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申請人可以到現居住地的社區受理中心進行辦理。申請辦理居住證應當提交以下的一些資料,并且符合以下的條件: 第一,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的,譬如說擁有房產或者擁有出租房,但是要提供相應的租房合同。 第二,在本市有穩定的就業,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戶籍的親屬就讀、進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滿6個月的。這個時候需要以勞動合同、社保記錄、學籍檔案以及學生證為準。 申請人應當根據申辦條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并對申辦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這里的話我們需要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可能會有所不同。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收到申報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應當會出具受理憑證,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補齊材料。主要還是應當以當地的社區受理服務中心的回復為準。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八條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制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居住地證明辦理流程:1、公民到實際居住地社區(村)居委會開具居住證明。2、找轄區管段民警確認實際居住情況后,當地派出所會同意開具居住證明并蓋章。3、到公安機關委托的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務站申請辦理。居住地證明需要的材料:1、自有住房的,提供房產證或者不動產權證明。2、租房的,需要提供租賃合同,還有租房完稅證明,以及房東房產證、身份證。3、租住單位公房的,需要提供單位房管部門開具的住房證明(加蓋公章),和房產證(用途為住宅)的復印件。4、租住無房產證的農民房,提供:房屋地契證明;建房屋審批證明;村委會開具的,由村委會主任、村黨支部書記聯合簽字的房屋情況證明。以上三種證明之一就可以。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四條 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證件的簽發機關和簽發日期。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制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后最長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