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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種觀點: 律師分析:一、對合同法律問題的審查——合同的內在質量 (一)審查合同主體資格的合格性 1、審查合同主體資格的有效性(企業登記管理制度、經營范圍管理制度) 2、審查許可、資質的合格性(經營資質管理制度、許可證管理制度) 3、審查從業人員資格的合格性(從業資格管理制度) 4、審查來自法律或相對方的主體資格限制(招投標) 5、審查對方代表是否法定代表人,或審查對方委托代理人的資格及權限(或調閱工商檔案確認所用公章是否備案的公章) (二)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 1、審查合同名稱的合法性(合同名稱與實際內容是否相符) 2、審查交易內容的合法性(是否屬于禁止性的交易、標的物本身是否擁有合法的權屬證明、質量標準是否合法) 3、審查交易程序的合法性(法律另有規定的,合同必須按規定) 4、審查表述的合法性(各類術語必須符合法律規范、技術規范等方面的權威解釋,如果存在不同則需要注明) 5、審查生效程序的合法性(某些合同的生效條件、審批程序,以及某些經營行為必須經過審批和登記之后方可生效) 6、審查合同中引用的法律或技術標準是否已經失效(除非是比較生僻的、需要引起雙方注意的法律,否則在合同中沒有必要引用 (三)審查合同條款的實用性 1、審查交易標的與條款的實用性(交易標的不同涉及的法律環境也會不同,合同中需要特別約定的內容也隨之不同) 2、審查行業特點與條款的實用性(這些共性化的特點給交易帶來特定化的風險) 3、審查違約風險與條款的實用性(應針對履行中可能出現的違約進行前瞻性的 預見并設置應對措施,以避免違約成本低于履行成本) 4、審查爭議管轄與條款的實用性(不同的管轄約定有不同的特點和區別) 5、審查合同目的與條款的實用性(對于有特定交易目的的合同,合同中體現合同目的比沒有體現更為實用) (四)審查合同權利義務的明確性 1、審查約定不明引起的權利義務不明確(條款之間缺乏配合、條款內容表述不當、條款缺乏可操作性) 2、審查無法識別引起的權利義務不明確(交易內容的可識別性、交易方式的可識別性、時間界限的可識別性、違約責任的可識別性、“合理”的可識別性) (五)審查合同交易需求的滿足性 1、審查標的能否滿足需求(產品的質量標準、產品的使用說明、服務等) 2、審查約定能否滿足需求(履行時間、履行方式等) 3、審查其他影響交易需求實現的情況(審查合同條款有無體現委托人的交易目的與交易條件) 二、對合同表述問題的審查——合同的外在質量 (一)審查合同結構體系的清晰度 1、審查是否將合同內容分成了若干主題,標題是否名副其實 2、審查各主題之間是否條理清晰,分割合理,內容相互分開 3、審查各主題之間是否存在合同履行中的時間順序或先后順序 (二)審查合同功能模塊的完備度 模塊無關性原則,是指為了避免模塊之間的界限交叉或模糊不清,在劃分模塊時,每個模塊都有確定的主題及功能,不同模塊的主題及功能互不重復或交叉。 1、審查模塊之間是否存在功能缺失或重疊 2、審查在模塊順序安排上是否存上下層級、前后順序等合理的秩序 3、審查各模塊是否具備了應有的功能 4、審查各模塊中的內部模塊或條款是否功能齊全 (三)審查合同整體思維的嚴謹度 1、審查邏輯推理結果與嚴謹程度(充分運用邏輯手段分析各種可能性并設置處置條款) 2、審查內涵、外延范圍與嚴謹程度(通過增加義務的內涵可以確保義務的確定性,通過減少權利的內涵可以確保權利行使的廣泛性) 3、審查措辭間的專有程度(審查前后條款的對應關系) 4、審查條款間的關聯配合(對于哪些是違約、違約如何處理的約定必須嚴謹而且要相互對應) 5、審查條款間的沖突(可通過合理劃分模塊功能、提高表述精確度、貫徹條款無關性原則等方式加以避免) 6、審查其他的嚴謹性問題(往往是由于表述太隨意而引起) (四)審查合同語言表達的精確度 1、審查合同用句(是否單句簡單羅列、動作主體不明、句間關系不順) 省略以避免讀為準,引述以無須核對為準,復句以同一主語為主,措辭以前后一致為準。 2、審查合同用詞(審查術語、措辭、指代關系、副詞、數量詞、文言用法的精確度) 3、審查合同的語體問題(書面口語、廣告語體、商業信函語言、刻意模范外來合同) 4、審查標點符號問題(參見國家頒布的《標點符號用法》) (五)審查合同版面安排的美觀度 1、審查排版要素的安排(字體與字號、字間距與行間距、排版的中文版式、條款中的段落規模) 2、審查合同序號問題(第一條、1.1、1.1.1) 參見《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等標準或法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法務審合同應當從合同的合法性、合規定和實踐性三個方面著手。合法性審查是指對合同內容是否國家法律的審查;合規性檢查是指對合同的內容和流程是否符合公司的各項內部制度規定,及集團對主要業務和主要流程均有內部管理規定的審查;實踐性審查是指對合同的各方面的實際操作性進行審查。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合同法務審核需要的時間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一般1個工作日內與確認需求內容,三個工作日內起草完畢并確認。審核合同主要有以下要點:第一,審查合同主體,不只是要審查合同主體是否適格。還要看供方有無供貨能力,有無獨立承擔經濟責任。第二,審查買賣標的物的基本情況。第三,審查標的物的數量和計量方法。第四,審查標的物的技術標準。這在買賣合同中存在的陷阱是不寫質量標準;成套產品的,不寫附件的質量標準;看樣訂貨的,不封存樣品。第五,審查標的物的包裝方式和包裝要求。第六,產品價格及支付期限、地點和方式及交貨的期限、地點和方式。第七,審查合同中是否約定驗收或者檢驗的標準、方式、日期。第八,審查是否約定結算方式。在買賣合同中不寫結算方式和期限,或只寫結算方式,不寫結算期限。第九,審查違約責任及解決合同爭議的方法。第十,審查合同落款、署名、蓋章等方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合同審查就是按照法律法規以及當事人的約定對合同的內容、格式進行審核。要審查合同如何成立或者是否成立,如何生效,或者是否生效,有無效力待定或者無效的情形,合同權利義務如何終止或者是否終止,相應的合同約定或者條款會產生什么樣的法律后果呢,會產生什么樣的民事法律關系,什么樣的行政法律關系,什么樣的刑事法律關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第一,是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就是看合同內容是否完整,是否有前后矛盾的地方。第二,是實質審查。主要是對合同正文的審查,這是合同最關鍵的內容,包括: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合法同內容是否公平,是否嚴重損害集團公司利益款內容是否清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合同審查就是按照法律法規以及當事人的約定對合同的內容、格式進行審核。要審查合同如何成立或者是否成立,如何生效,或者是否生效,有無效力待定或者無效的情形,合同權利義務如何終止或者是否終止,相應的合同約定或者條款會產生什么樣的法律后果呢,會產生什么樣的民事法律關系,什么樣的行政法律關系,什么樣的刑事法律關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