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變更是可以重新簽訂。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3種觀點: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對勞動合同內容作部分修改、補充或者刪減的法律行為。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完全履行;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修改的情況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