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種觀點: 稅務行政執法公示范圍包括:稅務行政執法公示是指稅務機關在行政執法的事前仔拆、事中和事后三個環節,依法及時主動向社會公開有關行政執法信息,保障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救濟權、監督權的活動。稅務系統三項制度以方案、實施辦法、工作指引、模板范本等不斷深入、層層細化的方式規范三項制度運行,形成“1+3+N”的制度實施體系。其中,“1”即實施方案,包括總體要求、主要任務、組織實施和工作要求4個部分,明確了全面推行“三項制度”的時間表、路線圖、任務書和責任鏈,是推行工作的總遵循;“3”即“三項制度”各自的實施辦法、清單,是對實施方案的細化和實化;“N”即工作指引、各類模板、范本、規范、問答等,是對實施辦法的補充細化,便于基層稅務干部更好地理解、應用和執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是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統稱。行政執法三項制度聚焦行政執法的源頭、過程、結果三個關鍵環節,通過采用主動公開的辦法缺運、全過程記錄的手段、法制審核的舉措,讓執法權力在陽光下運行,使執法行為被記錄、看得見、可回溯,讓每一起重大執法決定接受合法性審查,能夠進一步推進稅務執法透明、規范、合法、公正,對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具有基礎性、整體性、突破性作用,對行政相對人、執法人員和稅務機關均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條 納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減稅念扮棗、免稅。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是: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法律依據:《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要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完善執法程序,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是行政執法存在不少問題。這些問題影響了經濟社會發展的正常秩序,破壞了營商環境。在新的時代背景下,迫切需要通過制度建設整體提升行政執法水平,解決經濟社會發展和政府治理自身存在的問題,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和幸福感。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公示制度包括執法信息公開和執法結果公開。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二)基本原則。堅持依法規范。全面履行法定職責,規范辦事流程,明確崗位責任,確保法律法規規章嚴格實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行使權利,不得違法增加辦事的條件、環節等負擔,防止執法不作為、亂作為。堅持執法為民。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貼近群眾、服務群眾,方便群眾及時獲取執法信息、便捷辦理各種手續、有效監督執法活動,防止執法擾民、執法不公。堅持務實高效。聚焦基層執法實踐需要,著力解決實際問題,注重措施的有效性和針對性,便于執法人員操作,切實提高執法效率,防止程序繁瑣、不切實際。堅持改革創新。在確保統一、規范的基礎上,鼓勵、支持、指導各地區、各部門因地制宜、更新理念、大膽實踐,不斷探索創新工作機制,更好服務保障經濟社會發展,防止因循守舊、照搬照抄。堅持統籌協調。統籌推進行政執法各項制度建設,加強資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各項制度有機銜接、高度融合,防止各行其是、重復建設。(三)工作目標。“三項制度”在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全面推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許可等行為得到有效規范,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機制不斷健全,做到執法行為過程信息全程記載、執法全過程可回溯管理、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全覆蓋,全面實現執法信息公開透明、執法全過程留痕、執法決定合法有效,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整體大幅提升,行政執法行為被糾錯率明顯下降,行政執法的社會滿意度顯著提高。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應遵循堅持依法規范、執法為民、務實高效、改革創新的原則。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 (二)基本原則。 堅持依法規范。全面履行法定職責,規范辦事流程,明確崗位責任,確保法律法規規章嚴格實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行使權利,不得違法增加辦事的條件、環節等負擔,防止執法不作為、亂作為。堅持執法為民。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貼近群眾、服務群眾,方便群眾及時獲取執法信息、便捷辦理各種手續、有效監督執法活動,防止執法擾民、執法不公。堅持務實高效。聚焦基層執法實踐需要,著力解決實際問題,注重措施的有效性和針對性,便于執法人員操作,切實提高執法效率,防止程序繁瑣、不切實際。堅持改革創新。在確保統一、規范的基礎上,鼓勵、支持、指導各地區、各部門因地制宜、更新理念、大膽實踐,不斷探索創新工作機制,更好服務保障經濟社會發展,防止因循守舊、照搬照抄。堅持統籌協調。統籌推進行政執法各項制度建設,加強資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各項制度有機銜接、高度融合,防止各行其是、重復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