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自然景觀由各級風景管理局管理;文物景觀有文物管理局管理;園林類的有園林管理局管理;園林內有古跡文物的就和文物局或旅游局文化管理司公管;各類展館由屬地政府文化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管理;涉及文物的各類展館要和國家文化管理司和下屬文物管理局許可和接受監督;博物館根據規模和內容,由文物管理局、各級政府文化管理部門負責。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第八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旅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旅游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交通等執法部門對相關旅游經營行為實施監督檢查。第八十四條 旅游主管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監督管理對象收取費用。旅游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旅游經營活動。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當地旅游局為主管部門。法律依據:《旅行社條例》第四十一條 旅游、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旅行社的監督管理,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處理。第四十二條 旅游、工商、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監督檢查的情況。公告的內容包括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頒發、變更、吊銷、注銷情況,旅行社的違法經營行為以及旅行社的誠信記錄、旅游者投訴信息等。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根據邊境旅游暫行管理辦法中規定的邊境旅游是指經過批準的旅行社組織和接待我國及毗鄰國家的公民,集體從指定的邊境口岸出入境,在雙方政府商定的區域內和期限內進行的旅游一種活動。國家通過多邊境旅游的規定來進一步擴大我國旅游業的對外開放,促進邊境地區的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增進同毗領國家人民的交往和友誼,完善邊境旅游管理。法律依據:《邊境旅游暫行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邊境旅游,是指經批準的旅行社組織和接待我國及毗鄰國家的公民,集體從指定的邊境口岸出入境,在雙方政府商定的區域和期限內進行的旅游活動。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邊境旅游是經批準的旅行社組織和接待我國及毗鄰國家的公民,集體從指定的邊境口岸岀入境,在雙方政府商定的區域和期限內進行的旅游活動。法律依據:《邊境旅游暫行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邊境旅游,是指經批準的旅行社組織和接待我國及毗鄰國家的公民,集體從指定的邊境口岸出入境,在雙方政府商定的區域和期限內進行的旅游活動。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邊境旅游,是指經批準的旅行社組織和接待我國及毗鄰國家的公民,集體從指定的邊境口岸出入境,在雙方政府商定的區域和期限內進行的旅游活動。法律依據:《邊境旅游暫行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邊境旅游,是指經批準的旅行社組織和接待我國及毗鄰國家的公民,集體從指定的邊境口岸出入境,在雙方政府商定的區域和期限內進行的旅游活動。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國家級旅游景區有所在地人民政府交由旅游局管理,每個景點都有管委會,受當地旅游局領導。有的景區屬于文物系統的,由人民政府交由文物局管理。 法律依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并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并,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為辦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設立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承擔。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并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該行政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第2種觀點: 跨行政區域旅游資源是指在地域上歸屬于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管轄,但在空間或歷史文化屬性上具有不可分割性,不能分割開發,或分割開發效益低于整體開發的資源旅游資源,是指自然界和人類社會凡能對旅游者產生吸引力,可以為旅游業開發利用,并可產生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各種事物和因素。旅游資源是構成旅游業發展的基礎,我國旅游資源非常豐富,具有廣闊的開發前景,在旅游研究、區域開發、資源保護等各方面受到廣泛的應用,越來越受到重視。編制旅游開發建設規劃應當服從旅游發展規劃。旅游資源的開發和旅游項目建設,應當符合旅游發展規劃的要求。旅游發展規劃應當與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化宗教場所、文物保護單位等專業規劃相協調。在實踐中,跨行政區域旅游資源具有較強的整體性,分別開發不僅是對資源的浪費,也給旅游業的整體規劃帶來負面影響。為此,《旅游法》對跨行政區域旅游資源編制發展規劃作出了特別的規定,提出需要編制統一的旅游發展規劃的要求。綜上所述進一步深化對外合資合作,支持有條件的旅游企業“走出去”,積極開拓國際市場。完善國內國際區域旅游合作機制,建立互聯互通的旅游交通、信息和服務網絡,加強區域性客源互送,構建務實高效、互惠互利的區域旅游合作體。”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資源豐富的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旅游發展規劃。對跨行政區域且適宜進行整體利用的旅游資源進行利用時,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或者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編制統一的旅游發展規劃。”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文化旅游局的職責范圍是:1、負責文化、文物、旅游事業單位經費和財務的管理、監督;2、規劃、指導重點文化設施建設;3、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4、擬訂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和法規,扶持和促進文化產業的發展建設;5、負責全市文化、文物、旅游事業的統計工作;6、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黨的建設工作;7、研究擬訂文化藝術人才規劃并組織實施;8、推動文化系統勞動人士管理體制改革;9、負責系統人事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國家旅游局內設7個部門,分別是:辦公室(綜合協調司)、政策法規司、旅游促進與國際聯絡司、規劃發展與財務司、質量規范與管理司、人事勞動教育司、老干部辦公室。國家旅游局有6個直屬單位,分別是:國家旅游局機關服務中心、國家旅游局信息中心、中國旅游協會、中國旅游報社、中國旅游出版社、中國旅游管理干部學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