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是為了規范稅務登記管理,加強稅源監控,根據相關的規定,制定的管理辦法。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第一條為了規范稅務登記管理,加強稅源監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也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國家機關除外),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第三條 縣以上(含本級,下同)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是稅務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稅務登記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和稅務登記證驗證、換證以及非正常戶處理、報驗登記等有關事項。第四條 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扣繳稅款登記證件包括扣繳稅款登記證及其副本。第五條 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實施屬地管理,采取聯合登記或分別登記的方式辦理稅務登記。有條件的城市,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區分散受理、全市集中處理”的原則辦理稅務登記。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的,應當對同一納稅人核發同一份加蓋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印章的稅務登記證。第六條 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之間對納稅人稅務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發生爭議的,由其上一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同協商解決。第七條 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執行統一稅務登記代碼。稅務登記代碼由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編制,統一下發各地執行。已領取組織機構代碼的納稅人稅務登記代碼為:區域碼+國家技術監督部門設定的組織機構代碼;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代碼為其居民身份證號碼;從事生產、經營的外籍、港、澳、臺人員稅務登記代碼為:區域碼+相應的有效證件(如護照,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等)號碼。第八條 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應定期相互通報稅務登記情況,相互及時提供納稅人的登記信息,加強稅務登記管理。第九條 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提供稅務登記證件:(一)開立銀行帳戶;(二)領購發票。納稅人辦理其他稅務事項時,應當出示稅務登記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相關信息后辦理手續。稅務登記怎么辦理:稅務登記證的辦理方法:由辦理人帶公司營業執照,副本以及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這冊資本評估報告;公司章程,合同,協議書;銀行行號證明;業主身份證以及復印件;房屋租賃合同或者房屋產權證明等證件和證明去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會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及時辦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3種觀點: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是為了規范稅務登記管理,加強稅源監控,根據相關的規定,制定的管理辦法。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第一條為了規范稅務登記管理,加強稅源監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也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國家機關除外),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第三條縣以上(含本級,下同)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是稅務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稅務登記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和稅務登記證驗證、換證以及非正常戶處理、報驗登記等有關事項。第四條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扣繳稅款登記證件包括扣繳稅款登記證及其副本。第五條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實施屬地管理,采取聯合登記或分別登記的方式辦理稅務登記。有條件的城市,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區分散受理、全市集中處理”的原則辦理稅務登記。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的,應當對同一納稅人核發同一份加蓋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印章的稅務登記證。第六條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之間對納稅人稅務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發生爭議的,由其上一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同協商解決。第七條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執行統一稅務登記代碼。稅務登記代碼由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編制,統一下發各地執行。已領取組織機構代碼的納稅人稅務登記代碼為:區域碼+國家技術監督部門設定的組織機構代碼;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代碼為其居民身份證號碼;從事生產、經營的外籍、港、澳、臺人員稅務登記代碼為:區域碼+相應的有效證件(如護照,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等)號碼。第八條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應定期相互通報稅務登記情況,相互及時提供納稅人的登記信息,加強稅務登記管理。第九條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提供稅務登記證件:(一)開立銀行帳戶;(二)領購發票。納稅人辦理其他稅務事項時,應當出示稅務登記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相關信息后辦理手續。稅務登記怎么辦理:稅務登記證的辦理方法:由辦理人帶公司營業執照,副本以及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這冊資本評估報告;公司章程,合同,協議書;銀行行號證明;業主身份證以及復印件;房屋租賃合同或者房屋產權證明等證件和證明去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會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及時辦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1種觀點: 稅務執法三項制度具體如下:1、行政執法的的公示制度。公正、公開、合法、透明是依法行政的應有原則,也是對各執法單位行政執法的基本要求。各縣市區也都根據實際情況建立了執法公示制度。需要做到“事先、事中、事后”全過程的公示;2、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農業農村部法規司根據司法部制定的行核枝世政執法文書基本格式標準,制定農業行政執法基本文書格式文本;注意音像資料的保存;注意案卷卷改肢宗的歸檔;3、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在作出重大執法決定前,應當嚴格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一、基本原則:1、堅持穩中求進。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周密部署、細致安排、精心組織,加強指導,強化監督,充分借鑒試點經驗,分步有序實施,積極穩妥推行。2、堅持科學規范。堅持從實際出發,尊重稅收工作規律和法治建設規律,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確保統一規范,防止脫離實際、各行其是。3、堅持優化創新。聚焦基層執法實踐需要,在確保統一規范的基礎上,鼓勵支持因地制宜、符合實際的探索創新,著力解決稅務執法突出問題,提高執法質效。4、堅持統籌協調。注重運用系統思維,做到制度化、規范化、信息化一體建設,加強制度融合、資源整合、信息聚合,推進集約高效,不搞重復建設。5、堅持便利高效。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方便納稅人和繳費人及時獲取稅務執法信息、便捷辦理各種手續、有效監督執法活動。強化為基層服務意識,能由稅務總局做的不要省局承擔,能在稅務總局、省局層面解決的不交給基層,形成上下聯動、協同推進的合力。二、工作目標: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堅持不懈、積極作為,逐步實現“三項制度”在各級稅務機關全面推行,在稅務執法過程中全面落實,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征收、行政許可等行為得到有效規范。稅務執法信息公示制度機制不斷健全,執法行為過程信息全程記載,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全面覆蓋,全面實現執法信息公開透明、執法全過程可回溯管理、執法決定合法有效,行政自由裁量權得到有效約束,稅務執法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稅務執法社會滿意度顯著提高。法律對違搭知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法律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為實施法律,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并定期組織評估。決定應當公布。承接行政處罰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按照規定范圍、依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一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法律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為實施法律,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
第2種觀點: 執法三項制度是行政執法的的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的記錄制度,還有重大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制度。具體如下:1、行政執法的的公示制度。公正、公開、合法、透明是依法行政的應有原則,也是對各執法單位行政執法的基本要求。各縣市區也都根據實際情況建立了執法公示制度。需要做到“事先、事中、事后”全過程的公示;2、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農業農村部法規司根據司法部制定的行核枝世政執法文書基本格式標準,制定農業行政執法基本文書格式文本;注意音像資料的保存;注意案卷卷改肢宗的歸檔;3、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在作出重大執法決定前,應當嚴格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全面推行稅務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的重要意義:稅務行政執法“三項制度”聚焦稅務行政執法的源頭、過程、結果三個關鍵環節,通過采用主動公開的辦法、全過程記錄的手段、法制審核的措施,讓稅務行政執法權力在陽光下運行,使稅務行政執法行為被記錄、看得見、可回溯,使每一起重大稅務行政執法決定接受合法性審查,能夠進一步推進稅務行政執法合法、公正、規范、透明,對行政相對人、執法人員和稅務機關均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行政相對人而言,有利于進一步保障其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更好地維護其合法權益;對于執法人員而言,有利于保障其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有效防范執法風險;對稅務機關而言,有利于優化稅務行政執法管理方式,提升稅務行政執法質量,維護政府公信力,營造更加規范有序、公開透明、公平高效的稅收法治環境。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第十一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法律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為實施法律,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1、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2、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3、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第1種觀點: 稅務執法三項制度具體如下:1、行政執法的的公示制度。公正、公開、合法、透明是依法行政的應有原則,也是對各執法單位行政執法的基本要求。各縣市區也都根據實際情況建立了執法公示制度。需要做到“事先、事中、事后”全過程的公示;2、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農業農村部法規司根據司法部制定的行核枝世政執法文書基本格式標準,制定農業行政執法基本文書格式文本;注意音像資料的保存;注意案卷卷改肢宗的歸檔;3、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在作出重大執法決定前,應當嚴格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一、基本原則:1、堅持穩中求進。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周密部署、細致安排、精心組織,加強指導,強化監督,充分借鑒試點經驗,分步有序實施,積極穩妥推行。2、堅持科學規范。堅持從實際出發,尊重稅收工作規律和法治建設規律,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確保統一規范,防止脫離實際、各行其是。3、堅持優化創新。聚焦基層執法實踐需要,在確保統一規范的基礎上,鼓勵支持因地制宜、符合實際的探索創新,著力解決稅務執法突出問題,提高執法質效。4、堅持統籌協調。注重運用系統思維,做到制度化、規范化、信息化一體建設,加強制度融合、資源整合、信息聚合,推進集約高效,不搞重復建設。5、堅持便利高效。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方便納稅人和繳費人及時獲取稅務執法信息、便捷辦理各種手續、有效監督執法活動。強化為基層服務意識,能由稅務總局做的不要省局承擔,能在稅務總局、省局層面解決的不交給基層,形成上下聯動、協同推進的合力。二、工作目標: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堅持不懈、積極作為,逐步實現“三項制度”在各級稅務機關全面推行,在稅務執法過程中全面落實,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征收、行政許可等行為得到有效規范。稅務執法信息公示制度機制不斷健全,執法行為過程信息全程記載,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全面覆蓋,全面實現執法信息公開透明、執法全過程可回溯管理、執法決定合法有效,行政自由裁量權得到有效約束,稅務執法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稅務執法社會滿意度顯著提高。法律對違搭知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法律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為實施法律,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并定期組織評估。決定應當公布。承接行政處罰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按照規定范圍、依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一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法律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為實施法律,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
第2種觀點: 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是指的行政執法的的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的記錄制度,還有重大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制度。這三項制度的目的是提高社會對于行政執法的滿意度,是對行政信息公示的主體、內容、形式、程序等等的內容做出了明確的規范。行政執法的類別是什么1、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2、行政處罰,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和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3、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法律依據:《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第四條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依法懲處各類違法行為,加大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完善執法程序,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明確具體操作流程,重點規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行為。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規范裁量范圍、種類、幅度。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共享,提高執法效率和規范化水平。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確定不同部門及機構、崗位執法人員執法責任和責任追究機制,加強執法監督,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干預,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懲治執法腐敗現象。
第3種觀點: 執法三項制度是行政執法的的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的記錄制度,還有重大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制度。具體如下:1、行政執法的的公示制度。公正、公開、合法、透明是依法行政的應有原則,也是對各執法單位行政執法的基本要求。各縣市區也都根據實際情況建立了執法公示制度。需要做到“事先、事中、事后”全過程的公示;2、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農業農村部法規司根據司法部制定的行核枝世政執法文書基本格式標準,制定農業行政執法基本文書格式文本;注意音像資料的保存;注意案卷卷改肢宗的歸檔;3、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在作出重大執法決定前,應當嚴格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全面推行稅務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的重要意義:稅務行政執法“三項制度”聚焦稅務行政執法的源頭、過程、結果三個關鍵環節,通過采用主動公開的辦法、全過程記錄的手段、法制審核的措施,讓稅務行政執法權力在陽光下運行,使稅務行政執法行為被記錄、看得見、可回溯,使每一起重大稅務行政執法決定接受合法性審查,能夠進一步推進稅務行政執法合法、公正、規范、透明,對行政相對人、執法人員和稅務機關均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行政相對人而言,有利于進一步保障其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更好地維護其合法權益;對于執法人員而言,有利于保障其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有效防范執法風險;對稅務機關而言,有利于優化稅務行政執法管理方式,提升稅務行政執法質量,維護政府公信力,營造更加規范有序、公開透明、公平高效的稅收法治環境。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第十一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法律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為實施法律,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
第1種觀點: 法律主觀:在實踐中,消費稅的征收管理有存在一定問題的,畢竟現在的社會是不斷變化和發展的,很多消費品都在發生著變化,法律規定是死的,就有可能產生滯后性。一、消費稅含義消費稅是對我國境內從事生產和委托加工以及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與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我國的境內從事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條例規定的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或銷售數量所征收的一種稅,其目的是調節產品結構,引導消費方向,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消費稅也屬于一種流轉稅,和其他的流轉稅同樣都具有調節經濟跟組織收入的職能。二、消費稅征收管理存在的問題(一)稅收范圍不明確隨著時代和科技的不斷發展,法律具有滯后性是由來已久的事情,日常生活中有狠多符合稅收征收范圍的產品已經變成了普通產品,而又產生了新的符合征收消費稅目的新的消費品,但法律都沒有明確規定。(二)稅率結構不合理我國現在的消費稅制度自開始以來經過了幾次調整,在某些層次上提高了耗能高污染大的產品稅率。但是有些應稅對象的稅率結構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和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方向不盡一致。(三)計稅價格模式不合理我國消費稅計稅價格方式是價內稅模式,也就是消費稅的稅額包含在價格之中作為價格組成的一部分。和價外稅相比較而言,價內稅是一種隱蔽性非常強的稅收征收的形式,那是因為這種計稅方式將稅額全部加在了應稅對象價格之內,而且并不標明其所含稅款。此種計稅方式的最大優點就是征收簡便,對于積極提高稅務部門的工作效率有很大幫助,而缺點就是隱蔽性很強透明度很低。(四)稅收優惠太少,很難發揮稅收對經濟活動的調節作用由稅收的宏觀經濟效益,可知要想最大限度發揮稅收對于經濟的宏觀調節意義,必須要把稅收征收與稅收優惠兩個方面結合起來。(五)征收監管不利,征收環節有缺陷因為消費稅的征收環節在生產環節,所以,一些企業千方百計地轉移生產環節的價值,達到避免消費稅征收的目的。三、對消費稅征收管理制度的建議(一)調整消費稅的征稅范圍。及時調整消費稅的征稅范圍,取消一些消費品的征稅,增加一些新的符合高檔奢侈、對環境有害等的消費品。(二)完善稅率結構對高耗能、高污染產品要征收重稅。對類似于一次性筷子等可以采用部分行政命令進行束縛,就如對不可降解的塑料袋的政策一樣。當然最好還是運用經濟手段進行調控,以達到保護環境,發展可持續經濟的目的。(三)優化計稅價格的模式應該將消費稅計稅價格模式由現在的價內稅改變為價外稅,也就是消費稅計稅依據即為該應稅消費品或者服務不包含增值稅與消費稅的銷售額。這樣調整就讓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稅基和計算方式完全相同,可以將增值稅專用發票制度擴展到消費稅的征稅范圍內,從而形成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發票一體化的制度。(三)適當運用稅收優惠政策,引導社會公眾的消費行為對于節能電子消費品、可降解的塑料制品和包裝物、充電型電池、用天然植物為主要原料制造的洗衣粉、生物型肥料、生物型柴油等一些有利于節能環保的消費品實行免稅制度;對于以清潔能源作為動力與低污染機動車船給予財政性補貼或減少稅收,對于在生產經營中采用環保節能措施或者先進技術的企業,可以給予稅收減免政策。(四)完善征收方式,加強監管力度在征收過程中也可能存在其他的一些逃避消費稅的手段,政府要及時發現并作出適當的決策來避免消費稅征收中的漏洞,從而增加財政收入,更好地發揮稅收對我國經濟的調節作用。
第2種觀點: 在實踐中,消費稅的征收管理有存在一定問題的,畢竟現在的社會是不斷變化和發展的,很多消費品都在發生著變化,法律規定是死的,就有可能產生滯后性一、消費稅含義消費稅是對我國境內從事生產和委托加工以及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與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我國的境內從事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條例規定的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或銷售數量所征收的一種稅,其目的是調節產品結構,引導消費方向,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消費稅也屬于一種流轉稅,和其他的流轉稅同樣都具有調節經濟跟組織收入的職能。(一)稅收范圍不明確隨著時代和科技的不斷發展,法律具有滯后性是由來已久的事情,日常生活中有狠多符合稅收征收范圍的產品已經變成了普通產品,而又產生了新的符合征收消費稅目的新的消費品,但法律都沒有明確規定。(二)稅率結構不合理我國現在的消費稅制度自開始以來經過了幾次調整,在某些層次上提高了耗能高污染大的產品稅率。但是有些應稅對象的稅率結構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和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方向不盡一致。(三)計稅價格模式不合理我國消費稅計稅價格方式是價內稅模式,也就是消費稅的稅額包含在價格之中作為價格組成的一部分。和價外稅相比較而言,價內稅是一種隱蔽性非常強的稅收征收的形式,那是因為這種計稅方式將稅額全部加在了應稅對象價格之內,而且并不標明其所含稅款。此種計稅方式的最大優點就是征收簡便,對于積極提高稅務部門的工作效率有很大幫助,而缺點就是隱蔽性很強透明度很低。(四)稅收優惠太少,很難發揮稅收對經濟活動的調節作用由稅收的宏觀經濟效益,可知要想最大限度發揮稅收對于經濟的宏觀調節意義,必須要把稅收征收與稅收優惠兩個方面結合起來。【法律依據】:征收監管不利,征收環節有缺陷因為消費稅的征收環節在生產環節,所以,一些企業千方百計地轉移生產環節的價值,達到避免消費稅征收的目的。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1、稅收管理員制度沒有廢止。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管理員制度(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5]40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第二十九條 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