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公共戶口又叫集體戶口,集體戶口的戶主是單位,是單位的所在地,居民戶口是除了身份證之外最好的身份證明,集體戶口不算集體戶口是在你還是單位的員工的基礎上有效,一旦解除合同需要戶口遷移集體戶口不可以個人自己交納社保,居民戶口可以個人交納人口普查時,集體戶口不算普查范圍內孩子入學的時候如果家長是集體戶口,那孩子不享受該地區的義務教育,不算學籍。正式戶口,就是指經所在地安機關戶口管理部門正式登記戶籍信息并以納入戶籍管理的人口。戶口是住戶和人口的總稱。以家為戶,以人為口,是中國所獨有的一種人口管理方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可以,按照法律規定,職工退休后,就可以提取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前款規定以外的跨行政區域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防治,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或者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行政區劃是國家為便于行政管理而分級劃分的區域。行政區劃亦稱行政區域。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行政區劃的具體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國行政區劃相關的管理工作。社會主義國家行政區域的劃分通常根據以下原則:①政治原則。促使國家機關密切聯系人民群眾,便利人民群眾參加國家管理。②經濟原則。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特點進行劃分,使之有利于發展社會生產力。③民族原則。根據少數民族的居住狀況和其他特點進行劃分,使之有利于各民族的發展,鞏固各民族的團結。這些原則是相互聯系、相互結合的。此外,也顧及歷史傳統、人口分布、地理條件和國防需要等因素。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前款規定以外的跨行政區域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防治,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或者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
第3種觀點: 【摘要】環境聯合執法機制是對現有預防和處理跨行政區域環境污染糾紛方式的創新。本文在總結杭州、湖州、嘉興、紹興四市跨行政區域環境聯合執法機制的實踐基礎上,對跨行政區域的環境聯合執法機制作一探討,提出完善建議。【英文摘要】AssociatedLawEnforcementonEnvironmentmodeisamechanisminnovationofpreventionandsettlementoncross-districtenvironmentaldisputes.Summarizingcross-districtAssociatedLawEnforcementonEnvironmentpracticeamongHangzhou,Huzhou,JiaxingandShaoxing,thispaperfurtherstudiesseveralproblemsofthemodeandprovidessomeconstructivesuggestions.【關鍵詞】跨行政區域;環境聯合執法;機制創新【英文關鍵詞】cross-district;AssociatedLawEnforcementonEnvironment;modeinnovation【寫作年份】2009年【正文】為有效預防和處理跨行政區域環境污染問題,實現環境共建共保共享,浙江省積極開展了跨行政區域環境聯合執法機制的探索。自2008年以來,杭州市環境保護部門與周邊相鄰的湖州、嘉興、紹興等市環境保護部門密切合作,積極開展了環境聯合執法活動,探索建立了統一協調、相互協作、快速高效的環境聯合執法新機制。本文結合杭州、湖州、嘉興、紹興四市跨行政區域環境聯合執法的具體實踐,結合跨行政區域環境聯合執法機制的主要做法和存在問題,提出完善建議。一、跨行政區域環境污染的現狀與原因杭州、湖州、嘉興、紹興四市(以下簡稱杭湖嘉紹)經濟總量約占浙江省的60%,均是長三角南翼經濟發展中的強市。四個城市相互接壤且同處平原地區,河網密布,縱橫交錯,環境質量彼此影響,形成了一個緊密的環境共同體。隨著各地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環境污染問題也隨之發生并呈惡化趨勢,杭州與周邊地區的跨行政區域環境污染糾紛也成為環境沉疴。近幾年來,浙江省各級政府雖然多次通過環境執法對跨行政區域環境污染進行集中整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缺乏長效的環境監管機制,跨行政區域環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糾紛頻頻發生,給邊界地區的環境安全和社會穩定造成了嚴重的影響。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地界不清,管轄不明,環境監管存在盲區。由于歷史原因,杭州市蕭山區和紹興市紹興縣的邊界線漫長曲折,地界不清,管轄區域不甚明晰,如蕭山區與紹興縣邊界的白洋川流域從兩地中間經過,但行政區域劃分并非完全以此為界,行政管轄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尷尬局面。二是產業結構基本類同,環境污染責任難以界定。如蕭山與紹興地區主要以紡織印染為支柱產業,污染物類似,且企業在地域上相互交錯分布,水體一旦遭受污染,經過一段時間,流經一段水域后,很難快速查清污染源和確認環境污染責任主體。三是環境監管體制不完善。由于受行政區域管轄限制,出現環境污染問題時難免互相推諉、扯皮,加之缺乏有效溝通和協調機制,環境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有效地制止。現行環境監管體制也產生了相鄰行政區間存在著治污不同步、力度不一致、寬嚴不統一等弊端。二、跨行政區域環境聯合執法機制的探索與成效由于行政區交界地區的環境污染情況復雜,涉及面廣,影響較大,一直以來是環境監管的難點。為解決邊界相鄰地區環境敏感區域的環境污染問題,突破這一難題,杭湖嘉紹四市環境保護部門共同協作,勇于創新,在機構組建、制度建設、模式創新等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基本建立了統一協調、相互協作、快速高效的環境聯合執法新機制。
第1種觀點: 中國共產黨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了“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重要決策,隨后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20年將其列入立法工作計劃。對于特別行政區的建設和完善,一直備受關注。特別行政區是中國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香港、澳門是中國境內現存的兩個特別行政區。而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有利于維護國家的安全和統一。此舉也引起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和熱議,認為這是中國政府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措施之一。特別行政區的建設和完善目的何在?特別行政區的建設和完善的根本目的在于維護國家的安全和統一。隨著時代的變遷和中國的發展,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建設必然會得到更加完善和強化,以適應復雜多變的國際環境。特別行政區的建設和完善是國家現代化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社會進步和發展的必然要求。未來,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建設和完善仍將受到各方面的密切關注和廣泛討論。【法律依據】:《關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第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據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境內及境外維護國家安全,當地政府、組織、公民和其他居民應該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2種觀點: 律師解答:設立特別行政區是中國政府為了推進改革開放和和平統一而采取的一種重要措施。充分發揮特別行政區的優勢并遵守關于特別行政區管理的法律法規,能夠促進特別行政區的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加強特別行政區與內地的聯系和互動,維護國家的統一和穩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享有高度自治權,除受制于中央人民政府在外交和國防事務上的管理權和其他由基本法規定的事項以外,在經濟、貿易、金融、貨幣、社會、文化、體育、教育、科技、環境衛生、海關、公共安全等領域內具有行政管理權和獨立的司法權。
第3種觀點: 律師分析:設立特別行政區是中國政府為了推進改革開放和和平統一而采取的一種重要措施。充分發揮特別行政區的優勢并遵守關于特別行政區管理的法律法規,能夠促進特別行政區的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加強特別行政區與內地的聯系和互動,維護國家的統一和穩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享有高度自治權,除受制于中央人民政府在外交和國防事務上的管理權和其他由基本法規定的事項以外,在經濟、貿易、金融、貨幣、社會、文化、體育、教育、科技、環境衛生、海關、公共安全等領域內具有行政管理權和獨立的司法權。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特別行政區是指在我國行政區域內,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專門設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特殊的社會、政治和經濟制度的行政區域。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但又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 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一是原有的政治制度在一定時期內不變,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二是原有的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在一定時期內不變;三是行政管理權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自行處理特別行政區的行政事務;四是立法權,特別行政區有權對高度自治范圍內的事務立法,但無權對國防、外交等屬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區事務進行立法;五是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六是財政獨立權,特別行政區的財政收人不上繳中央人民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別行政區征稅;七是特別行政區在中央人民政府授權范圍內,依照基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八是除懸掛國旗、國徽外,可使用特別行政區的區旗、區徽;九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特別行政區是指在我國行政區域內,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專門設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特殊的社會、政治和經濟制度的行政區域。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但又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法律依據: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第1種觀點: 根據《憲法》和香港、澳門相關法律,國家有權根據需要設立特別行政區,并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與內地不同的制度和政策。這些特別行政區享有較大的自治權力,但國家對其擁有最終的管治權和主權。設立特別行政區是中國政府為了推進改革開放和和平統一而采取的一種重要措施。充分發揮特別行政區的優勢并遵守關于特別行政區管理的法律法規,能夠促進特別行政區的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加強特別行政區與內地的聯系和互動,維護國家的統一和穩定。中國目前有哪些特別行政區?中國目前有兩個特別行政區,即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是中國政府為推進改革開放和促進和平統一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弘揚“一國兩制”制度設計思想,發揮好特別行政區的特殊作用和優勢,準確把握其高度自治與中央管治的關系,有利于加強特別行政區與內地的聯系和互動,實現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長期繁榮穩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享有高度自治權,除受制于中央人民政府在外交和國防事務上的管理權和其他由基本法規定的事項以外,在經濟、貿易、金融、貨幣、社會、文化、體育、教育、科技、環境衛生、海關、公共安全等領域內具有行政管理權和獨立的司法權。
第2種觀點: 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 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第五十九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
第3種觀點: 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具體如下:1、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修改憲法;(二)監督憲法的實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七)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八)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九)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十)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十一)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十二)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十三)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十五)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十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第六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二)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四)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六)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特別行政區是指在我國行政區域內,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專門設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特殊的社會、政治和經濟制度的行政區域。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但又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 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一是原有的政治制度在一定時期內不變,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二是原有的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在一定時期內不變;三是行政管理權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自行處理特別行政區的行政事務;四是立法權,特別行政區有權對高度自治范圍內的事務立法,但無權對國防、外交等屬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區事務進行立法;五是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六是財政獨立權,特別行政區的財政收人不上繳中央人民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別行政區征稅;七是特別行政區在中央人民政府授權范圍內,依照基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八是除懸掛國旗、國徽外,可使用特別行政區的區旗、區徽;九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特別行政區是指在我國行政區域內,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專門設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特殊的社會、政治和經濟制度的行政區域。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但又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法律依據: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第1種觀點: 有效實施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我國特別行政區自治權的內容包括:1、特別行政區可實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不同的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制度;2、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除了有關國防、外交,以及其他有關體現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并且不屬于特別行政區自治范圍內的法律內,其他均不在特別行政區實施;3、中央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特別行政區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務;4、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和政府機構由當地人通過選舉產生;5、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在不與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廢除和修改法律;6、特別行政區享有司法終審權;7、特別行政區的財政收入不上繳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不在特別行政區征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2種觀點: 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具體如下:1、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修改憲法;(二)監督憲法的實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七)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八)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九)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十)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十一)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十二)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十三)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十五)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十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第六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二)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四)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六)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中央對香港、澳門的全面管治權,是中央依照憲法和基本法對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享有的憲制權力。我國政府對香港、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就是恢復行使對香港、澳門的全面管治權。全面管治權與高度自治權在本質上是統一的。全面管治權是授權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的前提和基礎,高度自治權是中央行使全面管治權的體現。它們之間是源與流、本與末的關系。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權,而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務管理權。中央授予多少權力,特別行政區就享有多少權力,不存在所謂“剩余權力”。中央有權對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行使情況進行監督,有權依法對違反“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行為予以糾正。因此,在“一國兩制”實踐中,必須始終維護中央全面管治權,在任何時候,都不能將全面管治權和高度自治權對立起來;在任何情況下,特別行政區行使高度自治權都不得損害國家主權和全面管治權,更不能以高度自治權對抗全面管治權。中央行使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不僅體現了國家主權至上的原則,也符合香港、澳門同胞的根本利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轄區,就是管轄的區域。比如政府的轄區。公安局的轄區等等。跨區,就是兩個或者以上區域。 比如一個城市里的兩個區。法律依據:《行政區劃管理條例》 第四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行政區劃的具體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國行政區劃相關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行政區劃的具體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行政區劃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2種觀點: 重慶市戶籍居民可以在市內任一公安派出所辦理居民身份證的換領和補領,只需持原身份證即可。外地戶口的申請人需要提供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并提供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證明材料。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法律分析可以跨區。本地戶口跨區辦理:已辦理過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重慶市戶籍居民可以在市內任一公安派出所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持居民原身份證辦理即可。外地戶口異地辦理:(一)異地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人需交驗下列身份證件之一:1、居民戶口簿;2、居民身份證(僅限居民身份證換領);3、機動車駕駛證、護照等公安機關簽發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二)證明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需交驗下列證明材料之一:1、居住證;2、在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暫住登記的,可提供公安機關核驗過的登記材料;3、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需提供勞動合同、工商執照等相關材料;4、證明合法穩定就學的,需提供經教育部門注冊的學生證或學籍證明等相關材料;5、證明合法穩定居住的,需提供房屋權屬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等相關材料。【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七條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第八條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第九條香港同胞、澳門同胞、臺灣同胞遷入內地定居的,華僑回國定居的,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定居并被批準加入或者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在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時,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第十條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結語便捷跨區辦理,重慶市戶籍居民可在任一公安派出所辦理居民身份證的換領、補領。外地戶口異地辦理需提供身份證件及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相關證明材料。根據《居民身份證法》,公民應在滿十六周歲后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香港、澳門、臺灣同胞、華僑回國定居者以及外國人在中國定居并獲得國籍的,在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時應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申請辦理居民身份證需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并交驗居民戶口簿。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2011修正):第二章 申領和發放 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2011修正):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同時廢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領取的居民身份證,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領取的居民身份證,在其有效期內,繼續有效。國家決定換發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后,原居民身份證的停止使用日期由國務院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2011修正):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第3種觀點: 初次辦理身份證必須在戶籍所在地辦理,不可以異地辦理。只有補辦和換領身份證可以異地辦理。根據《居民身份證法》,離開戶籍地的公民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異地換領、補領身份證。申請人需前往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申請,填寫相關表格并繳納費用。異地受理點將申請信息傳送至戶籍地公安機關審核簽發,最后申請人憑回執到受理點領取證件。換領時需交回原證。法律分析不可以的,初次辦理身份證必須要在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才可以辦理的,不可以異地辦理的。異地只可以補辦和換領居民身份證。孩子第一次辦理身份證不可以異地辦理。小孩第一次辦身份證是需要在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進行辦理的。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當天起的三個月的時間內,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申領的相關手續。身份證可以異地辦理嗎?身份證是可以異地辦理的。我國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制度,實行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異地受理。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的有關規定,改革現行居民身份證辦理機制,對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公民,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委托現居住地公安機關受理。離開戶籍地的群眾如何異地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第一步、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繳納證件工本費。其中,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第二步、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后,及時將受理信息傳送至申請人戶籍地公安機關,戶籍地縣級公安機關及時審核簽發。第三步、居住地公安機關接到經審核簽發的制證信息后,在法定時限內完成制作與核驗發放,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受理點領取證件。換領證件的,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結語初次辦理身份證必須在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不可以異地辦理。孩子第一次辦理身份證需要在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然而,對于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省份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公民,可以申請異地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申請人需前往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填寫相關表格并繳納費用。受理點會將申請信息傳送至戶籍地公安機關進行審核簽發,然后居住地公安機關制作、核驗并發放證件。請注意,換領證件時需交回原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二條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第五條十六周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十年、二十年、長期。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四十六周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愿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第1種觀點: 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 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第五十九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
第2種觀點: 一、有權對基本法提出修改議案的單位有3個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國務院3、特別行政區。二、特別行政區行使提案權的行使1、必須經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3多數、立法會全體議員2/3多數和行政長官同意2、再交由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修改議案。三、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制定過程是:1、全國人大常委會成立基本法立法委員會,設立立法小組,邀請香港地區的知名人士參加。2、然后基本和一般法律的通過程序一樣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修改憲法;(二)監督憲法的實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七)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八)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九)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十)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十一)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十二)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十三)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十五)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十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3種觀點: 設立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這兩部基本法規定了特別行政區的地位、職權、制度、保障等方面。特別行政區是中國特有的一種行政區劃,指在某些特殊地理、歷史和政治情況下成立的行政區域。目前中國境內的兩個特別行政區分別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這兩部基本法是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規定了特別行政區的地位、職權、制度、保障等方面。其中,《基本法》對特別行政區實施“一國兩制”政策進行了明確規定,即在中央政府的主導下,保持原有的經濟、金融、貿易等制度不變,并且享有高度自治權,行使立法、行政、司法等獨立權力。同時,《基本法》也規定了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選舉制度、公務員制度、社會保障、人權保障等方面的具體內容。經濟特區和特別行政區有什么區別?經濟特區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對外開放、引進外資、發展出口加工業等培育新興產業的地區。而特別行政區是指在某些特殊地理、歷史和政治情況下成立的具有高度自治權的行政區域。兩者的性質和目的不同,前者注重對外開放經濟,后者注重維護特殊地位和政治穩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為中國的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提供了新的探索和實踐,也是中央政府處理與港澳事務的重要平臺和機制。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驗和成功實踐,為構建“一國兩制”制度體系提供了重要參考和借鑒。【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 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1。 財政政策。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目標,完善中央和省以下財政轉移支付制度,重點增加對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區域用于公共服務和生態環境補償的財政轉移支付。2。投資政策。逐步實行按主體功能區與領域相結合的投資政策,政府投資重點支持限制開發、禁止開發區域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支持重點開發區域基礎設施建設。3。 產業政策。按照推進形成主體功能區的要求,研究提出不同主體功能區的產業指導目錄及措施,引導優化開發區域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升產業結構層次和競爭力;引導重點開發區域加強產業配套能力建設,增強吸納產業轉移和自主創新能力;引導限制開發區域發展特色產業,限制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產業擴張。 4。 土地政策。按照主體功能區的有關要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差別化的土地利用政策,確保18億畝耕地數量不減少、質量不下降。對優化開發區域實行更嚴格的建設用地增量控制,適當擴大重點開發區域建設用地供給,嚴格對限制開發區域和禁止開發區域的土地用途管制,嚴禁改變生態用地用途。 5。 人口管理政策。按照主體功能定位調控人口總量,引導人口有序流動,逐步形成人口與資金等生產要素同向流動的機制。鼓勵優化開發區域、重點開發區域吸納外來人口定居落戶;引導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區域的人口逐步自愿平穩有序轉移,緩解人與自然關系緊張的狀況。 6。 環境保護政策。根據不同主體功能區的環境承載能力,提出分類管理的環境保護政策。優化開發區域要實行更嚴格的污染物排放和環保標準,大幅度減少污染排放;重點開發區域要保持環境承載能力,做到增產減污;限制開發區域要堅持保護優先,確保生態功能的恢復和保育;禁止開發區域要依法嚴格保護。 7。 績效評價和政績考核。針對主體功能區不同定位,實行不同的績效評價指標和政績考核辦法。法律依據:《中國區域政策法制化研究》從區域發展的問題入手,從區域經濟學、法學和組織管理學等理論層面:明確提出并論述了區域政策法制化是區域經濟和政策發展的必然方向的觀點,這一點對我國依法治國、實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義;從理論上較全面地闡述了區域政策法制化產生和發展的必然性。
第2種觀點: (一)鼓勵創新土地流轉形式。鼓勵承包農戶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及入股等方式流轉承包地。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導農戶長期流轉承包地并促進其轉移就業。鼓勵農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換并地方式解決承包地細碎化問題。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土地流轉優先權。以轉讓方式流轉承包地的,原則上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且需經發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轉的,應當依法報發包方備案。抓緊研究探索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在土地流轉中的相互權利關系和具體實現形式。按照全國統一安排,穩步推進土地經營權抵押、擔保試點,研究制定統一規范的實施辦法,探索建立抵押資產處置機制。(二)嚴格規范土地流轉行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農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轉、價格如何確定、形式如何選擇,應由承包農戶自主決定,流轉收益應歸承包農戶所有。流轉期限應由流轉雙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協商確定。沒有農戶的書面委托,農村基層組織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戶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名義,將整村整組農戶承包地集中對外招商經營。防止少數基層干部私相授受,謀取私利。嚴禁通過定任務、下指標或將流轉面積、流轉比例納入績效考核等方式推動土地流轉。(三)加強土地流轉管理和服務。(四)合理確定土地經營規模。各地要依據自然經濟條件、農村勞動力轉移情況、農業機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確定本地區土地規模經營的適宜標準。防止脫離實際、違背農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規模經營的傾向。現階段,對土地經營規模相當于當地戶均承包地面積10至15倍、務農收入相當于當地二三產業務工收入的,應當給予重點扶持。創新規模經營方式,在引導土地資源適度集聚的同時,通過農民的合作與聯合、開展社會化服務等多種形式,提升農業規模化經營水平。
第1種觀點: 跨區域經營的界定通常涉及以下幾個方面:1. 公司注冊地:跨區域經營是指一家公司在不同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以擴大其業務范圍或滿足不同地方的市場需求。這些分支機構或子公司通常在不同地方注冊,從而形成跨區域經營的公司實體。2. 稅收:跨區域經營的公司需要在各個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企業所得稅。通常,這些分支機構需要在當地稅務部門備案并按照稅收法規進行納稅。3. 市場準入:在某些行業,如金融、電信、能源等,跨區域經營可能受到政府的嚴格監管和限制。在這些領域,企業需要獲得政府頒發的牌照或許可證,才能開展跨區域經營活動。4. 勞動法規:跨區域經營的企業需要遵守所在地的勞動法規,如勞動合同、社會保險、工時制度等。5. 信息披露:跨區域經營的公司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定期披露其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等信息,以便投資者、監管機構和社會公眾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6. 法規遵從:跨區域經營的企業需要遵守其所在地的所有相關法規,包括但不限于稅收、勞動法規、市場準入等。請注意,這里給出的信息僅供參考,具體界定可能因政策、法規或其他因素而有所不同。如有疑問,請咨詢專業律師或相關政府部門。
第2種觀點: 可以異地申請民事訴訟,需滿足以下條件:原告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明確被告、具體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和管轄。對公民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其他組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若幾個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法院轄區,各法院都有管轄權。法律分析可以異地申請民事訴訟流程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拓展延伸跨區域申請的條件和限制是什么?跨區域申請的條件和限制是指在特定情況下,申請人可以選擇在不同行政區域之間提交申請,以便更好地滿足其需求或解決問題。一般來說,跨區域申請需要滿足以下條件和受到一定的限制:首先,申請人必須能夠合法享有跨區域申請的權利,這可能涉及到特定的法律、規定或政策要求。其次,申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明材料,以證明其申請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這可能包括身份證明、相關證件、文件或其他支持性證據。此外,不同行政區域之間可能存在不同的規定和限制。這可能涉及到申請的時間限制、申請費用、申請流程、申請地點等。申請人需要仔細了解并遵守相關的規定和限制,以確保申請的有效性和順利進行。總的來說,跨區域申請的條件和限制是為了維護行政管理的秩序和公平性,同時也為申請人提供了更多的選擇和便利。申請人在進行跨區域申請時,應當仔細閱讀相關規定,準備充分的材料,并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申請,以提高申請的成功率。結語異地申請民事訴訟流程的規定為:原告必須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被告必須明確,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必須具體,且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若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內,各該法院都有管轄權。跨區域申請需滿足特定條件和限制,包括合法享有申請權利、提供充分證明材料、遵守不同行政區域的規定和限制等。這些規定和限制旨在維護管理秩序和公平性,為申請人提供更多選擇和便利。申請人應仔細閱讀相關規定,準備充分材料,并按規定程序進行申請,以提高成功率。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異地傳喚所指的范圍犯罪嫌疑人。《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對傳喚的訊問地點作了明確規定: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在實踐中,異地傳喚犯罪嫌疑人的現象在全國各地普遍存在,集中表現在對流動人口犯罪案件的偵辦中,許多外地的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后,又回到了原籍,辦案人員在需要傳喚時,往往是通過郵局將《傳喚通知書》郵寄過去,有的干脆打電話通知,要求其某年某月某日到本單位接受訊問。由于缺乏當地公安機關的配合,傳喚不到案的問題比較突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對傳喚的訊問地點作了明確規定: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在實踐中,異地傳喚犯罪嫌疑人的現象在全國各地普遍存在,集中表現在對流動人口犯罪案件的偵辦中,許多外地的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后,又回到了原籍,辦案人員在需要傳喚時,往往是通過郵局將《傳喚通知書》郵寄過去,有的干脆打電話通知,要求其某年某月某日到本單位接受訊問。由于缺乏當地公安機關的配合,傳喚不到案的問題比較突出。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可以。指定管轄,是對所有管轄的一種例外情況,所以指定管轄是可以突破專屬管轄的。根據法律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由高級人民法院結合實際審判情況,實行跨行政區域的管轄,以下為行政訴訟管轄方式:1、一般地域管轄規定(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2)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2、特殊地域管轄規定(1)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2)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行政訴訟的級別管轄規定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2)海關處理的案件(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4)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第十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二)海關處理的案件;(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第十六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第十八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第十九條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2010年5月,國家設立喀什經濟特區,帶動西部地區協同發展;2013年9月29日,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正式成立;2017年4月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在雄安設立國家級新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三條 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指導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的鄉、村莊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城市、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準。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2010年5月,國家設立喀什經濟特區,帶動西部地區協同發展;2013年9月29日,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正式成立;2017年4月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在雄安設立國家級新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三條 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指導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的鄉、村莊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城市、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準。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1980年,我國首批建立的四個經濟特區是深圳、珠海、廈門、汕頭。法律依據:《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 第一條 為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區鼓勵外國公民、華僑、港澳同胞及其公司、企業(以下簡稱客商),投資設廠或者與我方合資設廠,興辦企業和其他事業,并依法保護其資產、應得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1種觀點: 1。財政政策。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目標,完善中央和省以下財政轉移支付制度,重點增加對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區域用于公共服務和生態環境補償的財政轉移支付。2。投資政策。逐步實行按主體功能區與領域相結合的投資政策,政府投資重點支持限制開發、禁止開發區域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支持重點開發區域基礎設施建設。還有哪些政策需要?1.產業政策。按照推進形成主體功能區的要求,研究提出不同主體功能區的產業指導目錄及措施,引導優化開發區域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升產業結構層次和競爭力;引導重點開發區域加強產業配套能力建設,增強吸納產業轉移和自主創新能力;引導限制開發區域發展特色產業,限制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產業擴張。2.土地政策。按照主體功能區的有關要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差別化的土地利用政策,確保18億畝耕地數量不減少、質量不下降。對優化開發區域實行更嚴格的建設用地增量控制,適當擴大重點開發區域建設用地供給,嚴格對限制開發區域和禁止開發區域的土地用途管制,嚴禁改變生態用地用途。3.人口管理政策。按照主體功能定位調控人口總量,引導人口有序流動,逐步形成人口與資金等生產要素同向流動的機制。鼓勵優化開發區域、重點開發區域吸納外來人口定居落戶;引導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區域的人口逐步自愿平穩有序轉移,緩解人與自然關系緊張的狀況。 法律依據:《區域政策》第六條環境保護政策。根據不同主體功能區的環境承載能力,提出分類管理的環境保護政策。優化開發區域要實行更嚴格的污染物排放和環保標準,大幅度減少污染排放;重點開發區域要保持環境承載能力,做到增產減污;限制開發區域要堅持保護優先,確保生態功能的恢復和保育;禁止開發區域要依法嚴格保護。
第2種觀點: (一)鼓勵創新土地流轉形式。鼓勵承包農戶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及入股等方式流轉承包地。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導農戶長期流轉承包地并促進其轉移就業。鼓勵農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換并地方式解決承包地細碎化問題。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土地流轉優先權。以轉讓方式流轉承包地的,原則上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且需經發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轉的,應當依法報發包方備案。抓緊研究探索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在土地流轉中的相互權利關系和具體實現形式。按照全國統一安排,穩步推進土地經營權抵押、擔保試點,研究制定統一規范的實施辦法,探索建立抵押資產處置機制。(二)嚴格規范土地流轉行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農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轉、價格如何確定、形式如何選擇,應由承包農戶自主決定,流轉收益應歸承包農戶所有。流轉期限應由流轉雙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協商確定。沒有農戶的書面委托,農村基層組織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戶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名義,將整村整組農戶承包地集中對外招商經營。防止少數基層干部私相授受,謀取私利。嚴禁通過定任務、下指標或將流轉面積、流轉比例納入績效考核等方式推動土地流轉。(三)加強土地流轉管理和服務。(四)合理確定土地經營規模。各地要依據自然經濟條件、農村勞動力轉移情況、農業機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確定本地區土地規模經營的適宜標準。防止脫離實際、違背農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規模經營的傾向。現階段,對土地經營規模相當于當地戶均承包地面積10至15倍、務農收入相當于當地二三產業務工收入的,應當給予重點扶持。創新規模經營方式,在引導土地資源適度集聚的同時,通過農民的合作與聯合、開展社會化服務等多種形式,提升農業規模化經營水平。
第3種觀點: 制定實施差別化的區域支持政策,要更多地針對特定地區、特殊問題、特別事項。精準制定實施差別化區域支持政策,是在正確把握共同性與差異性關系的基礎上,更好地實現民族平等和公平正義。民族地區的大多數問題是地區性的共性問題,比如生態保護、教育科技、醫療衛生和基礎設施等問題,并不是某個民族的單獨問題,需要因地施策、因類舉措。扶持政策不能籠統針對所有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而應更多針對特定地區、特殊問題、特別事項。要牢牢把握公平正義原則,通過精準的政策扶持,補齊各民族在就業、教育、醫療等社會事業方面的發展短板,縮小公共服務水平方面的差距,不斷增強各族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制定實施差別化的區域支持政策,需要把握三個原則:1、,堅持實事求是,做到堅持正確的、調整過時的。事實證明,我們黨的民族理論和政策是好的、是管用的,必須始終堅持。同時,隨著時代的發展,有的具體政策措施所依據的社會條件、所需解決的社會問題已經變化了,因此應當與時俱進作出調整。2、,堅持公平公正,突出區域化和精準性。制定實施差別化的區域支持政策,要更多地針對特定地區、特殊問題、特別事項,盡可能減少同一地區內不同民族之間的公共服務政策差異。3、堅持依法治理,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治理民族事務,要推動行之有效、具備條件的政策上升為法律法規,堅決落實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用法律保障各族群眾合法權益,用法律維護好民族團結。綜上所述,精準制定實施差別化區域支持政策,是為了在發展中不斷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第二十二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社會主義建設的需要,采取各種措施從當地民族中大量培養各級干部、各種科學技術、經營管理等專業人才和技術工人,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并且注意在少數民族婦女中培養各級干部和各種專業技術人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錄用工作人員的時候,對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員應當給予適當的照顧。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采取特殊措施,優待、鼓勵各種專業人員參加自治地方各項建設工作。
第1種觀點: 對于不少行政許可申請人來說,對于哪些行政許可由哪些部門作出并不一定都知道的一清二楚。以為凡是國家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許可就肯定沒有問題,不過需要注意,如果是政府機關跨地區做出行政許可的話可能是無效的。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可以實施行政許可的單位有:(1)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政府和政府所屬部門都屬于行政機關,但并非所有的行政機關都能夠實施行政許可。只有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才有權實施行政許可。(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是指承擔著管理公共事務的責任的組織,如醫院、學校、圖書館以及一些公用事業機構等。這類組織經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授權,也可以實施行政許可。(3)受委托的行政機關。一些行政機關雖然具有行政許可權,但囿于某方面原因,可能無法有效實施行政許可。此種情況下,這部分行政機關可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因為規章是我國法律體系中效力層級最低的一種法形式。地方政府規章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較大的市和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以及特別授權規定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因而縣政府是沒有權力設定行政許可的,當事人如果想進行行政許可申請建議最好可以事前咨詢一下無權/濫用行政許可專業的律師。
第2種觀點: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可以實施行政許可的單位有:(1)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政府和政府所屬部門都屬于行政機關,但并非所有的行政機關都能夠實施行政許可。只有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才有權實施行政許可。(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是指承擔著管理公共事務的責任的組織,如醫院、學校、圖書館以及一些公用事業機構等。這類組織經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授權,也可以實施行政許可。(3)受委托的行政機關。一些行政機關雖然具有行政許可權,但囿于某方面原因,可能無法有效實施行政許可。此種情況下,這部分行政機關可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因為規章是我國法律體系中效力層級最低的一種法形式。地方政府規章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較大的市和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以及特別授權規定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因而縣政府是沒有權力設定行政許可的,當事人如果想進行行政許可申請建議最好可以事前咨詢一下無權/濫用行政許可專業的律師。規范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根據本法的規定,享有行政許可設定權的,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包括國務院的決定)、地方性法規以及省級人民政府規章。過去曾大量設定行政許可的部門規章,被取消了設定權;對省級人民政府設定行政許可,也作了嚴格的限制。除了法律、行政法規(包括國務院的決定)、地方性法規和省級人民政府規章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凡是設定了行政許可的,一律無效,并予以撤銷。這對從源頭上治理行政審批過多過濫的現象具有重要意義。行政許可的實施,就是指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的程序,批準或者不批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政許可申請的活動以及對被許可人的監督和管理等。過去由于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沒有統一立法,行政許可的辦理,在不同地區、不同部門,有很大的差異。有些審批程序不公開、不公平,成為腐敗的溫床;有些審批程序非常繁瑣,不利于老百姓辦事。行政許可立法,一方面要減少行政審批,另一方面要簡化行政審批程序。實施行政許可,要做到公正、公開,公布許可條件,禁止暗箱操作;一個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涉及機關內部幾道環節的,應當“一個窗口”對外;依法需要幾個部門許可的,要集中統一辦理,盡量減少多頭審批;決定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不予許可的要說明理由等。
第3種觀點: 法律主觀:申請行政許可就是為了規范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一、行政許可誰可以設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可以提出申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除外。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二、行政許可申請的方式有哪些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應當由行政機關提供。1、口頭申請。是指行政許可申請人通過語言直接向行政主體提出其擬從事某種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事項的活動。這種方式簡單易行,可以不受申請人知識水平等限制,但卻缺乏足夠的證據支持,不利于行政機關日后對行政許可的審查,所以,《行政許可法》沒有直接規定相對人可以這種方式提出申請。2、書面形式。這是一種在行政許可申請中常見的方式。它比較規范,確定性強,行政許可申請多采用這種方式提出。但由于書面申請的便民性較差,而且申請人的知識水平又不平衡,所以《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行政機關有向申請人提供格式文本的義務。三、行政許可聽證費用誰承擔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舉行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當事人不承擔聽證費用,是指行政機關為組織聽證所支付的費用,如租用場地等費用。不包括當事人聘請律師、取得證據等個人所應支付的費用。因此聽證費用應由行政機關承擔。聽證會又稱公證會,是在初步研擬立法政策時收集與分析各界意見資料的一種正式而主要的方法。同意權聽證會(一種參議院特有的聽證會)、立法聽證會、監督聽證會、調查聽證會或者由前者合并舉行的聯合聽證會,皆有相同的準備流程與規則。聽證會通常包含證人的口述證詞及國會議員對證人的質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