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1.檢查壩基、基礎排水設施的工況正常與否;滲漏水量、顏色、氣味、渾濁度、酸堿度、溫度有無變化;檢查兩岸壩端、壩體與岸坡連接處附近有無裂縫、錯動、滲水、崩漏、溶蝕、隆起、塌坑、蟻穴、獸洞等;壩址近區有無陰濕、滲水、管涌、流土、隆起、塌陷或其他損壞現象等。2.檢查溢洪道底板和側墻是否有開裂、淘空、沖毀、崩塌,進口是否擅自加高或有堆積物,兩岸邊坡是否穩定等。3.檢查壩體是否有裂縫、蟻穴、鼠害等。 法律依據:《水庫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應組織所屬小型水庫編制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應與防汛搶險應急預案協調一致。第二十七條 水庫管理單位或管護人員發現大壩險情時應立即報告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地方人民政府,并加強觀測,及時發出警報。第二十八條 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應結合防汛搶險需要,成立應急搶險與救援隊伍,儲備必要的防汛搶險與應急救援物料器材。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1.檢查壩基、基礎排水設施的工況正常與否;滲漏水量、顏色、氣味、渾濁度、酸堿度、溫度有無變化;檢查兩岸壩端、壩體與岸坡連接處附近有無裂縫、錯動、滲水、崩漏、溶蝕、隆起、塌坑、蟻穴、獸洞等;壩址近區有無陰濕、滲水、管涌、流土、隆起、塌陷或其他損壞現象等。2.檢查溢洪道底板和側墻是否有開裂、淘空、沖毀、崩塌,進口是否擅自加高或有堆積物,兩岸邊坡是否穩定等。3.檢查壩體是否有裂縫、蟻穴、鼠害等。 法律依據:《水庫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應組織所屬小型水庫編制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應與防汛搶險應急預案協調一致。第二十七條 水庫管理單位或管護人員發現大壩險情時應立即報告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地方人民政府,并加強觀測,及時發出警報。第二十八條 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應結合防汛搶險需要,成立應急搶險與救援隊伍,儲備必要的防汛搶險與應急救援物料器材。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是為加強水庫大壩(以下簡稱大壩)安全管理,規范大壩安全鑒定工作,保障大壩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由水利部修訂頒布,2003年8月1日起施行。水庫大壩包括永久性擋水建筑物,以及與其配合運用的泄洪、輸水和過船等建筑物,事關重大,危險性高,在日常運行管理上必須保證其安全。水庫大壩分三個安全等級,鑒定的安全評價包括工程質量評價、大壩運行管理評價、防洪標準復核、大壩結構安全、穩定評價、滲流安全評價、抗震安全復核、金屬結構安全評價和大壩安全綜合評價等幾個方面。法律依據:《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大壩安全鑒定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水利部大壩安全管理中心對全國的大壩安全鑒定工作進行技術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所轄的大壩安全鑒定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機構(以下稱鑒定審定部門)按本條第四、五款規定的分級管理原則對大壩安全鑒定意見進行審定。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大型水庫和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50m以上中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意見;市(地)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其他中型水庫和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30m以上小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意見;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其他小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意見。流域機構審定其直屬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意見;水利部審定部直屬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意見。
第3種觀點: 為加強水庫大壩(以下簡稱大壩)安全管理,規范大壩安全鑒定工作,保障大壩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于壩高15m以上或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上水庫的大壩。壩高小于15m或庫容在10萬立方米~100萬立方米之間的小型水庫的大壩可參照執行。本辦法適用于水利部門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轄的大壩。其它部門管轄的大壩可參照執行。本辦法所稱大壩包括永久性擋水建筑物,以及與其配合運用的泄洪、輸水和過船等建筑物。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大壩安全鑒定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水利部大壩安全管理中心對全國的大壩安全鑒定工作進行技術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所轄的大壩安全鑒定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機構(以下稱鑒定審定部門)按本條款規定的分級管理原則對大壩安全鑒定意見進行審定。大型水庫和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50m以上中型水庫的大壩安全評價,由具有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甲級資質的單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關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承擔。法律依據: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第七條大壩安全鑒定包括大壩安全評價、大壩安全鑒定技術審查和大壩安全鑒定意見審定三個基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