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醫療糾紛的核心法律規范有: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3、《執業醫師法》;4、《醫療糾紛的核心法律規范》;5、《醫療機構投訴管理辦法》。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后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醫療過失是醫務人員在診斷護理過程中所存在的失誤。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錯。這些過錯往往導致病人的不滿意或造成對病人的傷害,從而引起醫療糾紛。除了由于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醫療糾紛外,有時,醫方在醫療活動中并沒有任何疏忽和失誤,僅僅是由于患者單方面的不滿意,也會引起糾紛。這類糾紛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醫學知識,對正確的醫療處理、疾病的自然轉歸和難以避免的并發癥以及醫療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無道理的責難而引起的。亦有人稱之為醫療侵權糾紛,即醫療服務的提供者與接受者之間對醫療行為及其后果是否侵權及侵權責任的爭議。【法律法規】《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醫療機構投訴管理辦法》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暢通、便捷的投訴渠道,在醫療機構顯著位置公布投訴處理程序、地點、接待時間和聯系方式。鼓勵醫療機構加強輿情監測,及時掌握患者在其他渠道的訴求。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設置專門的投訴接待場所,接待場所應當提供有關法律、法規、投訴程序等資料,便于患者查詢。醫療機構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投訴管理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與人身安全。
第3種觀點: 醫療糾紛歸責的法律依據是:《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受到傷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