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1.水庫下游防護區的標準:一般應根據其重要性、不同標準洪災的損失及政治因素等進行確定。當出現大于或相應于該標準的洪水時,水庫應控制泄量使防護區的水位不高于保證水位或流量不大于安全泄量。2.水庫本身防洪標準:從保證大壩安全出發,需要分別擬定水庫防洪設計標準(正常運用)及校核標準(非常運用)。水庫設計洪水,是在正常運用情況下確定水庫有關參數和水工建筑物尺寸的依據。校核洪水是非常運用情況下校核大壩安全的依據。水庫的防洪設計標準主要根據大壩規模、效益、失事后造成的嚴重后果等因素,按照有關的規程、規范選定,必要時可通過經濟論證及綜合分析確定。法律依據:《水文情報預報規范》洪水要素重現期小于5年的洪水,為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為5年~20年的洪水,為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為20年~50年的洪水,為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大于50年的洪水,為特大洪水。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防洪標準是指各種防洪保護對象或工程本身要求達到的防御洪水的標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三條 防洪工程設施建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防洪費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擔相結合的原則籌集。第四條 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應當服從防洪總體安排,實行興利與除害相結合的原則。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設施建設,應當符合流域綜合規劃,與流域水資源的綜合開發相結合。本法所稱綜合規劃是指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綜合規劃。第五條 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區域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實施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