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小型水庫安全管理“三個責任人”是指小型水庫安全管理“政府責任人、主管部門責任人、管理單位責任人”和小型水庫防汛“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巡查責任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四條 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應當服從防洪總體安排,實行興利與除害相結合的原則。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設施建設,應當符合流域綜合規劃,與流域水資源的綜合開發相結合。本法所稱綜合規劃是指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綜合規劃。第五條 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區域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實施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制度。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防洪工程設施和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洪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動員社會力量,依靠科技進步,有計劃地進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強防洪工程設施建設,鞏固、提高防洪能力。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動員社會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澇災害后的恢復與救濟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蓄滯洪區予以扶持;蓄滯洪后,應當依照國家規定予以補償或者救助。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小型水庫安全管理“三個責任人”是指小型水庫安全管理中的“政府責任人、主管部門責任人、管理單位責任人”和小型水庫防汛中“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巡查責任人”。法律依據:《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大壩安全實施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壩安全實施監督。 各級水利、能源、建設、交通、農業等有關部門,是其所管轄的大壩的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