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1.水庫下游防護區的標準:一般應根據其重要性、不同標準洪災的損失及政治因素等進行確定。當出現大于或相應于該標準的洪水時,水庫應控制泄量使防護區的水位不高于保證水位或流量不大于安全泄量。2.水庫本身防洪標準:從保證大壩安全出發,需要分別擬定水庫防洪設計標準(正常運用)及校核標準(非常運用)。水庫設計洪水,是在正常運用情況下確定水庫有關參數和水工建筑物尺寸的依據。校核洪水是非常運用情況下校核大壩安全的依據。水庫的防洪設計標準主要根據大壩規模、效益、失事后造成的嚴重后果等因素,按照有關的規程、規范選定,必要時可通過經濟論證及綜合分析確定。法律依據:《水文情報預報規范》洪水要素重現期小于5年的洪水,為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為5年~20年的洪水,為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為20年~50年的洪水,為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大于50年的洪水,為特大洪水。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防洪標準是指各種防洪保護對象或工程本身要求達到的防御洪水的標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三條 防洪工程設施建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防洪費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擔相結合的原則籌集。第四條 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應當服從防洪總體安排,實行興利與除害相結合的原則。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設施建設,應當符合流域綜合規劃,與流域水資源的綜合開發相結合。本法所稱綜合規劃是指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綜合規劃。第五條 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區域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實施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1.水庫下游防護區的標準:一般應根據其重要性、不同標準洪災的損失及政治因素等進行確定。當出現大于或相應于該標準的洪水時,水庫應控制泄量使防護區的水位不高于保證水位或流量不大于安全泄量。2.水庫本身防洪標準:從保證大壩安全出發,需要分別擬定水庫防洪設計標準(正常運用)及校核標準(非常運用)。水庫設計洪水,是在正常運用情況下確定水庫有關參數和水工建筑物尺寸的依據。校核洪水是非常運用情況下校核大壩安全的依據。水庫的防洪設計標準主要根據大壩規模、效益、失事后造成的嚴重后果等因素,按照有關的規程、規范選定,必要時可通過經濟論證及綜合分析確定。法律依據:《水文情報預報規范》洪水要素重現期小于5年的洪水,為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為5年~20年的洪水,為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為20年~50年的洪水,為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大于50年的洪水,為特大洪水。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小型水庫是指總庫容10萬立方米以上、1000萬立方米以下(不含)的水庫。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落實本行政區域內小型水庫安全行政管理責任人,并明確其職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工作,落實管理經費,劃定工程管理范圍與保護范圍,組織重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小型水庫安全監督管理規章制度,組織實施安全監督檢查,負責注冊登記資料匯總工作,對管理(管護)人員進行技術指導與安全培訓。法律依據:《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總庫容10萬立方米以上、1000萬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庫安全管理。第八條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落實本行政區域內小型水庫安全行政管理責任人,并明確其職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工作,落實管理經費,劃定工程管理范圍與保護范圍,組織重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第九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小型水庫安全監督管理規章制度,組織實施安全監督檢查,負責注冊登記資料匯總工作,對管理(管護)人員進行技術指導與安全培訓。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1、設計文件、招投標文件、《合同文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2.9)3、《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1997.8)4、《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1991.7)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 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第五十二條 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有關建筑工程安全的國家標準不能適應確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壩體臨時度汛洪水標準根據壩前防洪庫容確定。法律依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 第十八條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政府安置與自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對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性安置。就地安置應當選擇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復生產和生活的地點,并避開可能發生次生自然災害的區域,盡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1.水庫下游防護區的標準:一般應根據其重要性、不同標準洪災的損失及政治因素等進行確定。當出現大于或相應于該標準的洪水時,水庫應控制泄量使防護區的水位不高于保證水位或流量不大于安全泄量。2.水庫本身防洪標準:從保證大壩安全出發,需要分別擬定水庫防洪設計標準(正常運用)及校核標準(非常運用)。水庫設計洪水,是在正常運用情況下確定水庫有關參數和水工建筑物尺寸的依據。校核洪水是非常運用情況下校核大壩安全的依據。水庫的防洪設計標準主要根據大壩規模、效益、失事后造成的嚴重后果等因素,按照有關的規程、規范選定,必要時可通過經濟論證及綜合分析確定。法律依據:《水文情報預報規范》洪水要素重現期小于5年的洪水,為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為5年~20年的洪水,為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為20年~50年的洪水,為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大于50年的洪水,為特大洪水。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壩體臨時度汛洪水標準根據壩前防洪庫容確定。法律依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 第十八條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政府安置與自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對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性安置。就地安置應當選擇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復生產和生活的地點,并避開可能發生次生自然災害的區域,盡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