活優先、注重生態的原則,科學合理地將縣域內可以持續使用的水量分配給取用水單位和個人,對水資源使用權(以下簡稱“水權”)進行確權登記。第四條 生活、非農生產、生態環境用水以取水許可的形式確定各取用水戶的水權。農業(農林牧漁)用水按耕地面積確定各用水戶的水權,即按地定水,水隨地走,分水到戶。第五條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水權確權登記實施方案,經本級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2種觀點: 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制度是怎樣的1、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環節繁多,包括合同的洽談、草擬、評審、簽訂、下達、交底、學習、責任分解、履行跟蹤、變更、中止、解除、終止等,施工單位要規范本單位的合同管理,就應該首先就合同管理全過程的每一個環節建立和健全一系列可操作的合同管理制度,使其合同管理有章可循,自覺執行合同條款,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是合同當事人一切行為的最高準則。2、簽訂合同的甲、乙雙方,經濟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沒有主從關系。在實際工作中,承發包雙方忽視合同的嚴肅性,違背合同的等價有償原則,以各自的經濟利益為中心,隨意違背合同條款。甲、乙雙方的這些違約行為,最終導致工程經濟糾紛的發生。合同交底制度、責任分解制度、每日工作報送制度及進度款審查批準制度是每一個建筑單位都應該建立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簽訂后,合同管理人員應該對各級項目管理人員和各工作組負責人進行合同交底,對合同的主要內容做出解釋和說明,形成合同交底制度。責任分解制度則是指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人員將各種合同時間的責任分解落實到各工作小組,明確其工作范圍和責任,通過合同任務的層層分解將任務落實到人,協調各方面積極配合共同實施合同。3、而每日工作報送制度要求各職能部門將本部門的工作情況及未來一周的工作計劃報送到合同管理處,能夠確保合同管理人員及時掌握工程信息,對各種問題做出正確決策。鑒于當前成本核算人員因對現場合同情況不熟悉而不能將費用索賠的項目及時納入當月付款要求中的現狀,建立進度款審查批準制度有利于合同管理部門從合同角度對進度款進行審核。作為一名合同管理人員,應該能夠熟練運用建筑單位所設立的各項合同管理制度,將各項制度落到實處,將其作為實現合同管理工作的有力武器。對工程風險進行綜合管理。只有抓住合同管理這個核心,才可能統籌調控整個建筑工程項目的運行狀態,實現建設目標。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哪些調解工作制度一般來說,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一是崗位責任制度。二是糾紛登記制度。三是統計制度。四是文書檔案管理制度。五是回訪制度。六是糾紛排查制度。七是糾紛信息傳遞與反饋制度。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嗎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國家建立健全的什么制度依法確保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國家建立健全失業保險制度,依法確保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并促進其實現就業。國家鼓勵企業增加就業崗位,扶持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就業,對下列企業、人員依法給予稅收優惠:(一)吸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達到規定要求的企業;(二)失業人員創辦的中小企業;(三)安置殘疾人員達到規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殘疾人的企業;(四)從事個體經營的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五)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六)國務院規定給予稅收優惠的其他企業、人員。怎么進行房屋初始登記進行房屋初始登記:一、申請:房屋所有權人(單位)辦理房屋登記確權必須到房地產交易監理所進行申報,按規定要求填寫申請表格,并按規定提交房地產登記確權的有關證件資料。二、收件。三、初審。四、實地復核調查。五、審查。六、審批。七、繕證。八、發證。《建設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第四條 承發包雙方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相應資質條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對合同范圍內的工程實施建設時,發包方必須具備組織協調能力;承包方必須具備有關部門核定的資質等級并持有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第五條 凡進行工程建設,承發包雙方必須在中標后的規定時限內,或開工前依法簽訂書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方利益及擾亂建筑市場秩序。第七條 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初步設計已經批準;2、工程項目已經列人年度建設計劃;3、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和有關技術資料;4、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來源已經落實;5、招投標工程,中標通知書已經下達。第八條簽訂施工合同,必須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條件”,明確約定合同條款。對可能發生的問題,要約定解決辦法和處理原則。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內容:1、工程名稱、地點、范圍、內容,工程價款及開竣工日期;2、雙方的權利、義務和一般責任;3、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要求和工期調整的處置辦法;4、工程質量要求、檢驗與驗收方法;5、合同價款調整與支付款方式;6、材料、設備的供應方式與質量標準;7、設計變更;8、竣工條件與結算方式;9、違約責任及處置辦法;10、爭議解決方式;11、安全生產防護措施。第九條發包方可以將組織、管理和協調工程建設的權力及職責,委托給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承擔。在簽訂監理委托合同時,應明確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并寫進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賦予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應與監理委托合同中明確的權限、責任一致。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1. 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2. 單位設立證明或個人身份證明 3. 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合法產權證明法律依據:《關于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 第四條 確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遵循“主體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則,按照鄉(鎮)、村和村民小組農民集體三類所有權主體,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凡是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界線存在的,土地應確認給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發證到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對于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界線不存在、并得到絕大多數村民認可的,應本著尊重歷史、承認現實的原則,對這部分土地承認現狀,明確由村農民集體所有;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應依法確認給鄉(鎮)農民集體。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村民用水管理制度一般都是為了保證村民用水供應的長期穩定性和衛生安全性,本著因地制宜、從實際出發的原則,由村委會和自來水管委會共同研究制定。法律依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和保護水資源的義務。對節約和保護水資源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2種觀點: 村級飲水管理制度是為了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農村飲水安全,改善農村居民的生活和生產條件,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村級飲水管理方法如下:1、供水必須優先保證村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不得用于灌溉和其他用水;2、對供水水源實行嚴格的保護措施,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立保護標志牌,村委會成立供水管理部門負責對供水水源的保護,定期監督檢查;3、供水主管網兩側各3米,禁止從事建筑、開挖溝渠、打樁打井、爆破等損壞供水設施及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4、新裝、改裝、拆除供水設施的,需提前向縣級以上供水主管部門書面申請,經審查批準后,由村供水管理部門組織施工及負責竣工驗收;5、供水工程使用的管件、材料、設備和器具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產品質量標準和衛生許可標準;6、建立健全水質檢驗制度。水源井周圍半徑50米的范圍內不得設置滲水廁所、滲水坑、糞坑、垃圾堆和廢渣堆等污染源,不得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劇毒的農藥,不得鋪設污水渠道,不得從事破壞深層土層的活動,每年至少對自來水采樣送有關部門檢驗1次,當水源水質發生異常變化時,應增加監測的頻次,并將檢驗結果及時公布,確保自來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7、當水源遭受嚴重污染,直接危及人的健康時,供水廠應立即停止供水同時向上級部門報告;8、自來水實行定時供水,因施工、維修等原因確需暫停供水的,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因發生災害或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供水設施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撓或干擾搶修工作的進行。法律依據《村級飲水管理制度》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國家和省農村飲水安全規劃,以解決農村居民和農村中小學師生飲水安全為主要目標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丁程和分散供水丁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設施、水廠、泵站、公共輸配水管網以及相關附屬設施。第三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礎設施,其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因地制宜、統籌城鄉、分類指導、多措并舉的原則。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投資建設、經營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向農村延伸城鎮公共供水管網,發展城鄉一體化供水。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除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織實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條 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協調好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并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六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并保護其合法權益。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有依法保護水資源的義務。第七條 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除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織實施。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gb 50242-2002 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 50268-2008 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條 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嚴格實施崗位質量規范、質量責任以及相應的考核辦法。第六條 國家鼓勵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鼓勵企業產品質量達到并且超過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對產品質量管理先進和產品質量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標準(GB 50288-2018)包含了工程等級劃分,設計標準,總體設計,蓄水、引水和提水工程,灌溉輸配水系統,排水系統,田間工程,灌排建筑物等內容。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第十條 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項目提出、組織起草、征求意見和技術審查。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編號和對外通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擬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是否符合前款規定進行立項審查,對符合前款規定的予以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建議,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建議,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立項的,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強制性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批準發布或者授權批準發布。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強制性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對滿足基礎通用、與強制性國家標準配套、對各有關行業起引領作用等需要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推薦性國家標準。 推薦性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中國水利網站7月6日訊 6月30日,水利部發布2020年第10號公告,批準發布《農田排水工程技術規范》等3項水利行業標準,3項標準將于2020年9月30日起實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