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無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開工證的違法施工應當受到處罰的問題。之所以定性為非法,其中主要原因就是該項目違反建設程序,在沒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的開工證的情況下進行施工。凡是不具備開工證的建設工程就屬于違法建設項目。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1種觀點: 規劃部門通常根據以下標準認定違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建筑物或構筑物。在鄉村規劃區內,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建筑物或構筑物。未經批準的臨時性建設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性建設的建筑物或構筑物,特別是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臨時建設。違反法律法規建設的建筑物或構筑物。擅自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的建筑。通過偽造相關材料騙取主管部門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開、堵門窗,改變建筑物外立面的情況。此外,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在農用地、林業用地等非建設用地上建設的行為也被視為違建。規劃部門在認定違建時,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如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確保建筑活動符合法定規劃許可和土地利用規劃。 如您有任何其他問題,歡迎來電咨詢13146663812,安啟博律師竭誠為您服務。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或違反國家有關標準編制城鄉規劃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處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具體裁量為:初次違反,自愿履行的處一倍罰款;多次違反,自愿履行或初次違反,確定履行的處1.5倍罰款;多次違反又不自愿履行的,處1.5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應責令停業整頓;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2、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必須立即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具體裁量為:初次違反,自愿履行的處一倍罰款;多次違反,自愿履行或初次違反,確定履行的處1.5倍罰款;多次違反又不自愿履行的,處1.5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應責令停業整頓;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1、違法占用集體土地或農用地進行建設, 處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沒收;罰款。3、對歷史和原因形成的違建處理:因為歷史原因和社會原因,居民房屋存在大量未辦理土地使用手續或規劃手續情況,這種情況下不宜按照違章建筑處理,特別是在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中這類矛盾尤為凸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和原則,應當組織規劃、土地、執法等部門對于未辦理關手續的建筑物進行認定,認定為合法的要給予補償,認定違法的不予補償;但是也不能排除一些地方為實現拆遷速度,將一些歷史原因形成的違章建筑強制拆除。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法律賦予了鄉鎮政府對鄉村規劃區內違法建設的處理權。賦予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強制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十二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落實行政執法程序制度,關鍵要建立形成制度化、常態化的工作模式和運行機制。一是要健全完善行政辦理工作機制。行政辦理主要涉及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確認、行政鑒定、行政給付等依申請行政執法行為。要依據職權特點,著力完善行政辦理的立案受理、審查決定、案卷管理、統計分析、上報備案等工作運行機制,明確環節分工,細化崗位職責,落實責任人員,做到設置合理,流程清楚,責任明晰,科學規范。在行政辦理工作機制中,要強化目標管理和責任考核,創新管理服務模式,減少中間環節,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二是要健全完善行政執法工作機制。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監督檢查等依職權行政執法行為,涉及行政相對人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執法機關和環保部門形象,是行政執法程序規范的重點。要按照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的要求,嚴格執法程序,規范執法手段措施。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進一步健全表明身份、說明理由、聽取申辯、調查取證、聽證、審查決定、送達等執法工作流程,統一規范執法文書、執法手段措施、執法舉止語言,做到文明執法,嚴格執法進一步規范當場處罰行為和即時性強制行為,充分保障相對人的陳述權和申辯權,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的專業化和規范化水平。三是要健全完善行政執法監督監控機制。缺少制約的權力,必然會產生腐敗。健全行政執法監督監控機制,是減少權力濫用和程序違法的重要環節。要加強部門法制機構的法制監督能力,定期檢查指導本部門執法程序的落實和執行情況格規范委托執法行為,要加強對受委托單位行政執法行為的經常性監督善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制度,加強對重大行政處罰行為的監督管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規范化、標準化、信息化管理,加強互聯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與政務服務平臺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在線辦理水平。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并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3種觀點: 執法主體,是指執法活動的承擔者。執法活動是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活動,這就要求承擔行政執法活動的機關或組織,要具備相應的條件或資格并經國家有關機關的合法許可。一、執法人員需要什么條件可以執法1、執法人員需要的條件具體如下:(1)可以執法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2)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二、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遵守什么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遵守以下事項:1、出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身份;2、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3、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4、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當場處罰決定書;5、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三、司法和執法的區別1、主體不同:執法主體為國家行政機關機器公職人員;司法主體為司法機關(法院和檢察院)及其公職人員。2、內容不同:執法為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進行管理,內容比司法廣泛;司法對象是案件,主要內容是裁決涉及法律問題的糾紛和爭議及對有關案件進行處理。3、程序要求不同:執法有相應的程序性規定,執法活動相對不如司法活動的程序性要求嚴格;司法有嚴格的程序性要求,如果違反程序將導致司法行為的無效和不合法。4、優先原則不同:執法強調迅速、簡便、快捷,即效率至上;司法追求公開、公平、公正。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條 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第七十九條 地方性法規、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公布后,及時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中國人大網、本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網站以及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載。在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文本為標準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