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鄉村旅游用地審批流程有五步。一是簽訂合同,包括用地協議或者聯營入股等,二是向所在區、縣的自然資源局提出用地申請,三是根據規劃批準用地范圍進行勘測定界,四是對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用地條件進行審核,審核同意后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審批,五是核發證書和進行備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下列原則編制:(一)落實國土空間開發保護要求,嚴格土地用途管制;(二)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嚴格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農用地;(三)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四)統籌安排城鄉生產、生活、生態用地,滿足鄉村產業和基礎設施用地合理需求,促進城鄉融合發展;(五)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六)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數量平衡、質量相當。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國家對旅游項用地有以下優惠政策:一、積極保障旅游業發展用地供應:1、有效落實旅游重點項目新增建設用地。按照資源和生態保護、文物安全、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在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關規劃銜接的基礎上,加快編制旅游發展規劃。對符合相關規劃的旅游項目,各地應按照項目建設時序,及時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依法辦理土地轉用、征收或收回手續,積極組織實施土地供應。加大旅游扶貧用地保障。2、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廢棄地、邊遠海島等土地建設旅游項目。在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和相關規劃的前提下,對使用荒山、荒地、荒灘及石漠化、邊遠海島土地建設的旅游項目,優先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出讓底價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相關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對復墾利用垃圾場、廢棄礦山等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建設的旅游項目,各地可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制定支持政策,吸引社會投資,鼓勵土地權利人自行復墾。3、依法實行用地分類管理制度。旅游項目中,屬于永久性設施建設用地的,依法按建設用地管理;屬于自然景觀用地及農牧漁業種植、養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轉用,按現用途管理,由景區管理機構和經營主體與土地權利人依法協調種植、養殖、管護與旅游經營關系。4、多方式供應建設用地。旅游相關建設項目用地中,用途單一且符合法定劃撥范圍的,可以劃撥方式供應;用途混合且包括經營性用途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應,其中影視城、仿古城等人造景觀用地按《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的“娛樂康體用地”辦理規劃手續,土地供應方式、價格、使用年限依法按旅游用地確定。景區內建設亭、臺、棧道、廁所、步道、索道纜車等設施用地,可按《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其他建設用地”辦理規劃手續,參照公園用途辦理土地供應手續。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鼓勵以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方式供應旅游項目建設用地。5、加大旅游廁所用地保障力度:要高度重視旅游廁所在旅游業發展中的文明窗口地位和基本公共服務作用。新建、改建旅游廁所及相關糞便無害化處理設施需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可在2018年前由旅游廁所建設單位集中申請,按照法定報批程序集中統一辦理用地手續,各地專項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糞便處理設施,可以劃撥方式供應。支持在其他項目中配套建設旅游廁所,可在供應其他項目建設用地時,將配建要求納入土地使用條件,土地供應后,由相關權利人依法明確旅游廁所產權關系。二、明確旅游新業態用地政策:1、引導鄉村旅游規范發展。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縣域鄉村建設規劃、鄉和村莊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等相關規劃的前提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使用建設用地自辦或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與其他單位和個人共同舉辦住宿、餐飲、停車場等旅游接待服務企業。依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管理辦法,城鎮和鄉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條件依法從事旅游經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可依法通過承包經營流轉的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未利用地,從事與旅游相關的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支持通過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優化農村建設用地布局,建設旅游設施。2、促進自駕車、房車營地旅游有序發展按照“市場導向、科學布局、合理開發、綠色運營”原則,加快制定自駕車房車營地建設規劃和建設標準。新建自駕車房車營地項目用地,應當滿足符合相關規劃、垃圾污水處理設施完備、建筑材料環保、建筑風格色彩與當地自然人文環境協調等條件。自駕車房車營地項目土地用途按旅館用地管理,按旅游用地確定供應底價、供應方式和使用年限。3、支持郵輪、游艇旅游優化發展。新建郵輪、游艇碼頭用地實行有償使用。有償使用的郵輪、游艇碼頭用地可采取協議方式供應。現有碼頭增設郵輪、游艇停泊功能的,可保持現有土地權利類型不變;利用現有碼頭設施用地、房產增設住宿、餐飲、娛樂等商業服務設施的,經批準可以協議方式辦理用地手續。4、促進文化、研學旅游發展。利用現有文化遺產、大型公共設施、知名院校、科研機構、工礦企業、大型農場開展文化、研學旅游活動,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上述機構土地權利人利用現有房產興辦住宿、餐飲等旅游接待設施的,可保持原土地用途、權利類型不變;土地權利人申請辦理用地手續的,經批準可以協議方式辦理。歷史文化街區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新建建筑物、構筑物,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一條 對自然資源和文物等人文資源進行旅游利用,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資源、生態保護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維護當地傳統文化和習俗,維護資源的區域整體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慮軍事設施保護的需要。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資源保護和旅游利用狀況的監督檢查。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級政府編制的旅游發展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并向社會公布。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有利于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產業政策,推進旅游休閑體系建設,采取措施推動區域旅游合作,鼓勵跨區域旅游線路和產品開發,促進旅游與工業、農業、商業、文化、衛生、體育、科教等領域的融合,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旅游業發展。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2種觀點: 一、商業土地使用是多少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土地使用年限是指對合法取得的土地所享有的使用年限。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自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時算起。土地使用權包括對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商業用地是指規劃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所規定該宗地塊的用地性質是用于建設商業用房屋,出讓后用地的使用年限為40年。商業用地土地使用權最高年限為40年,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權最高年限70年,要想把商業用地改變成住宅用地繳土地出讓金是肯定的.要想把你的一套房屋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是不能的.按照現行土地出讓辦法的規定,其出讓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等方式公開進行,工業用地原使用人和買受人不得自行進行買賣。改變為商業用途的,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并需經過規劃部門批準。二、商用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年限是指對合法取得的土地所享有的使用年限。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自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時算起。土地使用權包括對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法律規定編輯土地使用權年限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倉儲用地5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據市國土部門有關人士介紹,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證之日開始計算,即國家首次出讓該地塊的時間。根據1990年5月19日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性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商人一般都會考慮長遠,在購置房產的時候都會考慮升值等問題,尤其是用來投資的商業土地,如果商業用地最后的運營情況很差,那么價格就沒有那個高了,所以商業土地的使用年限也會成為大家考慮的一個重要的問題。法律依據:《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第十四條體育用地五十年。教育、旅游、加氣站用地為二十年、娛樂用地四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包括建造商店、糧店、飲食店、公園、游樂場、影劇院、俱樂部等用地,我國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法律依據:《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 第十四條 體育用地五十年。教育、旅游、加氣站用地為二十年、娛樂用地四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旅游用地使用年限是四十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旅游用地到期后一般可以繼續延期。房屋產權有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法規為40、50年或70年不等,旅游用地使用期限為40年,到期后可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使用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國務院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為: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國務院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為: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商業土地使用法定年限是40年,不同的地區有所區別。商業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一般會屆滿自動續期,繼續繳納商鋪的土地出讓金即可重新取得房屋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3種觀點: 40年。國務院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為: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1、概念不同文化娛樂用地是指規劃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所規定該宗地塊的用地性質是用于文化娛樂活動用地,出讓后用地的使用年限為40年。 是商業用地的其中一種,商業用地是指用于開展商業、旅游、娛樂活動所占用的場所,如用于建造商店、糧店、飲食店、公園、游樂場、影劇院和俱樂部等用地。商業用地是指規劃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所規定該宗地塊的用地性質是用于建設商業用房屋,出讓后用地的使用年限為40年。2、使用權變更不同娛樂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一般40-50年,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權一般70年,要想把文化娛樂用地改變成住宅用地繳土地出讓金是肯定的。要想把房屋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是不能的,按照現行土地出讓辦法的規定,其出讓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等方式公開進行,工業用地原使用人和買受人不得自行進行買賣。改變為其他用途的,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并需經過規劃部門批準。用途不同,使用年限不同。3、使用年限不同商業用地與文化娛樂用地的用途不同,使用年限不同。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應當盡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臨時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建設周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四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使其達到可供利用狀態,其中占用耕地的應當恢復種植條件。第二十一條 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用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不晚于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六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第二十二條 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未利用地應當依法劃入生態保護紅線,實施嚴格保護。建設項目占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
第2種觀點: 旅游用地屬于商業性質用地 。具體如下:1、商業性質用地,通常城市商業用地的批租年限是40年,雖然是受到允許可以以房地產開發的模式來進行銷售的,但它還受相關法規所約束的。而商業用地性質的旅游房產項目,通常都是用于建設旅游星級賓館、商務酒店等一酒店經營模式的投資行為上;2、綜合類用地,商住兩用的土地,既能作為商業用地來使用,也能作為住宅用地來使用,該土地的批租年限為50年,其用地性質是屬于房地產開發,可以以商品房的模式來分割銷售的。如果是商業城市中的綜合用地性質,可以用在商務酒店、服務式公寓以及全套房酒店等旅游房產的建設上;3、住宅用地,若是純住宅類型的酒店式公寓,那么其土地批租的年限為70年,這種性質的土地屬于房地產開發,能以商品房的模式進行分割銷售。【法律依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不是,旅游地屬于建設旅游和觀光項目的建設開發土地,不屬于商業用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國務院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為: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土地使用年限是指對合法取得的土地所享有的使用年限。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自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時算起。土地使用權包括對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包括建造商店、糧店、飲食店、公園、游樂場、影劇院、俱樂部等用地,我國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法律依據:《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 第十四條 體育用地五十年。教育、旅游、加氣站用地為二十年、娛樂用地四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1、概念不同文化娛樂用地是指規劃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所規定該宗地塊的用地性質是用于文化娛樂活動用地,出讓后用地的使用年限為40年。 是商業用地的其中一種,商業用地是指用于開展商業、旅游、娛樂活動所占用的場所,如用于建造商店、糧店、飲食店、公園、游樂場、影劇院和俱樂部等用地。商業用地是指規劃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所規定該宗地塊的用地性質是用于建設商業用房屋,出讓后用地的使用年限為40年。2、使用權變更不同娛樂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一般40-50年,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權一般70年,要想把文化娛樂用地改變成住宅用地繳土地出讓金是肯定的。要想把房屋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是不能的,按照現行土地出讓辦法的規定,其出讓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等方式公開進行,工業用地原使用人和買受人不得自行進行買賣。改變為其他用途的,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并需經過規劃部門批準。用途不同,使用年限不同。3、使用年限不同商業用地與文化娛樂用地的用途不同,使用年限不同。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應當盡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臨時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建設周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四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使其達到可供利用狀態,其中占用耕地的應當恢復種植條件。第二十一條 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用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不晚于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六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第二十二條 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未利用地應當依法劃入生態保護紅線,實施嚴格保護。建設項目占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
第2種觀點: 旅游用地屬于商業性質用地 。具體如下:1、商業性質用地,通常城市商業用地的批租年限是40年,雖然是受到允許可以以房地產開發的模式來進行銷售的,但它還受相關法規所約束的。而商業用地性質的旅游房產項目,通常都是用于建設旅游星級賓館、商務酒店等一酒店經營模式的投資行為上;2、綜合類用地,商住兩用的土地,既能作為商業用地來使用,也能作為住宅用地來使用,該土地的批租年限為50年,其用地性質是屬于房地產開發,可以以商品房的模式來分割銷售的。如果是商業城市中的綜合用地性質,可以用在商務酒店、服務式公寓以及全套房酒店等旅游房產的建設上;3、住宅用地,若是純住宅類型的酒店式公寓,那么其土地批租的年限為70年,這種性質的土地屬于房地產開發,能以商品房的模式進行分割銷售。【法律依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不是,旅游地屬于建設旅游和觀光項目的建設開發土地,不屬于商業用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國務院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為: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不是,旅游地屬于建設旅游和觀光項目的建設開發土地,不屬于商業用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國務院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為: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土地使用年限是指對合法取得的土地所享有的使用年限。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自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時算起。土地使用權包括對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包括建造商店、糧店、飲食店、公園、游樂場、影劇院、俱樂部等用地,我國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法律依據:《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 第十四條 體育用地五十年。教育、旅游、加氣站用地為二十年、娛樂用地四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第1種觀點: 一、土地使用稅的征稅對象土地使用稅以土地面積為課稅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征,屬于以有償占用為特點的行為稅類型。土地使用稅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征,非開征地區城鎮使用[1]土地則不征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等。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建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復。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土地使用稅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多少不同。為了防止長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規定稅額的2倍-5倍范圍內加成征稅。對于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衛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稅。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涂等土地,對經過批準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稅。二、相關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2種觀點: 旅游景區土地使用稅可免除對于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衛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稅。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涂等土地,對經過批準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稅。土地使用稅以土地面積為課稅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征,屬于以有償占用為特點的行為稅類型。土地使用稅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征,非開征地區城鎮使用[1]土地則不征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等。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建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復。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土地使用稅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多少不同。為了防止長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規定稅額的2倍-5倍范圍內加成征稅。而不同的城鎮有不同的政策,有些城市為了大力鼓勵旅游業發展,比如濟南市就提出了政策支持:對投資規模大、市場前景好的旅游項目優先列入全市重點建設項目,納入重點項目審批“綠色通道”,享受相關扶持政策,給予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和金融政策支持。重大旅游項目新建、改建、擴建,優先在符合土地規劃的范圍內選址。經批準利用開山整治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開發旅游項目的,從使用月份起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10年。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或企業創建旅游產業園區或綜合體,給予適當優惠政策。一、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稅賦。由于土地使用稅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3種觀點: 一、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稅賦。由于土地使用稅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稅。二、旅游區用地土地使用稅可以免交嗎?對于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衛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稅。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涂等土地,對經過批準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稅。土地使用稅以土地面積為課稅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征,屬于以有償占用為特點的行為稅類型。土地使用稅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征,非開征地區城鎮使用[1]土地則不征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等。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建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復。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土地使用稅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多少不同。為了防止長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規定稅額的2倍-5倍范圍內加成征稅。
第1種觀點: 一、土地使用稅的征稅對象土地使用稅以土地面積為課稅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征,屬于以有償占用為特點的行為稅類型。土地使用稅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征,非開征地區城鎮使用[1]土地則不征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等。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建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復。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土地使用稅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多少不同。為了防止長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規定稅額的2倍-5倍范圍內加成征稅。對于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衛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稅。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涂等土地,對經過批準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稅。二、相關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2種觀點: 一、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稅賦。由于土地使用稅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稅。二、旅游景區土地使用稅可免除對于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衛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稅。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涂等土地,對經過批準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稅。土地使用稅以土地面積為課稅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征,屬于以有償占用為特點的行為稅類型。土地使用稅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征,非開征地區城鎮使用[1]土地則不征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等。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建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復。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土地使用稅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多少不同。為了防止長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規定稅額的2倍-5倍范圍內加成征稅。而不同的城鎮有不同的政策,有些城市為了大力鼓勵旅游業發展,比如濟南市就提出了政策支持:對投資規模大、市場前景好的旅游項目優先列入全市重點建設項目,納入重點項目審批“綠色通道”,享受相關扶持政策,給予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和金融政策支持。重大旅游項目新建、改建、擴建,優先在符合土地規劃的范圍內選址。經批準利用開山整治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開發旅游項目的,從使用月份起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10年。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或企業創建旅游產業園區或綜合體,給予適當優惠政策。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不是,旅游地屬于建設旅游和觀光項目的建設開發土地,不屬于商業用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國務院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為: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1種觀點: 一、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稅賦。由于土地使用稅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稅。二、旅游區用地土地使用稅可以免交嗎?對于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衛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稅。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涂等土地,對經過批準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稅。土地使用稅以土地面積為課稅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征,屬于以有償占用為特點的行為稅類型。土地使用稅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征,非開征地區城鎮使用[1]土地則不征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等。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建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復。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土地使用稅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多少不同。為了防止長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規定稅額的2倍-5倍范圍內加成征稅。
第2種觀點: 一、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稅賦。由于土地使用稅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稅。二、旅游景區土地使用稅可免除對于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衛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稅。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涂等土地,對經過批準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稅。土地使用稅以土地面積為課稅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征,屬于以有償占用為特點的行為稅類型。土地使用稅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征,非開征地區城鎮使用[1]土地則不征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等。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建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復。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土地使用稅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多少不同。為了防止長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規定稅額的2倍-5倍范圍內加成征稅。而不同的城鎮有不同的政策,有些城市為了大力鼓勵旅游業發展,比如濟南市就提出了政策支持:對投資規模大、市場前景好的旅游項目優先列入全市重點建設項目,納入重點項目審批“綠色通道”,享受相關扶持政策,給予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和金融政策支持。重大旅游項目新建、改建、擴建,優先在符合土地規劃的范圍內選址。經批準利用開山整治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開發旅游項目的,從使用月份起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10年。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或企業創建旅游產業園區或綜合體,給予適當優惠政策。
第3種觀點: 旅游景區土地使用稅可免除對于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衛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稅。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涂等土地,對經過批準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稅。土地使用稅以土地面積為課稅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征,屬于以有償占用為特點的行為稅類型。土地使用稅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征,非開征地區城鎮使用[1]土地則不征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等。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建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復。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土地使用稅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多少不同。為了防止長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規定稅額的2倍-5倍范圍內加成征稅。而不同的城鎮有不同的政策,有些城市為了大力鼓勵旅游業發展,比如濟南市就提出了政策支持:對投資規模大、市場前景好的旅游項目優先列入全市重點建設項目,納入重點項目審批“綠色通道”,享受相關扶持政策,給予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和金融政策支持。重大旅游項目新建、改建、擴建,優先在符合土地規劃的范圍內選址。經批準利用開山整治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開發旅游項目的,從使用月份起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10年。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或企業創建旅游產業園區或綜合體,給予適當優惠政策。一、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稅賦。由于土地使用稅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1種觀點: 當地政府會公布補償標準,原則上按公布標準進行補償,但有時公布的標準極低甚至不公布補償標準。如不公布補償標準,可通過申請信息公開的方式要求政府公開。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全國平均每畝地大約5-6萬,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另外計算。有些地區可能更高,看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但通過按此標準計算出來的補償標準也不能滿足當地生活水平的,如果認為補償標準過低,一定不要簽訂任何補償協議,可以通過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等法律程序爭取提高補償,律師需要到政府各個部門去調取立項審批、規劃許可證,征地批文等信息。對項目用地的審批、立項、規劃等方面進行審查,通過法律規定的復議或訴訟程序以及通過與政府相關部門協商的方式,爭取提高補償標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一、什么是建設用地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是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礎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用地等,付出一定投資(土地開發建設費用),通過工程手段,為各項建設提供的土地。是利用土地的承載能力或建筑空間,不以取得生物產品為主要目的的用地。建設用地一般分為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交通設施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道路廣場用地、綠地、特殊用地。按其使用土地性質的不同,可分為農業建設用地和非農業建設用地。建設用地取得可以采取出讓、租賃或劃撥方式。二、農村征地補償糾紛怎么處理這也是征地過程中最為常見的一種情況,出現這一情況后,如果無法通過協商解決的情況,可以走法律處理方式,其中主要包括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復議裁決、民事訴訟、征地補償協調、裁決等方式,根據個案的不同特點應當啟動不同的法律程序。需要說明的是,政府征用土地必須有合法項目、合理的征用手續,一切依照程序走,并且應當給予被征人合理的補償費用,支付方式限定為先補償,再征用,確保農戶權益,違反該原則的均屬于違法行為。作為被征人也可以選擇拒絕簽訂征地補償協議,走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另外要說明的一點是,關于補償費用方面,這個是沒有具體數額的,因為各個地區有差異,被征用地所處的位置都有很大的關系,因此國家在這一塊也是由市縣批準征訂方案,根據實際情況做出補償。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一般而言旅游區征收范圍內房屋建筑實行一次性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兩種補償方式,有被征收人自行選擇其中一種補償方式,補償方式一經選定一般不得變更。并且各地區因為當地經濟發展不同、景區搬遷政策不同補償也有一定的不同。有的地區會有景區內就業扶持政策以及 保護資源外遷補助等福利政策。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對于農村土地征收規定有所不一樣,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國家征用土地的補償標準是: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同時土地補償費必須嚴格執行區片綜合地價。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是包括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 對建立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以外的工礦企業則不需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二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者應當按照約定及時支付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價款,并依法繳納相關稅費,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依法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依法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2021年9月1日生效)
第2種觀點: 一、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稅賦。由于土地使用稅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稅。二、旅游景區土地使用稅可免除對于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衛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稅。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涂等土地,對經過批準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稅。土地使用稅以土地面積為課稅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征,屬于以有償占用為特點的行為稅類型。土地使用稅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征,非開征地區城鎮使用[1]土地則不征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等。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建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復。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土地使用稅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多少不同。為了防止長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規定稅額的2倍-5倍范圍內加成征稅。而不同的城鎮有不同的政策,有些城市為了大力鼓勵旅游業發展,比如濟南市就提出了政策支持:對投資規模大、市場前景好的旅游項目優先列入全市重點建設項目,納入重點項目審批“綠色通道”,享受相關扶持政策,給予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和金融政策支持。重大旅游項目新建、改建、擴建,優先在符合土地規劃的范圍內選址。經批準利用開山整治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開發旅游項目的,從使用月份起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10年。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或企業創建旅游產業園區或綜合體,給予適當優惠政策。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因此,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應稅土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旅游用地是40年使用權,不具備分割產權的條件,所以其土地上的物業形態不能辦理產權證。 無論是有10幾套房子公用的產權證的還是沒有產權證的,都只能作使用權房購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第三條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旅游用地是40年使用權,不具備分割產權的條件,所以其土地上的物業形態不能辦理產權證。 無論是有10幾套房子公用的產權證的還是沒有產權證的,都只能作使用權房購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第三條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旅游用地是40年使用權,不具備分割產權的條件,所以其土地上的物業形態不能辦理產權證。 無論是有10幾套房子公用的產權證的還是沒有產權證的,都只能作使用權房購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第三條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