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一般來講,以合同原件為準,有原件用原件,原件具有法律效力,而復印件一般作為留存使用,效力比原件要低,除非經與原件核對后雙方簽字且注明與原件效力相同,這才同原件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法律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經合同當事人同意,復印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條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公民辦理土地使用證的方式是:1、土地登記申請人持有關土地權屬來源證明相關材料,向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后辦理;2、對土地登記申請人的土地采取實地調查、核實、測量、繪制宗地草圖及紅線圖;3、土地登記機關對土地使用者提交的土地登記申請書、權屬來源材料和地籍調查結果進行審核;4、審核通過的,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證辦理程序有(1)申請登記。由用地者到市國土資源局地籍科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和建設用地許可證建筑許可證,房產證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文件。(2)地籍調查。由國土資源局派人到實地調查,全面核實士地登記申請的內容,計算宗地面積,繪制宗地圖。(3)權屬審核。由國土資源局專職人員對申請登記的土地權屬性質用途權屬來源、宗地面積等進行審核。(4)注冊登記。填寫《土地登記卡》、《土地歸戶卡》和《土地使用證》。(5)頒發土地證書。申請人憑身份證和《土地使用登記收件單》,領取《土地使用證》。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公民辦理土地使用證應由申請人持申請書、身份證、戶口本和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材料到國土資源局辦證大廳提出申請,受理登記、資料審查通過后派員實地勘測、四鄰指界、完善各種資料并擬經辦意見,憑土地信息中心辦文回執單及個人身份證報國土資源局繳費領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三條 國家依法對土地實行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第二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