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小型水庫安全管理“三個責任人”是指小型水庫安全管理“政府責任人、主管部門責任人、管理單位責任人”和小型水庫防汛“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巡查責任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四條 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應當服從防洪總體安排,實行興利與除害相結合的原則。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設施建設,應當符合流域綜合規劃,與流域水資源的綜合開發相結合。本法所稱綜合規劃是指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綜合規劃。第五條 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區域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實施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制度。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防洪工程設施和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洪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動員社會力量,依靠科技進步,有計劃地進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強防洪工程設施建設,鞏固、提高防洪能力。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動員社會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澇災害后的恢復與救濟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蓄滯洪區予以扶持;蓄滯洪后,應當依照國家規定予以補償或者救助。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小型水庫安全管理“三個責任人”是指小型水庫安全管理中的“政府責任人、主管部門責任人、管理單位責任人”和小型水庫防汛中“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巡查責任人”。法律依據:《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大壩安全實施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壩安全實施監督。 各級水利、能源、建設、交通、農業等有關部門,是其所管轄的大壩的主管部門。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依據《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對其所管轄的水庫大壩安全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各級水利、能源、建設、交通、農業等有關部門是其所管轄水庫大壩的主管部門。各地要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 逐庫落實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單位“三個責任人”和水庫安全度汛行政、技術、巡查“三個責任人”,明確各類責任人的主要職責和基本要求,并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因原責任人工作變動等需要變更責任人的,要及時 作出 調整,并逐級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各責任人要確保汛期電話暢通。各地要及時組織“三個責任人”及新上崗人員的防汛業務培訓,要明確各責任人的具體責任,熟悉承擔的工作任務,做到“有責任人,懂干什么、怎么干,在 不 在崗”。地方政府行政責任人負有水庫安全監管的領導責任,協調指導解決重大問題,組織重大突發事件和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技術責任人具體負責水庫調度運用、巡視檢查、安全監測、維修養護、應急搶險、閘門操作、檔案管理等日常安全運行 管理的技術把關和指導;巡查值守責任人具體負責按規定開展水庫安全巡視檢查、水雨情測報和現場值班值守,并規范做好水庫安全巡視檢查記錄、值班記錄、報告水庫安全情況和記錄存檔等工作。 法律依據:《水庫安全度汛和安全管理“三個責任人”和“三項基本要求” 》 二、落實水庫安全度汛“三項基本要求” 各地要 逐座水庫落實水 雨情預測預報手段、調度方案及應急預案、應急演練“三項基本要求”,具體為: 一是 逐座水庫落實水 雨情預測預報手段。各地要根據水庫實際情況,堅持“土洋結合”,每座水庫均要落實降雨、水位觀測設施和監測系統,有條件的要配置自動測報系統,暫時沒有條件的,要采用土辦法配備人工監測和預警通信措施,確保發現險情時能及時有效與外界通信溝通。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和巡查責任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第四條 防汛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實行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各有關部門實行防汛崗位責任制。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第六條 國務院設立國家防汛總指揮部,負責組織領導全國的防汛抗洪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長江和黃河,可以設立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該江河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機構)負責人等組成的防汛指揮機構,負責指揮所轄范圍的防汛抗洪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流域機構。長江和黃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項須經國家防汛總指揮部批準后執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遼河、太湖等流域機構,設立防汛辦事機構,負責協調本流域的防汛日常工作。第七條 有防汛任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指揮部,由有關部門、當地駐軍、人民武裝部負責人組成,由各級人民政府首長擔任指揮。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在上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執行上級防汛指令,制定各項防汛抗洪措施,統一指揮本地區的防汛抗洪工作。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市區的防汛指揮部辦事機構也可以設在城建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所轄范圍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防汛“三個責任人”分別由地方人民政府、水庫主管部門、水庫管理單位(產權所有者)相關負責人或具有相應履職能力的人員擔任。法律依據:《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大壩安全實施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壩安全實施監督。各級水利、能源、建設、交通、農業等有關部門,是其所管轄的大壩的主管部門。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水庫護網破損造成溺亡,水庫需要承擔20%的責任。水庫管理方應對水庫及庫區進行有效的管理,對庫區損壞的護欄應當及時進行修復和維護,還應在庫區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并組織人員日常巡視,有效制止非水庫工作人員進入水庫庫區,以確保庫區的安全。但水庫管理方沒有完全盡到對于庫區的管理及安全保障義務,因此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小型水庫安全管理“三個責任人”是指小型水庫安全管理中的“政府責任人、主管部門責任人、管理單位責任人”和小型水庫防汛中“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巡查責任人”。法律依據:《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大壩安全實施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壩安全實施監督。 各級水利、能源、建設、交通、農業等有關部門,是其所管轄的大壩的主管部門。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水庫管理者的責任,要看是否設立警示標語,有沒有驅趕不讓下水的行為;如果以上兩點水庫管理者都已經做到,那么再發生溺亡事件,水庫方面無責。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各水庫的負責人不同,具體可以在官網上查看,比如有金銀河水庫、山垌水庫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氣、生物質能和電力、熱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過加工、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第三條 本法所稱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是指加強用能管理,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施,從能源生產到消費的各個環節,降低消耗、減少損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費,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縣級人民政府履行小型水庫防汛和管護主導責任,統籌落實防汛三個責任人,鄉鎮人民政府履行屬地管理職責。 防汛三個責任人分別由地方人民政府、水庫主管部門、水庫管理單位(產權所有者)相關負責人或具有相應履職能力的人員擔任。 防汛三個責任人結合當地實際可單獨設置,也可與大壩安全責任人等統籌設置,確保轄區內小型水庫防汛與大壩安全責任全面覆蓋、無縫銜接、不留死角、沒有空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防汛抗洪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防汛工作實行“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險”的方針,遵循團結協作和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第四條 防汛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實行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各有關部門實行防汛崗位責任制。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小型水庫安全管理“三個責任人”是指小型水庫安全管理中的“政府責任人、主管部門責任人、管理單位責任人”和小型水庫防汛中“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巡查責任人”。法律依據:《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大壩安全實施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壩安全實施監督。 各級水利、能源、建設、交通、農業等有關部門,是其所管轄的大壩的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