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給他人無實質性作用。公民使用身份證、戶口本解決重要事務時,通常要求本人到場并擁有本人身份證和戶口本,委托他人解決的,需要符合委托代理的法律要求。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管理法》第十三條 公民從事有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一)常住戶口登記項目變更;(二)兵役登記;(三)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四)申請辦理出境手續;(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其他情形。依照本法規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從事前款規定的有關活動,可以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證明方式證明身份。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證,房產證是不能隨便拍照給陌生人看的。防止用心不良的人用此證及此證上的信息做違法的事情,使自己受害。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第三十七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第四十九條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