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兩種情況:1、飲用水源地的水庫不可以承包養魚。魚糞、多余的飼料、防止魚生病的各種魚藥會對養殖水體造成污染,所以不能在飲用水源地承包養魚。2、普通水庫可以承包給個人養魚。水庫養魚一般都是四大家魚鰱魚、鯉魚、鯽魚、草魚等。投放魚種的規格應大些,投放水庫的魚種要求規格整齊,游動活潑、體質健壯、無病無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三條 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跨市、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協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征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劃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范圍,確保飲用水安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3種觀點: 這得看水庫的用途,如果是一般灌溉性質的水庫是可以用于水產養殖的,找水庫所在地的鄉鎮承包水庫就可以了。還有種水庫是當地水源地,這種水庫是不承包的,也不允許進行開發,包括水產養殖的是不允許的。水庫承包給個人合法嗎如果水庫是集體所有的,那么適用土地承包法,需要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如果沒有這個程序,就屬于違法。如果水庫是國家所有,那么,承包的時候無需經過村民同意,而需要按照招投標的方式進行。水庫是否嚴禁個人承包水庫是可以被承包的。水庫本屬于公共設施,它是直接服務“三農”工程項目。它本身就享有,被:管理,使用及維護的權利。以前都是屬于國家或集體公益性所有。當然,一切的人力,財力都由國家和集體承擔,當然耗資也是較大的。(也存在管理的死角或盲區)。強化管理,嚴格責任,體制改革,勢在必行。那么,將水庫承包給私人,是合情合理的,而且也是符合現行的法規的。法律依據:《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九條大壩施工必須由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大壩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規定的設計文件、圖紙要求和有關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應當派駐代表,對施工質量進行監督檢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的,必須返工或者采取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