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種觀點: 稅務行政執法公示范圍包括:稅務行政執法公示是指稅務機關在行政執法的事前仔拆、事中和事后三個環節,依法及時主動向社會公開有關行政執法信息,保障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救濟權、監督權的活動。稅務系統三項制度以方案、實施辦法、工作指引、模板范本等不斷深入、層層細化的方式規范三項制度運行,形成“1+3+N”的制度實施體系。其中,“1”即實施方案,包括總體要求、主要任務、組織實施和工作要求4個部分,明確了全面推行“三項制度”的時間表、路線圖、任務書和責任鏈,是推行工作的總遵循;“3”即“三項制度”各自的實施辦法、清單,是對實施方案的細化和實化;“N”即工作指引、各類模板、范本、規范、問答等,是對實施辦法的補充細化,便于基層稅務干部更好地理解、應用和執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是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統稱。行政執法三項制度聚焦行政執法的源頭、過程、結果三個關鍵環節,通過采用主動公開的辦法缺運、全過程記錄的手段、法制審核的舉措,讓執法權力在陽光下運行,使執法行為被記錄、看得見、可回溯,讓每一起重大執法決定接受合法性審查,能夠進一步推進稅務執法透明、規范、合法、公正,對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具有基礎性、整體性、突破性作用,對行政相對人、執法人員和稅務機關均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條 納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減稅念扮棗、免稅。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是: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法律依據:《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要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完善執法程序,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是行政執法存在不少問題。這些問題影響了經濟社會發展的正常秩序,破壞了營商環境。在新的時代背景下,迫切需要通過制度建設整體提升行政執法水平,解決經濟社會發展和政府治理自身存在的問題,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和幸福感。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公示制度包括執法信息公開和執法結果公開。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二)基本原則。堅持依法規范。全面履行法定職責,規范辦事流程,明確崗位責任,確保法律法規規章嚴格實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行使權利,不得違法增加辦事的條件、環節等負擔,防止執法不作為、亂作為。堅持執法為民。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貼近群眾、服務群眾,方便群眾及時獲取執法信息、便捷辦理各種手續、有效監督執法活動,防止執法擾民、執法不公。堅持務實高效。聚焦基層執法實踐需要,著力解決實際問題,注重措施的有效性和針對性,便于執法人員操作,切實提高執法效率,防止程序繁瑣、不切實際。堅持改革創新。在確保統一、規范的基礎上,鼓勵、支持、指導各地區、各部門因地制宜、更新理念、大膽實踐,不斷探索創新工作機制,更好服務保障經濟社會發展,防止因循守舊、照搬照抄。堅持統籌協調。統籌推進行政執法各項制度建設,加強資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各項制度有機銜接、高度融合,防止各行其是、重復建設。(三)工作目標。“三項制度”在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全面推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許可等行為得到有效規范,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機制不斷健全,做到執法行為過程信息全程記載、執法全過程可回溯管理、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全覆蓋,全面實現執法信息公開透明、執法全過程留痕、執法決定合法有效,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整體大幅提升,行政執法行為被糾錯率明顯下降,行政執法的社會滿意度顯著提高。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應遵循堅持依法規范、執法為民、務實高效、改革創新的原則。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 (二)基本原則。 堅持依法規范。全面履行法定職責,規范辦事流程,明確崗位責任,確保法律法規規章嚴格實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行使權利,不得違法增加辦事的條件、環節等負擔,防止執法不作為、亂作為。堅持執法為民。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貼近群眾、服務群眾,方便群眾及時獲取執法信息、便捷辦理各種手續、有效監督執法活動,防止執法擾民、執法不公。堅持務實高效。聚焦基層執法實踐需要,著力解決實際問題,注重措施的有效性和針對性,便于執法人員操作,切實提高執法效率,防止程序繁瑣、不切實際。堅持改革創新。在確保統一、規范的基礎上,鼓勵、支持、指導各地區、各部門因地制宜、更新理念、大膽實踐,不斷探索創新工作機制,更好服務保障經濟社會發展,防止因循守舊、照搬照抄。堅持統籌協調。統籌推進行政執法各項制度建設,加強資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各項制度有機銜接、高度融合,防止各行其是、重復建設。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應遵循堅持依法規范、執法為民、務實高效、改革創新的原則。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 (二)基本原則。 堅持依法規范。全面履行法定職責,規范辦事流程,明確崗位責任,確保法律法規規章嚴格實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行使權利,不得違法增加辦事的條件、環節等負擔,防止執法不作為、亂作為。堅持執法為民。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貼近群眾、服務群眾,方便群眾及時獲取執法信息、便捷辦理各種手續、有效監督執法活動,防止執法擾民、執法不公。堅持務實高效。聚焦基層執法實踐需要,著力解決實際問題,注重措施的有效性和針對性,便于執法人員操作,切實提高執法效率,防止程序繁瑣、不切實際。堅持改革創新。在確保統一、規范的基礎上,鼓勵、支持、指導各地區、各部門因地制宜、更新理念、大膽實踐,不斷探索創新工作機制,更好服務保障經濟社會發展,防止因循守舊、照搬照抄。堅持統籌協調。統籌推進行政執法各項制度建設,加強資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各項制度有機銜接、高度融合,防止各行其是、重復建設。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公示制度包括執法信息公開和執法結果公開。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二)基本原則。堅持依法規范。全面履行法定職責,規范辦事流程,明確崗位責任,確保法律法規規章嚴格實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行使權利,不得違法增加辦事的條件、環節等負擔,防止執法不作為、亂作為。堅持執法為民。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貼近群眾、服務群眾,方便群眾及時獲取執法信息、便捷辦理各種手續、有效監督執法活動,防止執法擾民、執法不公。堅持務實高效。聚焦基層執法實踐需要,著力解決實際問題,注重措施的有效性和針對性,便于執法人員操作,切實提高執法效率,防止程序繁瑣、不切實際。堅持改革創新。在確保統一、規范的基礎上,鼓勵、支持、指導各地區、各部門因地制宜、更新理念、大膽實踐,不斷探索創新工作機制,更好服務保障經濟社會發展,防止因循守舊、照搬照抄。堅持統籌協調。統籌推進行政執法各項制度建設,加強資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各項制度有機銜接、高度融合,防止各行其是、重復建設。(三)工作目標。“三項制度”在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全面推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許可等行為得到有效規范,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機制不斷健全,做到執法行為過程信息全程記載、執法全過程可回溯管理、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全覆蓋,全面實現執法信息公開透明、執法全過程留痕、執法決定合法有效,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整體大幅提升,行政執法行為被糾錯率明顯下降,行政執法的社會滿意度顯著提高。
第3種觀點: 法律主觀:行政執法的具體原則如下:公正、公開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性相當的原則;以及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是: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法律依據:《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要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完善執法程序,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是行政執法存在不少問題。這些問題影響了經濟社會發展的正常秩序,破壞了營商環境。在新的時代背景下,迫切需要通過制度建設整體提升行政執法水平,解決經濟社會發展和政府治理自身存在的問題,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和幸福感。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應遵循堅持依法規范、執法為民、務實高效、改革創新的原則。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 (二)基本原則。 堅持依法規范。全面履行法定職責,規范辦事流程,明確崗位責任,確保法律法規規章嚴格實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行使權利,不得違法增加辦事的條件、環節等負擔,防止執法不作為、亂作為。堅持執法為民。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貼近群眾、服務群眾,方便群眾及時獲取執法信息、便捷辦理各種手續、有效監督執法活動,防止執法擾民、執法不公。堅持務實高效。聚焦基層執法實踐需要,著力解決實際問題,注重措施的有效性和針對性,便于執法人員操作,切實提高執法效率,防止程序繁瑣、不切實際。堅持改革創新。在確保統一、規范的基礎上,鼓勵、支持、指導各地區、各部門因地制宜、更新理念、大膽實踐,不斷探索創新工作機制,更好服務保障經濟社會發展,防止因循守舊、照搬照抄。堅持統籌協調。統籌推進行政執法各項制度建設,加強資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各項制度有機銜接、高度融合,防止各行其是、重復建設。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對于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提出復議申請,應當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這里的60日并不是兩個月,如7月1日接到處罰決定,復議最后期限是8月30日,不是9月1日。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第四條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第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2種觀點: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公民(自然人)處五十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一千元以上罰款的稅務行政處罰,或者雖未超過但需要對其違法違章行為做進一步調查取證的,適用一般處罰程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一、一般處罰程序(一)案件調查收到相關崗位發現當事人有適用一般程序處罰的違法行為的通知后,應按以下程序實施調查:1.對稅務違法案件進行立案登記;2.對稅務違法案件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可以依法進行檢查,并制作《詢問(調查)筆錄》。檢查或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3.調查情況制作《稅務違法案件調查報告》;根據調查情況作出稅務行政處罰建議,報批后,將案卷材料及各種文書、筆錄移送一般稅收違法行為審理崗。(二)案件審查1.對違法案件進行審查,案件審查結束,制作《稅務違法案件審查終結報告》;2.對擬予以處罰的,根據審理結論和擬處罰決定,制作《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報經審批后,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已查明的違法事實、處罰的法律依據、種類、范圍、幅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同時,對公民處以二千元以上、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的稅務行政處罰,還應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3.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的,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制作《陳述申辯筆錄》,并由當事人簽字押印;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4.當事人提出聽證申請,經審查符合聽證條件的,按照規定的聽證程序組織聽證。經聽證程序聽證后,有變更審查結果的,重新制作《稅務違法案件審查終結報告》。(三)處理處罰決定審查終結報告審批結果制作終結性文書:1.行政處罰:決定予以處罰的,制作《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不予以處罰的,制作《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2.稅務處理:需要予以稅務處理的,如收繳發票、停供發票等,制作《稅務處理決定書》、《收繳發票清單》。(四)移送執行處理處罰決定等終結性文書報審批后,移送執行。(五)涉稅案件移送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在案件查處終結后,制作《涉稅案件移送意見書》,報經審批后將違法案件移送司法機關。
第3種觀點: 行政處罰公示期限是20個工作日內,在互聯網上公開行政處罰結果信息 原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撤下在互聯網上公開的行政處罰結果信息并作出說明。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在互聯網上公開行政處罰結果信息時,應當隱去下列內容:1、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信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等個人信息,以及被處罰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3、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第十八條 國家在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等領域推行建立綜合行政執法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行使。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