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公共戶口又叫集體戶口,集體戶口的戶主是單位,是單位的所在地,居民戶口是除了身份證之外最好的身份證明,集體戶口不算集體戶口是在你還是單位的員工的基礎上有效,一旦解除合同需要戶口遷移集體戶口不可以個人自己交納社保,居民戶口可以個人交納人口普查時,集體戶口不算普查范圍內孩子入學的時候如果家長是集體戶口,那孩子不享受該地區的義務教育,不算學籍。正式戶口,就是指經所在地安機關戶口管理部門正式登記戶籍信息并以納入戶籍管理的人口。戶口是住戶和人口的總稱。以家為戶,以人為口,是中國所獨有的一種人口管理方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可以,按照法律規定,職工退休后,就可以提取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前款規定以外的跨行政區域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防治,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或者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行政區劃是國家為便于行政管理而分級劃分的區域。行政區劃亦稱行政區域。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行政區劃的具體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國行政區劃相關的管理工作。社會主義國家行政區域的劃分通常根據以下原則:①政治原則。促使國家機關密切聯系人民群眾,便利人民群眾參加國家管理。②經濟原則。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特點進行劃分,使之有利于發展社會生產力。③民族原則。根據少數民族的居住狀況和其他特點進行劃分,使之有利于各民族的發展,鞏固各民族的團結。這些原則是相互聯系、相互結合的。此外,也顧及歷史傳統、人口分布、地理條件和國防需要等因素。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前款規定以外的跨行政區域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防治,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或者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
第3種觀點: 【摘要】環境聯合執法機制是對現有預防和處理跨行政區域環境污染糾紛方式的創新。本文在總結杭州、湖州、嘉興、紹興四市跨行政區域環境聯合執法機制的實踐基礎上,對跨行政區域的環境聯合執法機制作一探討,提出完善建議。【英文摘要】AssociatedLawEnforcementonEnvironmentmodeisamechanisminnovationofpreventionandsettlementoncross-districtenvironmentaldisputes.Summarizingcross-districtAssociatedLawEnforcementonEnvironmentpracticeamongHangzhou,Huzhou,JiaxingandShaoxing,thispaperfurtherstudiesseveralproblemsofthemodeandprovidessomeconstructivesuggestions.【關鍵詞】跨行政區域;環境聯合執法;機制創新【英文關鍵詞】cross-district;AssociatedLawEnforcementonEnvironment;modeinnovation【寫作年份】2009年【正文】為有效預防和處理跨行政區域環境污染問題,實現環境共建共保共享,浙江省積極開展了跨行政區域環境聯合執法機制的探索。自2008年以來,杭州市環境保護部門與周邊相鄰的湖州、嘉興、紹興等市環境保護部門密切合作,積極開展了環境聯合執法活動,探索建立了統一協調、相互協作、快速高效的環境聯合執法新機制。本文結合杭州、湖州、嘉興、紹興四市跨行政區域環境聯合執法的具體實踐,結合跨行政區域環境聯合執法機制的主要做法和存在問題,提出完善建議。一、跨行政區域環境污染的現狀與原因杭州、湖州、嘉興、紹興四市(以下簡稱杭湖嘉紹)經濟總量約占浙江省的60%,均是長三角南翼經濟發展中的強市。四個城市相互接壤且同處平原地區,河網密布,縱橫交錯,環境質量彼此影響,形成了一個緊密的環境共同體。隨著各地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環境污染問題也隨之發生并呈惡化趨勢,杭州與周邊地區的跨行政區域環境污染糾紛也成為環境沉疴。近幾年來,浙江省各級政府雖然多次通過環境執法對跨行政區域環境污染進行集中整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缺乏長效的環境監管機制,跨行政區域環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糾紛頻頻發生,給邊界地區的環境安全和社會穩定造成了嚴重的影響。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地界不清,管轄不明,環境監管存在盲區。由于歷史原因,杭州市蕭山區和紹興市紹興縣的邊界線漫長曲折,地界不清,管轄區域不甚明晰,如蕭山區與紹興縣邊界的白洋川流域從兩地中間經過,但行政區域劃分并非完全以此為界,行政管轄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尷尬局面。二是產業結構基本類同,環境污染責任難以界定。如蕭山與紹興地區主要以紡織印染為支柱產業,污染物類似,且企業在地域上相互交錯分布,水體一旦遭受污染,經過一段時間,流經一段水域后,很難快速查清污染源和確認環境污染責任主體。三是環境監管體制不完善。由于受行政區域管轄限制,出現環境污染問題時難免互相推諉、扯皮,加之缺乏有效溝通和協調機制,環境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有效地制止。現行環境監管體制也產生了相鄰行政區間存在著治污不同步、力度不一致、寬嚴不統一等弊端。二、跨行政區域環境聯合執法機制的探索與成效由于行政區交界地區的環境污染情況復雜,涉及面廣,影響較大,一直以來是環境監管的難點。為解決邊界相鄰地區環境敏感區域的環境污染問題,突破這一難題,杭湖嘉紹四市環境保護部門共同協作,勇于創新,在機構組建、制度建設、模式創新等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基本建立了統一協調、相互協作、快速高效的環境聯合執法新機制。
第1種觀點: 中國共產黨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了“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重要決策,隨后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20年將其列入立法工作計劃。對于特別行政區的建設和完善,一直備受關注。特別行政區是中國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香港、澳門是中國境內現存的兩個特別行政區。而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有利于維護國家的安全和統一。此舉也引起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和熱議,認為這是中國政府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措施之一。特別行政區的建設和完善目的何在?特別行政區的建設和完善的根本目的在于維護國家的安全和統一。隨著時代的變遷和中國的發展,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建設必然會得到更加完善和強化,以適應復雜多變的國際環境。特別行政區的建設和完善是國家現代化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社會進步和發展的必然要求。未來,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建設和完善仍將受到各方面的密切關注和廣泛討論。【法律依據】:《關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第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據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境內及境外維護國家安全,當地政府、組織、公民和其他居民應該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2種觀點: 律師解答:設立特別行政區是中國政府為了推進改革開放和和平統一而采取的一種重要措施。充分發揮特別行政區的優勢并遵守關于特別行政區管理的法律法規,能夠促進特別行政區的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加強特別行政區與內地的聯系和互動,維護國家的統一和穩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享有高度自治權,除受制于中央人民政府在外交和國防事務上的管理權和其他由基本法規定的事項以外,在經濟、貿易、金融、貨幣、社會、文化、體育、教育、科技、環境衛生、海關、公共安全等領域內具有行政管理權和獨立的司法權。
第3種觀點: 律師分析:設立特別行政區是中國政府為了推進改革開放和和平統一而采取的一種重要措施。充分發揮特別行政區的優勢并遵守關于特別行政區管理的法律法規,能夠促進特別行政區的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加強特別行政區與內地的聯系和互動,維護國家的統一和穩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享有高度自治權,除受制于中央人民政府在外交和國防事務上的管理權和其他由基本法規定的事項以外,在經濟、貿易、金融、貨幣、社會、文化、體育、教育、科技、環境衛生、海關、公共安全等領域內具有行政管理權和獨立的司法權。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特別行政區是指在我國行政區域內,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專門設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特殊的社會、政治和經濟制度的行政區域。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但又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 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一是原有的政治制度在一定時期內不變,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二是原有的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在一定時期內不變;三是行政管理權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自行處理特別行政區的行政事務;四是立法權,特別行政區有權對高度自治范圍內的事務立法,但無權對國防、外交等屬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區事務進行立法;五是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六是財政獨立權,特別行政區的財政收人不上繳中央人民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別行政區征稅;七是特別行政區在中央人民政府授權范圍內,依照基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八是除懸掛國旗、國徽外,可使用特別行政區的區旗、區徽;九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特別行政區是指在我國行政區域內,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專門設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特殊的社會、政治和經濟制度的行政區域。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但又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法律依據: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第1種觀點: 根據《憲法》和香港、澳門相關法律,國家有權根據需要設立特別行政區,并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與內地不同的制度和政策。這些特別行政區享有較大的自治權力,但國家對其擁有最終的管治權和主權。設立特別行政區是中國政府為了推進改革開放和和平統一而采取的一種重要措施。充分發揮特別行政區的優勢并遵守關于特別行政區管理的法律法規,能夠促進特別行政區的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加強特別行政區與內地的聯系和互動,維護國家的統一和穩定。中國目前有哪些特別行政區?中國目前有兩個特別行政區,即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是中國政府為推進改革開放和促進和平統一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弘揚“一國兩制”制度設計思想,發揮好特別行政區的特殊作用和優勢,準確把握其高度自治與中央管治的關系,有利于加強特別行政區與內地的聯系和互動,實現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長期繁榮穩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享有高度自治權,除受制于中央人民政府在外交和國防事務上的管理權和其他由基本法規定的事項以外,在經濟、貿易、金融、貨幣、社會、文化、體育、教育、科技、環境衛生、海關、公共安全等領域內具有行政管理權和獨立的司法權。
第2種觀點: 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 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第五十九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
第3種觀點: 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具體如下:1、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修改憲法;(二)監督憲法的實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七)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八)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九)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十)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十一)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十二)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十三)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十五)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十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第六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二)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四)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六)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