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為了規范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維護城鄉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制定本意見。法律依據:《關于規范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所稱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實施城鄉規劃行政處罰的部門(以下簡稱處罰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對違法建設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享有的自主決定權。本意見所稱違法建設行為,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行為。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違反規劃許可的處罰種類一般是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限期拆除、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和罰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為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強化對行政執法權的監督制約,促進依法行政,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及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法律依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強化對行政執法權的監督制約,促進依法行政,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及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各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時,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職權范圍內選擇對當事人是否進行處罰以及處罰種類、幅度的權限。第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公平、公正、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以及程序正當和綜合裁量原則。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為了規范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維護城鄉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制定本意見。法律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規范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所稱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實施城鄉規劃行政處罰的部門(以下簡稱處罰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對違法建設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享有的自主決定權。本意見所稱違法建設行為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行為。第三條 對違法建設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區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和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時,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職權范圍內選擇對當事人是否進行處罰以及處罰種類、幅度的權限。法律依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強化對行政執法權的監督制約,促進依法行政,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及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各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時,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職權范圍內選擇對當事人是否進行處罰以及處罰種類、幅度的權限。第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公平、公正、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以及程序正當和綜合裁量原則。第五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并處或應當先沒收違法所得再作其他處罰的,不得選擇適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減輕處罰情形除外;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以行政處罰”表述的,應當書面送達當事人相關法律文書,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在規定期限內已改正的,不得直接實施行政處罰。限期改正的期限應當根據違法行為正常情況下改正所需的時間確定,對拆除等較為復雜的改正情節,一般情況下為3天。法律、法規、規章對責令改正的限期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 5 以上 10 以下的罰款。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二)違反國家有關標準編制城鄉規劃的。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對違法建設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區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和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違法建設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一)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在限期內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夠使建設工程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的。(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開工建設,但已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文件,且建設內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夠符合審查文件要求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1種觀點: (1)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時候,必須要符合事實的情理,要做到公平公正的態度,并且還要出于善意的目的。(2)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時候,必須要以正當的目的為出發點。(3)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時候,一定要遵循法律規定,做到合法行使。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包括哪些權利?1、在行政處罰幅度內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在對行政管理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時,可在法定的處罰幅度內自由選擇。它包括在同一處罰種類幅度的自由選擇和不同處罰種類的自由選擇。2、選擇行為方式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在選擇具體行政行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權的權力,它包括作為與不作為。3、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限的自由裁量權:有相當數量的行政法律、法規均未規定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時限,這說明行政機關在何時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上有自由選擇的余地。4、對事實性質認定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為性質或者被管理事項的性質的認定有自由裁量的權力。5、對情節輕重認定的自由裁量權:我國的行政法律、法規不少都有“情節較輕的”、“情節嚴重的”這樣語義模糊的詞,又沒有規定認定情節輕重的法定條件,這樣行政機關對情節輕重的自由裁量權。6、決定是否執行的自由裁量權:即對具體執行力的行政決定,法律、法規大都規定有行政機關決定是否執行。二、城市管理行政處罰從重處罰的情形有哪些?(一)群眾多次舉報,嚴重擾亂城市管理秩序的;(二)一年內發生3次以上違法行為;(三)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四)逃避、妨礙或者暴力阻礙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檢查的;(五)轉移、隱匿、銷毀證據或者有關材料的;(六)不配合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或者故意提供虛假證據的;(七)不聽執法人員勸告或者拒不改正,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八)擾亂城市管理秩序,且因此引發群體事件的;(九)違法行為社會影響惡劣,造成影響面較廣的;(十)對舉報人或者執法人員實施打擊報復,查證屬實的;(十一)在專項整治期間從事相關違法行為的;(十二)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可以設定任何種類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2.國務院是最高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行政法規不得超越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另行作出行政處罰規定。3.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地方性法規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另行作出行政處罰規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六條 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另外,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1、在行政處罰幅度內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在對行政管理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時,可在法定的處罰幅度內自由選擇。它包括在同一處罰種類幅度的自由選擇和不同處罰種類的自由選擇。2、選擇行為方式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在選擇具體行政行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權的權力,它包括作為與不作為。3、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限的自由裁量權:有相當數量的行政法律、法規均未規定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時限,這說明行政機關在何時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上有自由選擇的余地。4、對事實性質認定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為性質或者被管理事項的性質的認定有自由裁量的權力。5、對情節輕重認定的自由裁量權:我國的行政法律、法規不少都有“情節較輕的”、“情節嚴重的”這樣語義模糊的詞,又沒有規定認定情節輕重的法定條件,這樣行政機關對情節輕重的自由裁量權。6、決定是否執行的自由裁量權:即對具體執行力的行政決定,法律、法規大都規定有行政機關決定是否執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間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1種觀點: 1、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公正,就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要出于公心,做到“相同情況相同處理,不同情況不同處理”;善意,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權時,要出于善良的意愿,不是圖報復;合乎情理,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權時,要合乎人們的正常思維,是出于一個正常人的通常考慮而做出的行為。要合乎符合社會客觀規律,如責令當事人撤除侵權商品上的商標標識,應視數量的多少而定,不能要求幾分鐘內完成。2、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僅為正當目的。僅為正當目的,是針對非正當目的而言的。非正當目的,是指出于私利等非正常的考慮。“私利”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可分為“直接私利”和“間接私利”兩種。3、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任何法律、法規的制定,都有它的價值取向,那就是法所追求的目的。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如果偏離乃至離法的目的,必然導致行政不合理,自由裁量權也就成了個人私利、圖報復的工具了。如為罰款而罰款,為完成罰款任務而執法,既屬此種情形。一、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是多久?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為2年,在違法行為發生后2年內未被行政機關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修訂后的《稅收征管法》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5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連續狀態,是指行為人連續實施數個同一種類的違法行為;繼續狀態,是指一個違法行為在時間上的延續。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為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強化對行政執法權的監督制約,促進依法行政,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及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法律依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強化對行政執法權的監督制約,促進依法行政,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及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各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時,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職權范圍內選擇對當事人是否進行處罰以及處罰種類、幅度的權限。第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公平、公正、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以及程序正當和綜合裁量原則。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1)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時候,必須要符合事實的情理,要做到公平公正的態度,并且還要出于善意的目的。(2)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時候,必須要以正當的目的為出發點。(3)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時候,一定要遵循法律規定,做到合法行使。法律依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及具體細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時,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職權范圍內選擇對當事人是否進行處罰以及處罰種類、幅度的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