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擔保人擔保的期限,一般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分別是:1、如果雙方當事人有約定的,那么需要按照約定進行處理;2、如果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債務保證的方式有哪些債務擔保人需要對債務的履行承擔擔保責任,如債務到期未得到履行,擔保人要代債務人承擔履行義務。按擔保方式不同有如下區別:1、一般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務人的財產經法院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2、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同一的還款責任,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論債務人是否有財產,是否經過法院強制執行,保證人都有義務承擔保證責任,向債權人償還欠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民法典規定,如果是擔保物權擔保的,擔保權超過主債權訴訟時間不行使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不承擔責任。如果保證擔保,超過約定期限不主張就無效,沒有約定期限的,主債權履行期限屆滿6個月不主張的,保證合同失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九條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第四百三十七條 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造成出質人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